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16-00082 分类: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东财规〔2016〕1号
成文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6-05-30 有效性: 2021-07-01废止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5-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环保局研究制定了《如东县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东县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30日


如东县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县、镇(区、街道办)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各镇(区、街道办)、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县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县环保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县环保局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配合县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抽查;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和专家库;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镇(区、街道办)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督促补助项目责任主体管好、用好引导资金,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围绕县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下达的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重点支持公益性、示范性、跨区域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主要包括:

(一)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循环化改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等。

(二) 水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重点污染源治理提标改造与中水回用等。

(三)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根据省、市、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 环境整治与应急项目。重点支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建设、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等。环境风险应急事故紧急抢险、重大环境信访调处以及为消除污染影响而实行的行政代处置等环境应急处置。

(五) 县本级能力建设等项目。用于县本级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宣教能力建设,建成项目的运维及其他管理性支出等。

(六) 省、市、县下达的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任务。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四)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五)其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我县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环委会成员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我县合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的产业政策,且项目申报所在单位能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申报项目为竣工项目的,需在当年12月份前正式完工,且通过环保局的验收。申报项目为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准备充分,能于当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整个工程项目应于次年12月底前全面完工,确保上马一个项目,完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三季度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经当地政府审核后,向县环保局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资料一般包括:

(一)如东县环境保护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原则上应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三)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污染治理类的项目原则上应提供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环评批复文件;公益类和农村环保类的项目应提供上一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等。

(四)资金落实证明材料。镇(区、街道办)财政承诺给予资金支持的,需附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等。

(五)项目实施进度证明。其中对已实施但未竣工的项目,应提供开工报告或开工证明材料;对已竣工项目的污染治理类项目,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含监测报告)。

(六)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项目开工证明,项目施工合同等。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含现场审查),环保局主要对申报项目内容、 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财政局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五条 县环保局在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的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补助项目名单,并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引导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县环保局提出的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在支持范围、 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获得补助的项目在县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完成划转、审核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完成拨付。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引导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应在次年6月 份将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环保局。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向财政局、环保局递交延期申请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财政局、环保局申报项目终止,经审计后结余资金归还财政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镇(区、街道办)、部门以及相关企业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各类环保引导和污染防治资金,并积极创新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采取基金化、PPP 等模式,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县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县级财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环境保护引导、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转移等资金,无专项管理办法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如东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财经〔2007〕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