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dxfgw/2024-00067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科技、教育\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儿童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发改委 | 文号: | 东发改价〔2024〕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明确我县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教育联络组、各公办托育机构: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县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
乡镇普惠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为1100元/生·月,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区内)普惠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为1500元/生·月,下浮不限。市级、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在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可上浮不超过4%、6%,下浮不限。
上述收费标准中不含伙食费、代办费。伙食费、代办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营利,并定期公示,多退少补。
二、监督管理
1.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托育机构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托育服务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托育服务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托育服务费。
因托育机构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托育机构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托育服务费。
因托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出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托育服务费。
3.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
4.公办托育机构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原《关于明确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早期保育教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价〔2019〕147号)同时废止。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