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江苏沿海管道如东—常熟—太仓段输气管线工程(南通段)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江苏沿海管道如东—常熟—太仓段输气管线工程(南通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961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批复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在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附:
《自然资源部关于江苏沿海管道如东—常熟—太仓段输气管线工程(南通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4〕961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江苏沿海管道如东—常熟—太仓段输气管线工程(南通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苏政发〔2024〕66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通市海门区、如东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7737公顷(其中耕地0.77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4428公顷(其中耕地1.84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216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江苏沿海管道如东—常熟—太仓段输气管线工程(南通段)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佌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省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省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下发缴费单并督促完成缴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