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2136/2021-00426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文号: | 东环〔2009〕52号 | ||
成文日期: | 2009-09-14 | 发布日期: | 2009-09-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东环〔2009〕52号
关于印发《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科室、单位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如东县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引咎辞职,旨在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力求把中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表现与干部的去留、奖惩相衔接,激励中层干部积极自觉地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勤奋敬业,奋发进取,切实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中层干部自觉转变工作作风,扎实做好工作。
第三条 引咎辞职是中层干部的一种自责行为,具体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或者工作平庸,长期没有起色致使工作严重掉队,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不宜再担任现职,由负主要责任的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辞去现任中层职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适用范围:局或上级组织任命的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正、副股职干部。局直属单位的中层干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中层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法规,不认真落实执行,影响全局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
3.对全局部署的重点工作或突击性工作,贯彻不得力,配合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多次重复暴露或关键问题长期不能解决,造成工作成效差或严重不良影响,负主要责任的;
4.由于工作不到位或工作方法等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缺位或不及时或失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对部门、单位工作不认真调查研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向领导提供信息失真失实,对发现的必须报告的情况不及时上报或不如实报告致使决策失误或给单位、社会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单位声誉受到较大影响的;
6.工作平庸,致使部门、单位工作或分管负责的工作没有起色,长期落后或严重掉队,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7.领导水平低下,驾驭能力较差,工作安排严重失误,导致部门、单位职工队伍思想混乱、人心涣散,负主要责任的;
8.疏于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作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的;
9.部门人员出现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社会反映强烈的或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贯彻不力,致使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10.个人品德不端,行为不检,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11.有其他不宜再继续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情形。
第六条 个人引咎辞职。个人应主动向局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局调查核实、研究同意,可辞去现任职务,并按干部任免权限办理辞职手续。
第七条 组织责令辞职。中层干部对自身问题认识不够,不能做到主动辞职的,局党组劝其辞职。组织劝辞由局根据掌握的具体情况,在调查核实后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向被辞对象下达《劝辞通知书》,被辞对象在接到通知书后一周内,向局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审批手续。
第八条 辞职的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进行,有关辞职手续由局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九条 为了防止个别人利用辞职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有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违法渎职、受贿行贿等行为,或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正在调查核实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必须待问题查清处理后,方可准予辞职。
第十条 个人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被组织劝辞的中层干部,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局党组陈述或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组织程序给予免职。
第十二条 对引咎辞职的中层干部,由局党组对其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引咎辞职的中层干部,如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中层职务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局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