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关于转发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210号)要求,我县从即日起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请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210号)文件精神,将该文件在检测站公示,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必须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登录省平台后方可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二、严格把关、判别黄标车。黄标车一律不得检测,发现违规检测的,我局将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5〕8号)精神,坚决追究检测站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中,审核人、签发人需手写签字确认,不可用签章代替。
四、检测机构的相关检验数据和资料至少保存2年,视频资料按照上级要求保存。
各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将停止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转发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6〕210号)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