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dxfgw/2024-00094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发改委 | 文号: | 东发改价〔2024〕1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县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态发展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和《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1327号)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征求企业意见、价格集体审议等程序,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工业(含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最高为3600元/吨,下浮不限,下浮根据危险废物性质、处置成本等因素,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2、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收费标准为2000元/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上下浮动幅度根据危险废物性质、处置成本等因素,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3、危险废物物化处置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物化处置收费标准为2000元/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上下浮动幅度根据危险废物性质、处置成本等因素,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4、上述收费标准中不含危险废物至处置地的运输费用和处置收费价外税金。
(二)对具备竞争条件的具有剧毒危险特性或者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化品,实验室危险废物,含高卤素(含量大于5%)、高盐份(含量大于10%)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等,其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规范收费行为
1、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不得处置和收费。
2、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
3、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加强收费监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大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处置标准,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产生环境污染。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秩序。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核定工业固废填埋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7】58号)和《关于核定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8】7号)同时废止。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