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时间:2019年12月1日起)
来源: 如东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7-01 09:22 累计次数: 字体:[ ]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境

备注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客车:按车型收费,I型客车(七座及以下)有0.45、0.5、0.55元/车·公里三种基本费率,其他客车车型按统一标准折算。
 货车:按车货总质量实行计重收费,从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
 部分路段实行计次收费

苏发改收费发〔2019〕883号;苏价服〔2010〕359号等;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部门


(二)渡口通行费

货车(含客货两用车)按车货总质量实行计重收费。A级航区,从14元/吨·次递减到6元/吨·次,不足30元按30元征收;B级航区,有从7元/吨·次递减到4元/吨·次、5元/吨·次递减到2.5元/吨·次两个标准,不足20元按20元征收。危险品车8-15元/吨·次。
 客车按车型计次收费。A级航区30-90元/车·次,B级航区15-50元/车·次。
 非车载旅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计次收费。A级航区,5-15元/车·次,B级航区,3-10元/车·次,车辆牵引费5吨以下50元/车·次,每超一吨加收10元,上限100元。
 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苏价服〔2006〕311号、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苏价服〔2018〕119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具有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市县制定标准详见当地文件。

苏价规〔2016〕24号、苏价服〔2016〕54号、东发改〔2019〕5号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市县制定标准详见当地文件。

苏价规〔2016〕24号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三、船舶过闸费

挂机船、货轮等船舶0.70元/次·吨,装载货物轮队0.60元/次·吨,空载货物轮队0.50元/次·吨,拖轮、挖泥船等0.10元/次·吨,排筏及其他浮运物0.4元/次·立方米。新建改扩建船闸另行制定。

苏价规〔2013〕5号,苏价农〔2015〕327号,苏价农〔2017〕134号、苏价农〔2017〕148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81号

省发改委

水利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收费方式:基价+作业费*作业里程
 从一类车(7座以下,≦2吨)基价100、20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5元/车·公里递增至五类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300、35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20元/车·公里。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收费标准:一、二类车600元/车·次;二、四类车800元/车·次;五类车1000元/车·次。
 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功能的,按拖车标准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的6-10%。客车发班费按客运运费的6%。行包代理费按行包运费收入的15-30%。班车脱班费承运人按核定车辆座位运费总额的200%向车站支付,车站向旅客支付车票的100%。

苏价服〔2006〕309号、苏价规〔2018〕7号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一级站2元,二级站1.6元,三级站1.4元。退票费按车票票面金额的10-50%收取,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次2元。

苏价服〔2006〕309号、苏价规〔2018〕7号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住宅商品房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调整为2200元/户。新建住宅商品房,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住宅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居民自建住宅及对燃气工程安装有特殊要求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东发改价〔2019〕222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如东执行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详见当地文件。

苏价规〔2017〕10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详见当地文件。

苏价规〔2017〕10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部门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每个居民用户免费安装1个主终端。城镇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3元,农村居民用户主终端每月21元。
 副终端:同址同户可以免费安装2个副终端,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免费终端以外的其他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城镇居民第四副终端12元/月,第五及以上每增加一个副终端20元/月;农村居民用户第四副终端11元/月,第五及以上每增加一个副终端18元/月。
 未实施数字电视转换用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城镇居民用户每月14元,农村居民用户每月12元。
 用户当月申请安装机顶盒,次月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苏价规〔2016〕8号

省发展改革委

广播电视部门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粮油市场:交易1‰-2‰,代理2‰-3‰。国有产权交易: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档累进计费,协议方式交易按计费金额(成交金额)分7档计费(0.4‰-2‰),竞价方式交易对基础价(底价)部分按差额费率分3档计费(0.4%-0.8%),溢价部分按固定费率(0.6%)计费。

苏价农函〔2001〕93号、苏政发〔2015〕119号、苏价服〔2017〕177号、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苏价服函〔2018〕17号、苏价费〔2017〕231号。

省发展改革委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苏价规〔2016〕1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苏价规〔2016〕2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前期公共物业服务费 1-5级,分别为0.30、0.50、1.00、1.25、1.60元/平方米·月,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汽车停放费 (标准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1)室外地面车位150元/车位·月;(2)室内业主租用车位50元/车位·月;(3)室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车位50元/车位·月;(4)人防车位50元/车位·月;(5)机械车位 50元/车位·月;(6)临时停放 5元/次。
 车位租金:(1)室内业主租用车位180元/车位·月;(2)人防车位180元/车位·月;(3)机械车位200元/车位·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发改规发〔2018〕3号,东发改〔2016〕65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如东执行

十三、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按重量计费3800元/吨;按床位计费1.9元/床·日。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东发改〔2018〕8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环境部门

如东执行

(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处置费标准为1000元/吨;一般工业危险固废填埋处置费标准为3800元/吨。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东发改〔2017〕58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生态环境部门

如东执行

十四、生猪屠宰加工费

40元/头,上下浮动20%

苏价农〔2004〕485号,苏财综〔2004〕170号,苏价农〔2012〕49号,通价费〔2005〕248号,东发改〔2017〕128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农业农村局

如东执行

十五、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









(一)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

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15元
 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10元

苏价规〔2016〕8号,东发改〔2016〕20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广播电视部门

如东执行

(二)初装费

不超过400元/户

苏价规〔2016〕8号,东发改〔2016〕20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广播电视部门

如东执行

十六、供水服务收费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

22元/平方米

苏价规〔2017〕10号、东发改价〔2020〕7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如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