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rdxfgw/2020-0040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发改委 文号: 东发改价〔2020〕237号
成文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0-12-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征乡镇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开征乡镇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12-30 14: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县各供水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南通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尽快调整农村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征乡镇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征收标准。生活用水(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40元/立方米。

2.开征后水价构成。乡镇生活用水(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开征后,自来水价格构成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水价构成

到户价

县公司结算价

污水

处理费

水资

源费

镇级供水费用

居民生活用水

1.62

0.40

0.20

0.85

3.07

非居民生活用水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宗教场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环卫消防绿化用水等市政设施用水

1.62

0.40

0.20

0.85

3.07

3.征收范围及对象。

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覆盖区范围内的生活用水用户(污水纳管用户),具体对象由供排水部门依据各建制镇建成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合理确定。覆盖区范围外的用户,暂不征收。

4.执行时间。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

5.各供水企业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