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5564/2020-00070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政策解读: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 ||||
近日,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东自然资规〔2020〕60号),就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具体的工作问题处理意见,现由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您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2016年以来,中央和江苏省委一号文件已连续5年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按照要求,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出台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通知明确了确权登记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确权登记工作依据等。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文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61号)。文件出台后,全省各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因地制宜制定政策,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
二、相关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
6.《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了未办过登记的农村不动产有关问题的处理。2020年2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暂行)》(东办[2020]7号)实施前建房使用宅基地的,按照有批准材料和未履行批准手续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2、明确了已办过登记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有关问题的处理。两证齐全,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书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3、明确了权利主体确认相关问题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户为单位申请,一般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共同推选的代表申请登记,登记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明确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4、明确了登记范围相关问题的处理。登记范围采用如东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定的范围,结合相应政策规定进行面积核准登记。
5、明确了不同时期面积问题的处理。按照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和实施后国家不同政策以及东政发[2009]55号文面积标准处理。
6、明确了其它登记问题的处理。明确了“一户一宅”例外情况、姓名音同字不同情况、共有宅基地及其房屋情况、离婚析产情况、国有土地上依照宅基地政策管理情况的处理。
7、明确了不予确权登记的七种情形。
8、明确了暂缓确权登记的八种情形。
9、制定了相关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