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14-00080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东财规〔2014〕1号
成文日期: 2014-08-04 发布日期: 2014-08-04 有效性: 2019-09-01废止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8-0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局、镇(区)残联、各定点儿童康复机构:

县财政局、县残联制定了《如东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东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1日


如东县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2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4〕4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项目服务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专项资金的残疾儿童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如东县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

第四条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康复标准(每童):

视力:0.5万元/年;听力语言:1.1万元/年;肢体(脑瘫):1.48万元/年;智力:1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列支范围:

(一)基本康复费用:

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跟踪回访等。

(二)伙食补贴费用:

受助儿童按实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补贴一年不超过9个月,每月不超过22天)。

(三)工作经费:

每名儿童调查费用、协调费用各100元/年。

第六条  各镇(区)残联发动镇(区)卫生所儿保医生、村组干部、幼儿园老师和乡村医生等申报登记疑似残疾儿童,县残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筛查确诊。

第七条  对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县残联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受助儿童情况,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残联,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残联。

第八条  康复质量的管理

(一)各儿童康复机构应严格按照康复项目服务技术规范要求和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制订康复方案。

(二)儿童康复机构在对康复对象进行训练治疗时,应做好初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中期评估由县残联康复科派员参加,末期评估由县残联统一组织进行,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治疗方案。   

(三)在康复训练期间,须按日填写康复训练治疗记录,康复训练治疗记录按县残联统一格式或按照相关医疗行业标准执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记录内容包括当日康复训练项目、康复训练时间、使用的康复材料品种、伙食情况等,并按项目说明收费标准和金额、每日康复训练费用小计;同时,康复训练记录须由康复机构和儿童家长按日签字确认。

第九条  每年7月中旬前,县残联按照受助儿童人数、机构康复时间和补助标准,制定康复训练计划、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各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补助资金在次年1月底之前结清,并完成对定点康复机构的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视力康复,其康复机构的补助资金可按实际业务量批次,报县残联、县财政核实后,拨付相关资金。其他类康复机构的年度补助资金按当年实际业务量,报县残联、县财政核实后,于次年1月底前拨付完毕,同时按程序进行基本医保报销。

第十条  各康复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同时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杜绝虚领、冒领、重领、乱收费等现象,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残联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残联依法对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康复救助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残联在次年一季度做好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总结,省财政厅、省残联将在每年4—5月对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基本康复应补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