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5564/2020-00057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政策解读:如东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 ||||
近日,如东县出台了《如东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东政规〔2020〕6号),就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现由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您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从2018年至今年,连续三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都提出了加快推进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从政策和时间上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相关要求。
二、相关文件依据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如东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分五大条。
第一 明确了可以确权登记的两个条件。
针对使用农村宅基地人员的特殊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文件规定,明确了只有满足一户一宅和建房、购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批准建房的人员方可申请确权登记。
第二 明确了不予确权登记的七类情形。
(一)城镇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二)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以及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的;
(三)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出租、赠与后再建造房屋的;
(四)因征收、拆迁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政策,再次建房的;
(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六)权属存在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 明确了不同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面积的认定方法、标准。
1.1982年2月前的按照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后的有批准手续的按照批准手续确权登记;
3.1982年2月后无批准手续占地建房的,统一按本县2009年建房管理文件的标准确定面积,并根据原国土资源部文件规定的程序对宅基地和房屋由镇(区)政府分别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 明确了矛盾化解的途径和方法。
针对农村情形的复杂性,明确了涉及矛盾的可由权利人家庭内部协商,人民大调解以及民事诉讼等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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