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14-00072 分类: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东财规〔2014〕3号
成文日期: 2014-12-12 发布日期: 2014-12-12 有效性: 2019-11-14废止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12-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财政所(局)、安全环保服务中心(局):

为规范我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省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如东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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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4日


如东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省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4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东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对纳入我县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镇(区)给予补助。

第四条  整治资金主要用于

(一)农村生活污水项目

支持城镇周边撤销乡镇镇区和规划保留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截污纳管);多个相邻的村(包括撤销乡镇的原镇区)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集中处理);单个村(包括撤销乡镇的原镇区)进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散处理)。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的非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项目。

(三)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整治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有明确责任主体(尚未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注销工商登记及因其他事由丧失责任能力)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六)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第六条  整治资金不得用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七条  积极鼓励各镇(区)创新投入模式,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各种形式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有效解决资金需求和投入不足的矛盾。

第八条  整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将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实施镇(区)提出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90%至镇(区)财政所(局)专项资金专户,县财政预留10%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满一年由项目实施镇(区)提出申请并经环保局同意后拨付。

第九条  镇(区)财政所(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整治资金的收支管理。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整治资金,施工、供货单位报账时须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合同副本、招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工程结算单、监理记录、税务发票等,项目完工后报账时还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等。镇(区)财政所(局)对上述资料做好归档整理,同时对该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做好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整治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购置费用。

第十一条  整治资金支持的镇(区)、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整治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镇(区)政府(管委会)于年度计划完成后2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县环保局、财政局。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4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