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2136/2021-00502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文号: | 无〔无〕无号 | ||
| 成文日期: | 2015-02-11 | 发布日期: | 2015-02-11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系列解读 解读一: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 ||||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系列解读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解读一: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摘要】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解读】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应该说,环保理念一次又一次升华。
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为确保“保护优先”原则落到实处,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这实际上为政策环评打开了大门。所谓政策环评,就是指直接针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比如美国的环评法叫做国家环境政策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在制定政策前先做环评。环评法立法的本意是从决策的源头就开始论证利弊,完整的战略环评应该包括三个环节,首先是对政策的环评,其次是规划,最后才是项目,但我们的环评具有严重的先天不足,体现在环评法中只剩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相对于年限较长的规划而言,政策的即时性更强,做政策环评的意义更大。现在很多的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发展中的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包括经济增速、产业结构等。这次政策环评虽然没有明确写进去,可能是一个令人遗憾之处,但是,对“环保优先”原则的确定,为开展政策环评打开了一个缺口,为下一步实施政策环评做了铺垫。新法还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为全国总体环境质量改善提出了制度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的具体要求。再如对重点敏感生态地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等,都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
新环保法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还明确了环保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优先和预防,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具体转变。国际上曾对环境预防和治理做过研究,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的投入比大约为1:20。也就是说,在没有出现污染或者是污染初期时候进行治理和防治,效益比事后治理好得多,投入也小,所以新法把预防为主作为环境保护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这就意味着,对环境影响非常大的项目,特别是不符合新兴产业要求,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的项目不能上马。另外一些可以上马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也必须做到污染防治措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使用,做好生态保护,尽可能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总而言之,新环保法并非是提高环保部门的权限,而是通过法律规定提高了环保领域在全社会的重要性和地位。新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而不是相反,这是值得全社会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