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03748728/2025-00031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供销社 文号: 东供发〔2025〕14号
成文日期: 2025-07-11 发布日期: 2025-07-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来源: 供销社 发布时间:2025-08-08 16: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九代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综合平台,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具有特别法人地位。

第三条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以下部分章节中简称县总社)是中共如东县委、如东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全县供销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坚持为农、务农、姓农,推动成员社体制创新、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供销合作事业各领域全过程。

第七条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县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设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第九条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县总社理事会是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依法独立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县总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平调、挪用、截留、私分、侵占。

第十条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建立理事提案制度,在召开全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期间提交工作建议案。

第十一条 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加入上级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社址设在如东县城中街道富春江路1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三条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成员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

(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城乡社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推广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运营和管护。

(五)根据县政府委托,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及资产监管,协调成员社间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从业人员、农民社员和农民经纪人技能教育培训。

(八)依法监管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社有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推进联合与合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四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总社直属和投资企业、基层供销社、集体商业总店、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经申请并报县总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总社组织的有关活动,享有其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三)请求县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以县总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对县总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县总社决议;

(三)维护县总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县总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县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县总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七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县总社以及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县代表大会)是县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全县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县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县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南通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审议通过或修改县总社章程;

(六)选举县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县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总社理事会召集。县总社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县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全县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县总社理事会提前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三条成员社向全县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县总社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全县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县总社理事会是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总社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总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工作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县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县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县总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共如东县委提名,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县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县总社监事会为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总社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政府、上级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对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监督和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反映;

(八)选举监事会主任、副主任;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提议召开全县代表大会;

(十)县总社党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可设立系统外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主任由中共如东县委提名、副主任由县总社党组提名,并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成员社监事、系统外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理事、县总社投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县总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投资企业、社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县总社理事会是县总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设立县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县总社投资企业包括县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县总社通过无偿划转社有资产或市场化方式重组整合社有资本,设立独资性质的供销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权其对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接受县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供销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县总社理事会行使股东职权。供销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县总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县总社投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依照《公司法》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及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总社根据需要,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才,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 县总社所属社会组织,包括归口或县政府委托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在法律和本章程及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四十条县总社投资企业和所属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县总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财政部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总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社有资产(资本)形成收益等。

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全县社有资产(资本)形成收益等为县总社集体所有。

县总社建立社有资本营运预算制度,对社有资产(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总社财务审计部门对县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如东县供销合作社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中共如东县委、如东县人民政府和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