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我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公布实施,现对 2025年11月21日发布的《如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东征补安置〔2025〕第2025021号)作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充公告内容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暂参照《县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如东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东政规〔2023〕5号)文件执行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按《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东政规〔2023〕4号)规定的粮油作物青苗补偿1500元/亩执行,其它类作物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仍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导则(2022 年修正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9号)文件要求执行,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实施。
二、其他事项
1.本补充公告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公告中与本补充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本补充公告未涉及的原公告条款,继续有效。
2.本补充公告在如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同步公告,公示期为不少于30日,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23日。
3.对本补充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2026年3月2日止)提交至新店镇人民政府(地址:如东县飞跃路88号;联系人:缪 峰;电话:0513-84387911;邮编:226432)。以邮寄方式寄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明示是否认为本补充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4.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补充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5.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仍需在原公告规定期限内(或本补充公告公示期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新店镇人民政府(地址:如东县飞跃路88号;联系人:缪 峰;电话:0513-84387911)办理补偿登记,未按期办理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补充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