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南通市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15号)、《如东县关于深入推进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34号),现就做好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按照“确权、赋能、搞活”思路,围绕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乡村全面振兴发展、夯实基层基础提供重要支撑保障。
(二)改革原则
一是把握正确改革方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是严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防止被内部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三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推进改革,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本镇实际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到2019年年底,全镇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全部完成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二、切实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工作
(四)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结构、分布、效益等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对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经核对公示后要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必须如数退还或赔偿;对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公示等程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主管部门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化情况。各镇要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五)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居)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居)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居)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确权工作,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得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六)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充实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突出新任村会计培训。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管理权。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工作,健全新增债务申报、新增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检查督查力度,积极推进“阳光行动”全覆盖,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深化“银村对接”,实现“村务卡”全覆盖,全面推行村级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统一核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重点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监督,对重点村组织力量进行专门抽审,探索开展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居),镇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坚决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围绕县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稳妥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村级在符合法规政策前提下,经民主协商,可实行“一村一策”。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或财产继承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要建立健全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以村(居)为单位管理,并纳入县级信息平台管理。
(八)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管理等权利外,还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及成员或代表大会决定,享有生产生活服务、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分配、优先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权利。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段,更好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知情权、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
三、扎实有序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九)规范股权设置。全面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全体成员,作为参与集体分配的基本依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一般包括人口基本股、劳动贡献股,成员股具体设置以及是否设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设置要兼顾外嫁女、入赘男权益。股权管理提倡“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一般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确需调整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着重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而且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十)建立运行机制。改革后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制定章程,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责的治理结构,真正实行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农经部门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涉及到经营方针、投资决策、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成员(代表)大会要依据当年经营情况,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除了从当年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外,按同股同利原则向股东分红。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服务职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十一)赋予股份权能。各村要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基础上,探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记载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现阶段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探索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办法,探索农民以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
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具有特别法人地位,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村级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组织登记证书,并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刻制印章等,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成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将村(居)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对资源型资产,要在全面完成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建立健全集体统一台账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和闲置浪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家庭承包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书面备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权利。对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探索实行统一运行管护。
(十四)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引导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发展状况,积极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探索创新发展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提高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创办服务联盟,为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闲置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乡村旅游、创意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通过抱团发展、与各类经济实体联合合作等方式,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探索聘用职业经理人,实行公司化、集团化管理,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展农民合作社综合社建设试点,或者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综合合作试点,向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积极探索建立乡村闲置资产托管中心,在更大范围配置搞活农村集体资产。加大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十五)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完善省、市、县、镇统一联网、上下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强化交易市场标准化建设,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到期全部进场公开交易。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规范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强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镇各村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建立健全镇抓组织协调、村抓推进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按时有序完成改革任务。各村支部书记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改革的进度和质量。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创造保障条件,保证此项改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各村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要加强宣传发动、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相关改革搞好衔接配套。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综合政策体系。创新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逐步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鼓励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发展。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