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564/2021-00034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东自然资规发〔2021〕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下发《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操作办法》的通知 |
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进度,提高登记发证率,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如东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东政规〔2020〕6号)、《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东自然资规发〔2020〕60号),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以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为主体,采用组、村、镇三级共同确认的方法,解决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和一户一宅规定,但因无用地或建房批准材料以及批准材料不齐全无法确权登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级确认条件
(一)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建成的。
(二)未列入《如东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东政规〔2020〕6号)、《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问题处理意见(试行)》(东自然资规发〔2020〕60号)不予登记情形和暂缓登记情形的。
二、三级确认的程序及内容
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社区)初审→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权利人申报
权利人在申报时,填写《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存档,一份用于登记)(以下简称“确认表”),权利人承诺对申报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村民小组认可
在权利人完成申报的基础上,由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对权利人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
(三)村委会(社区)初审
在村民小组认可的基础上,由村委会(社区)进行初审,并在确认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必须明确建房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四)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确认
由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职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核拟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定。
确认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镇(区、街道)相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在村公告15天,拍照留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确认表的效力
经“三级确认”出具的确认表可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只依据确认表上的权利人、家庭成员、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等信息进行登记发证,不再对确认表内容进行实质性核实,“三级确认”主体对各自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面积认定标准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宅基地范围未扩大,房屋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及房屋面积按实际认定。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时止,建房用地批准材料不齐全,或无批准材料但能证明房屋建设年代及房屋建设时家庭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面积根据同时期如东县建房用地管理规定标准进行认定。
五、存档
《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及佐证材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公告》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农房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
1.宅基地及房屋确认面积对照表
2.如东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
3.“如东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填表说明
4.“三级确认”相关责任要求
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公告
6.东政规〔2020〕6号文、东自然资规发〔2020〕60号文不予确权登记和暂缓确权登记情形摘要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宅基地及房屋确认面积对照表
年代 |
区域范围 |
人口数 |
面积 |
文件 |
||
宅基地(42㎡/人) |
建筑面积(30㎡/人) |
建筑占地(宅基地70%) |
《如东县村镇建房用地暂行规定》 东政发(82)212号 |
|||
1982.10.25-1992.7.29 |
镇村 |
3 |
126 |
90 |
88.2 |
|
4 |
168 |
120 |
117.6 |
|||
5 |
210 |
150 |
147 |
|||
垦区 |
人口数 |
宅基地(50㎡/人) |
建筑面积(35㎡/人) |
建筑占地(宅基地70%) |
||
3 |
150 |
105 |
105 |
|||
4 |
200 |
140 |
140 |
|||
5 |
250 |
175 |
175 |
|||
独生子女计两份建筑面积;鳏寡孤独增加1/2宅基地;社员户中夫妻一方是定量或者定销(指国家干部、职工等)照顾一人的宅基地。 |
||||||
年代 |
区域范围 |
人口数 |
面积 |
《如东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暂行 办法》东政发(1992)134号 |
||
宅基地(50㎡/人)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28㎡/人) |
||||
1992.7.30- 2002.12.7 |
农村 |
3 |
150 |
84 |
||
4 |
200 |
112 |
||||
5 |
240 |
134 |
||||
6 |
280 |
156 |
||||
垦区 |
人口数 |
宅基地(60㎡/人)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32㎡/人) |
||
3 |
180 |
96 |
||||
4 |
240 |
128 |
||||
5 |
288 |
156 |
||||
6 |
336 |
156 |
||||
建制镇规划区城镇居民 |
人口数 |
宅基地(28㎡/人)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20㎡/人) |
||
3 |
84 |
60 |
||||
4 |
112 |
80 |
||||
5 |
134 |
95 |
||||
6 |
156 |
110 |
||||
乡集镇规划区城镇居民 |
人口数 |
宅基地(30㎡/人)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20㎡/人) |
||
3 |
90 |
60 |
||||
4 |
120 |
80 |
||||
5 |
146 |
97 |
||||
6 |
172 |
114 |
||||
4人以下含4人。独生子女、1人户、2人户各增加50%/1人份的建筑占地和宅基地。家庭成员中有未婚且28周岁以上男或26周岁以上女的3人户(不含独生子女),按4人以下标准增加1人份的建筑占地和宅基地。混合户4人以下,农村和城镇分别对照标准执行;4人以上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增加宅地22,建筑占地15,乡集镇规划区内增加宅地26,建筑占地17。1987年1月1日后建制镇规划内混合户一律按城镇户口标准执行。国有农、林、渔、盐场定销户口的居民参照农村乡镇农民执行。常年饲养生猪户,每户猪舍增加10平方米宅基地(含建筑占地)。 |
||||||
年代 |
区域范围 |
人口数 |
面积 |
《如东县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 办法》东政发[2002]105号 |
||
宅基地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宅基地70%) |
||||
2002.12.8- 2009.10.25 |
镇村 |
3 |
150 |
105 |
||
4 |
180 |
126 |
||||
5及以上 |
200 |
140 |
||||
建制镇 规划区 |
人口数 |
宅基地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宅基地70%) |
||
3及以上 |
135 |
94.5 |
||||
建制镇规划区内家庭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5㎡,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携一子女)按所在区域3人户标准执行 |
||||||
年代 |
区域范围 |
人口数 |
面积 |
《如东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9]55号 |
||
宅基地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宅基地70%) |
||||
2009.10.26-2019.5.1 |
建制镇 规划区内 |
2及以下 |
100 |
70 |
||
3及以上 |
135 |
94.5 |
||||
建制镇 规划区外 |
人口数 |
宅基地 |
建筑面积 |
建筑占地(宅基地70%) |
||
3 |
135 |
94.5 |
||||
4 |
165 |
115.5 |
||||
5及以上 |
200 |
140 |
附件2:如东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权利人) |
1 |
身份证号 |
2 |
联系电话 |
3 |
|||
坐落 |
4镇(区、街道)4村(社区)4组4号 |
|||||||
建房时家庭成员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现状况 |
备注1 |
|||
5 |
6 |
7 |
8 |
9 |
||||
权籍号 |
10 |
原建房时间 |
11年11月 |
|||||
房屋结构 |
12砖木□混合£钢混 R其他£ |
翻改扩建时间 |
13年13月 |
|||||
房屋来源 |
14 |
主要居住房屋层次 |
15 |
|||||
原宅基地批准 (或登记)面积 |
16平方米 |
原房屋批准 (或登记)面积 |
17平方米 |
|||||
现宅基地面积 |
18平方米 |
符合分户条件 |
20 |
|||||
现房屋建筑面积 |
19平方米 |
|||||||
土地房屋来源 与申请原因 |
本户建房时家庭人口21人(其中22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建于11年11月,(有或无)23宅基地批准手续,(有或无)24房屋批准手续,(有或无)25翻改扩建,(在或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房屋来源为 14,只有这一处宅基地,四至界线无争议,主要居住房屋能够长期安全使用。现申请对本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造假和隐瞒,愿承担法律责任。
|
|||||||
村民小组意见 |
上述情况属实。 村民小组长签字:27日期:27年 27月 27日 |
|||||||
村委会(社区) 意见 |
该申请人(权利人)(是或非)28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和一户一宅,同意确权。 负责人:29(公章)30日期:29年 29月 29日 |
|||||||
镇(区、街道) 农房管理部门意见 |
同意按31平方米确认房屋所有权。 经办人:32负责人:33(公章)34日期:32年 32月 32日 |
|||||||
自然资源所、 分局意见 |
同意按35平方米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经办人:36负责人:37(公章)38日期:36年 36月 36日 |
|||||||
镇(区、街道) 审核意见 |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以上各部门意见。 |
|||||||
备注2 |
41 |
说明:房屋结构、原建房时间、翻改扩建时间的房屋指主要生活居住房屋
附件3:三级确认表填写说明
1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确定的登记人姓名,宅基地和房屋必须是同一权利人;
2依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
3手机或固定电话;
4房屋所在的镇(区、街道)村(社区)组号;
5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
6依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
7公安户籍代码与户主关系
代码 |
关系 |
代码 |
关系 |
代码 |
关系 |
01 |
本人 |
36 |
五女 |
57 |
养母或继父 |
02 |
户主 |
37 |
养女 |
58 |
继父或养母 |
10 |
配偶 |
38 |
儿媳 |
59 |
其他父母关系 |
11 |
夫 |
39 |
其他女儿 |
60 |
祖母或外祖母 |
12 |
妻 |
40 |
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 |
61 |
祖父 |
20 |
子 |
41 |
孙子 |
62 |
祖母 |
21 |
独生子 |
42 |
孙女 |
63 |
外祖父 |
22 |
长子 |
43 |
外孙子 |
64 |
外祖母 |
23 |
次子 |
44 |
外孙女 |
65 |
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24 |
三子 |
45 |
孙媳妇或外孙媳妇 |
66 |
曾祖父 |
25 |
四子 |
46 |
孙女婿或外孙女婿 |
67 |
曾祖母 |
26 |
五子 |
47 |
曾孙子或曾外孙子 |
68 |
配偶的曾祖父母 |
27 |
养子或继子 |
48 |
曾孙女或曾外孙女 |
69 |
其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 |
28 |
女婿 |
49 |
其他孙子或外孙子 |
70 |
兄弟姐妹 |
29 |
其他儿子 |
50 |
父母 |
71 |
兄 |
30 |
女 |
51 |
父亲 |
72 |
嫂 |
31 |
独生女 |
52 |
母亲 |
73 |
弟 |
32 |
长女 |
53 |
公公 |
74 |
弟媳 |
33 |
二女 |
54 |
婆婆 |
99 |
迁出或死亡 |
34 |
三女 |
55 |
岳父 |
||
35 |
四女 |
56 |
岳母 |
8选择填写健在、死亡;
9填写信息有误的在此修改;
10作业单位填写;
11建房时间填写**年**月;
12选择填写钢、钢混、混合、砖木、其他等。本地区老房子多为砖木,新房子多为混合。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一 2000)表 A5
分类 |
内容 |
|
编号 |
名称 |
|
1 |
钢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
2 |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钢 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
3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
4 |
混合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
5 |
砖木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 |
6 |
其他结构 |
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
13填写主要居住房屋最后一次翻、改、扩建时间;
14房屋来源主要有:继承、自建、受赠、买卖等;
15填写主要居住房屋的层数;
16171819作业单位人员根据批准材料和调查成果填写,房屋批准面积按批准合计建筑占地面积X主房层次计算(有批准材料,但无具体批准建筑面积的依照此方法计算);
20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指允许分户的另一个权利人姓名;
212223242526申请人(权利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41填写相关证据材料名称,以及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7--40由组、村、镇(区、街道)相关部门、镇(区、街道)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查签字盖章,形成最终文档予以公示。
附件4:三级确认相关责任要求
申请人工作:
1、提供确权登记需要的权源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如实填写三级确认表“村民小组意见”栏以上内容,在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在26处签字确认申请。
村民小组工作:
1、汇总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权源材料;
2、配合作业单位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三级确认表“村民小组意见”栏以上内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审核权利人身份,审查是否是“一户一宅”,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把好三级确认首关。
村委会(社区)工作:
对村民小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镇(区、街道)农房管理部门工作:
对各村提交的表格进行审查,对房屋面积进行确认。
自然资源所、分局工作:
审核权利人宅基地范围是否在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图斑内,对宅基地面积进行确认。
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工作:
1、成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各村及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2、压实村组责任,监督三级确认各个环节,对三级确认表格进行最终确认;
3、实时跟进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附件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公告
按照《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根据农村房地使用现状权籍调查的结果,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社区)、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部门认定,现将拟确权的宅基地、房屋权属予以公告,公告期15天,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书面材料向公告单位提出,联系电话:XXX。如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确认。
序号 |
申请人 (权利人) |
坐 落 |
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建房时家庭人口 |
建房 时间 |
房屋来源 |
拟确权面积 (平方米) |
实际面积 (平方米) |
|||
宅基地 |
建筑 |
宅基地 |
建筑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适用说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时止,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一户一宅”未办理过宅基地、房屋审批的,以及有审批手续或已进行过登记但在此期间主要居住房屋进行过翻、改、扩建的。
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6:《如东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东政规〔2020〕6号)
二、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一)城镇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二)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以及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的;
(三)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出租、赠与后再建造房屋的;
(四)因征收、拆迁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政策,再次建房的;
(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六)权属存在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如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登记工作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东自然资规发〔2020〕60号)
七、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6.城镇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17.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以及房屋(居住用途)占地面积超过批准或标准宅基地面积的;
18.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出租、赠与后再建造房屋的;
19.因征收、拆迁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政策,再次建房的;
20.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21.权属存在争议的;
22.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八、暂缓确权登记的情形
23.各镇(区、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24.宅基地和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25.房屋尚未竣工的;
26.2013年度以后变更为建设用地,无依法合规审批手续的;
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内包含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
28.已被列入拆迁、征收计划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例如:特高压工程、通洋高速二期、洋吕铁路、洋骑线等以及各镇区列入拆迁、征收计划范围的宅基地及房屋);
29.农民集中居住区;
30.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暂缓确权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