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dxfgw/2024-00063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发改委 | 文号: | 东发改价〔2024〕9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如东恒祥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18〕169 号)和《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发改收费〔2019〕422号)有关规定,经对医废处置成本监审和定调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等程序,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你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1、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医废处置价格由厂内处置费和医废运输费组成:
(1)年处置量2吨以上的医疗单位执行统一标准,医废处置价格:厂内处置费含税价每吨4000元;医废运输费,按区、县(市)行政区域划分,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准,正常情况下,平均运输距离50公里以下不超过每吨800元,50-100公里不超过每吨1600元,100公里以上不超过每吨1800元。
(2)年处置量2吨及以下1吨以上的医疗单位,厂内处置费和医废运输费合并包年,平均运输距离50公里以下每年10000元,50公里以上每年11600元;年处置量1吨及以下的,厂内处置费和医废运输费合并包年,平均运输距离50公里以下每年6400元,50公里以上每年8000元。
2、疫情发生期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应急运输,其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
3、港口涉外企业,厂内处置费和医废运输费合并,一次数量不超过5箱(医废周转箱100L,下同)的1000元/次;6-10箱的1500元/次,超过10箱部分另按100元/箱计。
二、严格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不得处置和收费。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商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4、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处置成本核算,完善医废运输等分类台账,为合理制定医废处置价格提供条件。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