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县委、县纪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我社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组全面监督、纪检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大实践。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对全体党员在思想、纪律、作风、履职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社党组负主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室协助社党组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二 第一种形态工作类型、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类型主要有:教育谈心、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第七条 教育谈心是面向全体党员开展的日常廉洁教育。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下属之间、科室单位负责人与科室人员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支部书记与党员之间的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活动要有记录、有图片纪实。
第八条 廉政谈话是对新提拔或交流的干部进行的岗前廉洁教育和对存在廉政风险点的重点岗位的党员进行的廉洁教育。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谈话,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室协助。
第九条 提醒谈话是在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在履职不力时,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被谈对象就谈话内容可以作出说明解释或表态。由社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谈话,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室协助。
第十条 约谈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含内部审计)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项监督措施。约谈工作具体由社党组负责。
函询是指对党员信访举报反映的一般性、比较轻微或者经研判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问题,由社监察室按照问题线索通过函询方式向党员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是对党员存在的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或经常、反复出现同一问题以及纠错整改不力,视具体情况由相关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实施谈话,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室协助社党组落实好分析排查机制,对在日常履职、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视问题情节,提出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建议,根据具体情形明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和实施程序,形成提醒谈话方案,明确谈话对象、谈话要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谈话人。
第十三条 实施谈话,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可以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
(四)提醒谈话时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拍照等纪实工作。
三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向社党组报告而不予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应该进行谈心谈话提醒而没有及时谈话的,导致党员发生违法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问责追究。
社党政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定期对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问责追究。
第十六条 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对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多次谈话,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提醒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本办法由社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