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rdxfgw/2026-0002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发改委 文号: 东发改价〔2026〕22号
成文日期: 2026-03-20 发布日期: 2026-03-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明确我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3-24 09: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我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切实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江苏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设立、管理及运行工作明确如下:

一、定点单位的设立原则

定点单位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管理需要,指定实施价格监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分为常设定点单位和临时应急定点单位。设立定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且持续经营;其价格水平能够反映本行业或区域内同类商品(服务)的一般市场价格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单位的设立与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与监测工作,县发改委科学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数量与布局,并对拟入选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单位信息填入《江苏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登记表》,并按程序上报至省、市发改委。待上级部门最终确定名单后,由县发改委正式通知相关单位,明确其权利义务,并指导其规范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以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因生产经营调整、规模萎缩、价格代表性下降、任务变更等情形,无法有效履行监测职责的,县发改委应及时撤销其资格,并收回相关材料。确需变更定点单位的,须报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设立程序重新办理。

三、定点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定点单位享有以下权利:派员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无偿获取所承担监测品种的价格信息;获得政策咨询支持;按规定领取劳务补助。

应履行以下义务:指定至少一名采报价人员,提交《江苏省价格监测采报价人员信息登记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积极配合市场巡查、调查和应急监测预警工作,价格异常波动时第一时间报告原因;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监测流程,建立信息台账,自觉接受监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采报价人员或监测品种发生变动的,须及时向县发改委报备;按要求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

四、监督与退出机制

对屡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定点单位,县发改委将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定点单位资格,并收回全部设立材料。采报价人员因故不再履职的,应立即启动人员变更程序,及时补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价格监测工作规范有序、数据可靠、服务有效。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县发改委《关于印发〈如东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发改价〔2024〕7号)同时废止。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