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136/2021-00532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环保局 文号: 无〔〕号
成文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4-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解读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解读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4-06 16:08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7年4月5日,省环保厅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17〕87 号,以下简称《规 程》),该《规程》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为便于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深入贯彻实施《规程》,特对《规程》进行解 读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专章中明 确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中均要求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2011 年以来,环保部先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 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 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 号),2014 年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大力推动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2016 年 12 月,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针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解决当前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启动难、开展难等问题,推动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赔偿到位、污染责任追究到位、强化 全社会环境安全与责任意识,有必要制定《规程》对突发环 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进行规范。

二、基本思路

(一)合理确定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定位是重要前提。《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均明确规定,突发事件损失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环保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应当推动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为此,《规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在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中的定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二)以服务事件定级、开展行政处罚、损害赔偿、追究法律责任为根本目的。《规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强 调损害评估工作结论的应用。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相衔接,将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事件定级的依据之一;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衔接,将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责任 单位行政处罚的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衔接,将应急处置阶段评估结论中关于“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作为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以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基本要求。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环保部门开展这项工作需要明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依据。《规程》的实用性 和可操作性显得格外重要。为了便于地方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推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规程》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范围、评估主体、 评估流程、评估结论应用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三、重点内容

《规程》对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各重点环节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明确了开展评估工作的原则。《规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状,提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遵 循政府领导、属地负责、远近结合、科学严谨的原则,结合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和损失情况,对环境损害评估实行 分类管理。根据环保部 2014 年 12 月印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组织编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二)明确了评估的启动时间。《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新《环保法》均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损害评估工作。《规程》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前期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或专家及时介入并调查收集污染因子、影响范围和损害情况等初步资料,有利于收集保存第一手数据。

(三)明确评估的完成时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规程》遵循上述规定,同时考虑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填报损害评估简表,且情况相对简单,将评估时限压缩至20天。

(四)明确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保部门要组织完成这项工作既可以依靠自身技术力量,也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五)明确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对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和中长期评估工作开展流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应急处置阶段的前期工作-调查评估-形成报告(填写评估简表)-公众参与-提交审核-开展中长期评估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将评估工作程序与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细化损害评估工作的具体步骤,强调了公众参与、专家审核的相关内容。

1、公众参与。基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结论可广泛应用于事件定级、行政处罚、损害赔偿与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与污染责任方、受损当事人、事发地周边居民等具有密切关系,因此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应当在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网上信息公开、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2、专家审核。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同时由于评估结论应用的广泛性,为增强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中立性,有必要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规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六)明确了评估结论的应用。《规程》中设专章,对评估结论分别应用于事件定级、行政处罚、损害赔偿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推动损害评估工作、落实损害评估工作成果、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实现公正公平、强化全社会环境安全和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七)明确了对评估工作的监管要求。由于评估结论直 接关系到突发环境事件的定级,部分地方可能会对开展评估工作心存顾虑。目前由于认识水平和技术力量限制,技术标准出台时间不长,许多地区不能准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不能将评估结论应用于事件定级、行政处罚。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逐步推动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有必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此,《规程》明确了损害评估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