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25-00004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东财规〔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5-01-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县直各相关单位、各镇(区、街道)财政局、安监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如东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如东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如东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能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通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应急救援基本设施建设、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救灾救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的安全生产正常导向,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牵头编制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经县人大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下达)资金;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是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编报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补助申请,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建立补助项目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对补助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自评价,会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用于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应用;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装备及能力建设;应急救援项目等方面。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应急管理局。

(二)县应急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成专家组实地审查,确定项目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财政局按县政府批复下达用款计划,并按规定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实施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严格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此前有关办法、规定、操作流程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至2030年1月30日失效。原《如东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财行〔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