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2136/2020-00460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通如东环审〔2020〕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经专家评审,报批稿已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一期)内,项目主体工程包括6×27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炉(5用1备)+1×120t/h锅炉(前期调节,后期仅作为启动锅炉)+2×B10MW-13.2/1.0背压机+2×CB30MW级-13.2/4.0(20t/h)/1.0抽背式汽轮机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公辅工程包括新建输煤系统、煤场、柴油储罐、氨水储罐、石灰石粉仓、锅炉补给水系统、辅机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危废暂存库、干灰库、脱硫石膏库、渣仓等,租用南通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和南通市华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灰渣库作为应急灰渣库。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如东县热电联产规划(2018-2020)>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供热片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9]903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在拟建地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满足低氮燃烧要求。项目燃煤锅炉设置2根高120m、内径为Φ4m钢筋混凝土烟囱。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乙醛、VOCs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部分反渗透浓水及生活污水接入凯泉(南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深海排放,脱硫废水通过烟气余热喷雾蒸发干燥实现零排放,其他生产废水全部回用。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事故应急设施、物资和器材,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预留监测采样口。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该项目设置煤场堆场、氨水罐区边界5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运营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该项目配套的升压站和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氮氧化物≤477.12/496.18吨,二氧化硫≤333.98/347.33吨,烟粉尘≤95.42 /99.24吨,氨≤36.26 /37.71吨,汞及其化合物≤0.0098/0.0105 吨,VOCs≤6.77吨/年。
(二)水污染物:仅部分反渗透浓水及生活污水接入凯泉(南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深海排放。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