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38/2025-00003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财政局 文号: 东财规〔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5-01-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制定了《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财政局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我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包含上级通过转移支付的相关资金及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如东县财政局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一)如东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配合如东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项目申报;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河流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创建奖补、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

(六)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国际合作项目;省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八)中央、省、市、县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储备项目库项目情况,项目申报单位过往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等拟制资金分配方案,经与如东县财政局会商后予以分配。对于未明确项目的资金使用,参照切块资金管理模式,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结合污染防治考核、环境保护治理需要等综合因素与如东县财政局会商确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安排。对于文件明确统筹类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上由如东县财政局结合县本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如遇上级突击交办或考核要求,需要资金使用的,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向县政府申请同意后安排。因项目实际支出数小于预算安排数或项目停止实施等原因造成结余类专项资金,除有关规定要求退回外,其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确需安排项目的,参照切块资金管理模式,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与如东县财政局会商确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安排。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东县财政局会同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上级专项资金在预算下达后60日内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将资金分配到省项目储备库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将当年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如东县财政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变更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涉及上级专项资金项目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变更及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落实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省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十四条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会同如东县财政局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对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按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并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入库审核由南通如东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如东县财政局共同实施,重点审核申报项目与申报范围的一致性、申报材料要素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上级部门审核,最终项目入库以中央、省级审核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要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如东县财政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如东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财政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至2030年1月30日失效。原《如东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如东环〔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