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11-00002 分类: 财政,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东财规〔2011〕3号
成文日期: 2011-05-29 发布日期: 2011-05-29 有效性: 2016-05-29废止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1-05-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教办、财政所,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要求,县教育局、财政局制定了《如东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如东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如东县教育局

如东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如东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县境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开支。

第四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分配,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各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集中力量为开展教学活动购置和建设一批设备和设施,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控制,个别年度有建设图书室、实验室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调整比例。
  1. 学校的零星维修费约占公用经费的10%;
  2. 中学购买物理、化学实验仪器及其耗材约占公用经费的10%;小学购买演示实验仪器及其耗材约占公用经费的3%—5%;
  3. 购买音、体、美教育器材约占公用经费的5%;
  4. 购买图书资料约占公用经费的5%;
  5. 绿化、美化校园约占公用经费的5%;
  6.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8%安排,主要用于教师的集中培训和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切实加大控制力度,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其他支出,相关支出按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教学教研无关的外出考察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本校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各类资产进行管理。对所有财产物资建立物品验收、入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固定资产要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进行清查。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按要求调整账务,做到帐、卡、物相符。对新增、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按账面原值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学校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成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县教育局、财政局将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全县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套取义务教育资金,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教办、各县直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并报教育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