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564/2020-0006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东自然资规发〔2020〕46号
成文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通知
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9-11 15: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全县各银行、各开发企业:

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9月21日起,启动预告登记程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定通过后,将预告登记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证明效力

1、《不动产登记证明》可以作为个人购房商业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办理的依据。

2、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3、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特此通知。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