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来源: 掘港镇 发布时间:2008-01-0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 1963 1 1 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③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 1963 1 1 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