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38/2020-00145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财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东县财政惠民政策 |
一、财政惠农政策
(一)落实各项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2020年,国家继续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标准为120元/亩。
在全县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耕地、村(居)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及县属垦区的耕地给予补贴。下列情形不予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实际占用面积部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南美白对虾养殖整治复垦平整度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要求的耕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增减挂钩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但拥有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时,按以下规定确定补贴对象:
(1)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必须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的,必须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补签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虽签订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但协议内未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此类补贴对象的确定,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或补充协议所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
(2)村(居)组机动地在土地确权或二轮承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发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村(居)组集体必须与农户或经营主体签订村(居)组机动地发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村(居)组机动地发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村(居)组机动地发包协议,并在补签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经营主体承包村(居)组机动地时,虽签订过村(居)组机动地发包协议,但协议内未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此类补贴对象的确定,以其村(居)组机动地发包协议或补充协议所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发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归村(居)组集体享有。
(3)国有农场及县属垦区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必须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的受益方;未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此协议,并在补签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承包主体承包国有农场或县属垦区耕地时,虽签订过耕地承包协议,但协议内未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此类补贴对象的确定,以其承包协议或补充协议所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国有农场及县属垦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其集体享有。
上述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土地承包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须报所在镇(区、街道)农业部门备案,作为最终审定、计发该补贴面积和归属的凭证。
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土地确权面积作为2020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的计发依据(排除按政策规定不予补贴的耕地面积)。对少数暂未确权到农户的耕地,按2001年确定的计税面积为计发依据(排除按政策规定不予补贴的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补充耕地,以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的面积为计发依据。镇、村(居)将这类补充耕地发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必须签订发包协议,并在发包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发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由村(居)组集体种植的,补贴资金归村(居)组集体享有。
2.稻谷补贴。(1)补贴范围和对象。2020年补贴对象为县境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其中,水稻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是直接与农户或村(居)组集体、国有农场、县属垦区等签订过规范土地流转或租种协议(经村经济合作社见证并加盖过公章),从事稻谷生产经营。签订的土地流转或租种协议明确稻谷补贴归属的,按照协议明确的享受者处理。
(2)补贴标准。根据省下达我县稻谷补贴资金总量和分配要求,确定对水稻种植面积小于50亩的稻谷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对水稻种植面积大于等于50亩的稻谷生产者,每亩补贴100元。
(3)计发依据。该补贴以2020年核实登记上报的水稻种植面积为依据,对水稻种植大户、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在同一镇不同村(居)组种植的水稻面积,该镇(区、街道)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累计达50亩及以上的,按100元/亩享受。对跨镇水稻种植大户、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单一镇(区、街道)不足50亩,由生产经营者分别到种植水稻的所在镇(区、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取得种植水稻面积证明一式多份,并分别给种植水稻的所在镇(区、街道)农业部门提供一套全部种植水稻面积证明原件,累计超过50亩及以上,按100元/亩享受。所出具种植水稻面积证明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开展的、有村级自筹资金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重点支持农民反应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项目。由当地财政所(局)、农业服务部门及农路办等,在认真比对区域范围内2020年度相关村组路道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遵循“以村镇布局规划为前提,科学规划,滚动建设,扩大政策覆盖面,既防止搞平均分配,又避免过度集中”的原则,选定2020年拟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水泥路建设项目,既保证一定的受益面,又保证适当建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年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村内道路建设,加快改善农民出行条件。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注重发挥群众现场监督的作用。县级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项目竣工设立标识牌,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村级组织增加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部门(单位)支持、村企挂钩帮扶等,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国家耕地轮作制度试点项目
(1)补助对象。直接承担国家轮作试点任务的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或整村推进的种植户。
(2)补助标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0〕62号、苏农计〔2020〕33号)今年下达如东耕地轮作试点任务37000亩,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555万元,对轮作试点给予适当补助,以提高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或整村推进种植户参加试点的积极性。种植大户、规模经营主体或整村推进种植户的同一种植地块春夏播粮豆与秋冬播粮油或粮豆不得重复享受补助。每亩补助标准按补助资金总额除以最终验收确定的大豆、蚕豆、油菜种植总面积计算,计算的每亩补助标准低于150元时,按计算标准补助,计算的每亩补助标准高于150元时,每亩按150元补助。
(3)补助方式。采取“一折(卡)通”打卡发放的补助方式,以提高试点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户。
(四)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费率标准及保费标准
2020年水稻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 28 元/亩。水稻大灾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11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 44 元/亩;小麦、油菜、玉米、棉花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55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 22 元/亩;小麦大灾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4%,保费为 40元/亩;大麦每亩保险金额450元,保险费率为3.8%,保费为17.1元/亩;蚕每张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20元/张;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500元,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105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32*2.5元/头;蛋鸡每只保险金额为20元,保险费率6%,保费为1.2元/只;钢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费率为2.5%,保费为75元;塑料薄膜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18 %,保费为108元;棚内作物(蔬菜瓜果)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0元;智能大棚每亩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费率为2.5%,保费为750元/亩;膜每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率18%,保费为1080元/亩;棚内作物(蔬菜瓜果)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为180元/亩;淡水鱼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保费费率为6%,保费为180元/亩;山羊每只保险金额为6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48元/只。
(五)农业保险保费分级负担办法
保费负担方式:①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各级财政补贴70 %,参保户负担30 %,即水稻各级财政负担19.6元/亩,参保户负担8.4元/亩。水稻大灾各级财政负担30.8元/亩,参保户负担13.2元/亩;小麦、油菜、玉米、棉花各级财政负担15.4元/亩,参保户负担6.6元/亩;小麦大灾各级财政负担28元/亩,参保户负担12元/亩;大麦各级财政负担11.97元/亩,参保户负担5.13元 /亩;②蚕茧各级财政补贴60 %,即财政负担12元/张(其中省财政补贴6元、县镇财政补贴6元),参保户负担40 %,即每户负担8元/张;③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 80%,参保户负担保费20 %,即财政负担84元/头,参保户负担21元/头;④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 %,参保户承担保费的20 %,其中,参保户的育肥猪按6.4*2.5元/头投保,保险周期为一年,年交保费16元/头;⑤对蛋鸡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承担保费40%,即财政负担0.72 元/只,参保户负担0.48元/只;⑥对钢架大棚(含作物)保险,财政补贴保费60 %,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 %(参保对象负担121.2 元/亩,其中钢架大棚30元/亩,塑料薄膜43.2 元/亩,棚内作物48元/亩);⑦对智能大棚(含棚内作物)保险,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参保对象负担804元/亩,其中大棚300元/亩,膜432元/亩,棚内作物72元/亩);⑧对山羊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 %,参保户负担保费40 %,即财政负担28.8元/只,参保户负担19.2元/只;⑨对淡水鱼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负担40%,即财政负担108元/亩,参保户负担72元/亩。
(六)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积极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主要内容有:一是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2020年,村级组织运转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38万。二是合理界定村级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村干部报酬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主要包括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支出、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等标准。三是建立村级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具体调整工作由县(市)政府负责,省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县级标准人均财力水平,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以奖代补。四是加强对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村干部报酬全部实行一折通发放,村级其他必要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或报账制管理,推行村账镇记制度,健全村级经费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等。
二、科技、教育惠民政策
(一)推动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1.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工业企业实缴税金增幅、应税销售增幅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应税销售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当年被南通市确认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年底确认为老企业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2万元,属于新兴产业的,奖励上浮30%。
(2)无关联关系方成功并购县内企业,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购完成后在本县纳税,且税收同比增长的,给予并购后企业100万元奖励(不超过并购后企业12个月内税收地方留成)。
(3)对通过第三方审核并取得节能量证书的节能改造项目,500吨标准煤的项目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吨标准煤增加奖励0.5万元,单个项目最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1)支持企业项目投资。新建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竣工投产(项目竣工应完成备案登记投资的80%以上,设备以外投资额按市亿元项目考核办法计算),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县重点发展产业按设备投资额的6%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800万元);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并竣工投产,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6%、8%、10%奖励(县重点发展产业均按投资额的1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非制造业项目,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区外无不动产证企业,产出为无税或免税产品的项目,自制设备及购置的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以及单台价值小于5000元的设备不予奖励。化工类、纺纱织布类项目实施单位是亿元以上销售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申请设备投资奖励参照技改项目要求进行。设备投资奖励与项目建设期挂钩,新建项目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起算,技改项目以办理立项手续时间起算,其中化工项目以办理环评的时间起算。项目以立项批文或开工登记时备案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建设期,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按投资额递增,一般每增加投资300万元,则增加1个月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项目竣工期每推迟一个季度,奖励额相应降低10%,推迟三个季度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奖励。未办理开工登记手续的,按项目备案文件考核竣工并扣减奖励额10%。)
(2)对投资三层以上(含)生产性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利用面积不低于50%,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当年软件投入总额超过50万元(包含软件购置费、二次开发费及一次性项目实施服务费,不含企业自主软件开发费和嵌入式系统软件费)的项目(项目必须实施完毕并投入使用),软件购置投入按20%(由如东本地软件法人企业提供的软件部分再增加5%)的比例、其他软件投入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在县属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融资的县内工业企业,全年应税销售增幅高于县内同行业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含)、且税收同比增长的,企业缴纳的担保费奖励50%,每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县属担保公司开展的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含助保贷),按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的差额,给予20%的补贴。
3.鼓励企业“创名、创牌、提质”。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80万元。对获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的单位或“江苏省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新增获得国际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政府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品牌称号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老字号和江苏精品、南通市“百年老店”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该项奖励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司法途径获得的不予奖励。
(2)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南通市质量奖、如东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提名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单独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实施后,作为标准第一(主要)起草单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产品的多个组成部分标准研制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第二起草单位奖励上述标准的50%,第三起草单位奖励上述标准的40%(上述奖励因标准制定发布实施的时间跨度,可溯及上一年度)。
(3)鼓励制造业行业协会组织研讨交流、培训考察、行业品牌推广等活动,对协会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审核兑现一次,每个行业协会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权威的省级以上行业组织安排的各类境内展会,对企业承担的展位费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各类进出口展会展览,摊位费企业自己承担费用部分按50%给予奖励。参加政府组织或省商务厅贸易促进计划中展会项目的企业,对其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按定额标准奖励:亚洲3000元/人;南美、非洲9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6000元/人。同一企业同一展会奖励不超过2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实力
1.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
(1)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6万元(老高企奖励4万元),申报奖励连续不超过2年;认定后的再奖励5万元。其中,以上奖补规下企业上浮30%。
(2)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当年引进注册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应税销售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对当年产学研合作实付高校院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单个企业对同一高校院所、同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5万元(含)-15万元部分、15万元-30万元部分、3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奖励50%、20%、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省内平台的中小型企业给予省补资金1:1的奖励,对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不包括法定检测和强制监测类服务),给予实付资金50%的奖励,补贴额上限为30万元。
(4)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相关机构发明专利在我县进行转化和维护,每年度根据引进发明专利数作相应调整。
2.加速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镇(区)投资与高校院所共建的产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按镇(区)现金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的企业研究院,奖励50万元;企业新建或引进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三年内每年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高校院所来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全年服务企业10家的并取得实效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创新创业基地)20万元。
3.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1)设立县级科技计划专项。县级重点科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5万元奖励;县级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支撑项目(工业、社会发展),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县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2)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5%给予奖补。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给予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对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给予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苏科贷”,具体业务按照“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三方)执行,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提高到600万元,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政策服务、科技项目评审等活动。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经济贡献份额
1.鼓励服务业产业项目建设。
(1)鼓励实施重大产业项目。对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的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类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指基建和设备投入,下同)的生产性服务业或新兴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其投资额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时拨付50%,在其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后再拨付50%。
2.鼓励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
(1)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并授牌的服务业集聚区、示范性物流园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应税销售首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不含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企业)。对新招引落户的生产性服务业或新兴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自应税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年应税销售额1%的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被南通市确认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3万元,年底确认为老企业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2万元,属于服务业五大行业的,奖励上浮30%。
(四)鼓励扩大对外开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1.鼓励拓展对外贸易。
(1)鼓励发展外贸新业态和洋口港外贸货运。对运行一年以上且被省或市认定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物流等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年进出口超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累计给予1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对通过洋口港开展外贸货运业务的企业,根据进口货物标箱进行一定奖励。船舶公司在洋口港每开一条国际货运航线,奖励200万元(国际货运航线由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奖励)。
(2)鼓励深化金融信保合作。对投保企业,按其当年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10万元。对金融机构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当年为企业新增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以及融资提供担保的单位,每5000万元分别奖励5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培育服务外包。
(1)支持服务外包集聚发展。对入驻服务外包企业(需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家数首次达到20家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综合运营服务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年每净增5家的,再予以1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驻省级服务外包产业园的企业,自服务外包企业正常缴纳税收起三年内,分别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30%、20%、10%给予扶持。
(2)在商务部业务平台填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完成合同执行额达到500万元(需比上年增长20%)、2000万元及以上(需比上年增长10%)的(执行额首次达标的不作增幅要求),当年完成离岸合同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实现服务贸易收入500万美元及以上(需比上年增长20%)、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需比上年增长10%),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服务贸易收入首次达标的不作增幅要求)。
3.鼓励流通经济发展。
(1)对投资新建快递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完工投入使用后,按其基础设施实际投入的1%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建和改造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分别达到500万元、50万元及以上,完工并投入使用后,分别按其基础设施实际投入的5%和10%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2)当年被南通市确认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入库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3万元,年底确认为新进限上企业奖励2万元。
4.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1)对新建电子商务平台(包括O2O生活平台及同城配送平台等)的企业,连续经营两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等,不含土地和房产投资款)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从业社保缴费人数3人及以上且年应税销售 100万元以上)家数首次达到30家的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分别给予园区综合运营服务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年每净增10家的,再予以5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对入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自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缴纳税收起三年内,分别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 50%、30%、20%给予扶持。
(五)巩固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和作业本,继续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义务教育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零收费”。并从2013年秋季新学期起,每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新华字典》。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100元。公用经费向规模较小学校倾斜,对不足300人的学校按300人核定公用经费。
(六)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目前我省已建立起从幼儿园到大学,立体式、全覆盖的政府扶困助学体系。
1.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对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进入幼儿园就读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保育保教费。
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扶困助学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面为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总数的8%,少体校、逸夫特殊教育学校资助面达100%。低保等家庭学生提标资助,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
3.建立普通高中教育扶困助学制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为10%,并从2016年秋季开始,对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4.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收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元。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涉农专业学生资助面为100%,非涉农专业资助比例为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三、民政、就业、社保、医疗惠民政策
(一)民政事业
1.残疾军人抚恤补助金。享受对象: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单位:元/每年)。
如东县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在职 |
在乡 |
一级 |
因战 |
96970 |
98201 |
因公 |
93910 |
94533 |
|
因病 |
90830 |
91529 |
|
二级 |
因战 |
87750 |
88525 |
因公 |
83140 |
85726 |
|
因病 |
80030 |
84061 |
|
三级 |
因战 |
77000 |
81752 |
因公 |
72360 |
76909 |
|
因病 |
67770 |
72076 |
|
四级 |
因战 |
63110 |
67233 |
因公 |
56970 |
59445 |
|
因病 |
52350 |
55053 |
|
五级 |
因战 |
49290 |
52724 |
因公 |
43100 |
47391 |
|
因病 |
40030 |
43047 |
|
六级 |
因战 |
38510 |
39184 |
因公 |
36440 |
36511 |
|
因病 |
30780 |
31338 |
|
七级 |
因战 |
29270 |
30193 |
因公 |
26200 |
26524 |
|
八级 |
因战 |
18480 |
22710 |
因公 |
16920 |
20927 |
|
九级 |
因战 |
15350 |
19144 |
因公 |
12330 |
17214 |
|
十级 |
因战 |
10780 |
15493 |
因公 |
9220 |
13771 |
经费来源:国家按在职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下拨经费,在乡残疾军人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后超出在职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享受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标准 |
38732元/年 |
34428元/年 |
30125元/年 |
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按国家确定的标准下拨资金,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后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3.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经费来源:由县级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烈士褒扬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支付。政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
5.烈属一次性慰问金。享受对象: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费来源:省财政支付。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八条。
6.烈属慰问金。享受对象: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标准:每人每年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50%发给慰问金。经费来源: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如东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区分 |
抗日战争 |
解放战争 |
新中国成立后 |
标准 |
33276元/年 |
31498元/年 |
29719元/年 |
经费来源:除中央财政按标准下达经费外,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后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8.复员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标准: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40元、30元。经费来源: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9.参战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每人标准12050元/年。经费来源: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10.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原病未治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为每人标准11189元/年。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240元、县财政按每人每月309.29元、镇(区)财政按每人每月309.29元下拨带病回乡人员生活补助金。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
11.丧葬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残疾军人按死亡当月抚恤补助标准增发12个月。其余对象为死亡当月标准的6个月增发。经费来源:从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中支付。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12.护理费。享受对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精神五至六级残疾军人。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下列抚恤标准。
一至二级 (因战因公) |
三至四级 (因战因公) |
一至四级 (因病) |
精神五至六级 |
43035元/年 |
34428元/年 |
25821元/年 |
21518元/年 |
经费来源:由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13.复员(老残疾)军人遗属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为每人每月710元。经费来源:县、镇(区)财政各支付50%。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14.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45元老年生活补助。经费来源:中央财政补助50%,省、县各补助25%。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15.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且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标准:从2020年8月1日,每人每月610元。经费来源: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月54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70元。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1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对象:被我县批准入伍,并在部队被授予军衔的义务兵。标准:2020年度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21344 元。被我县批准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标准为,在校专科生、已毕业的专科生、在校本科生、已毕业的本科生分别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50%、50%、60%。经费来源:非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奖励金由县财政支付;农村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镇(区)财政支付;西藏兵各镇(区)按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县财政支付。政策依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40号)。
17.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享受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县户籍现役军人和驻军官兵。标准: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0%、40%、50%奖励。经费来源:由县财政负担。政策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18.下岗失业志愿兵生活补助。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标准为每人每月655.4元。已经领取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回地方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按上述同类对象的80%确定发放标准。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59号)精神。经费来源:省、县按6:4比例支付。
19.未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企业退休的 “两参”人员专项慰问金。标准:2020年每人4000元。执行时间:2017年。依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59号)精神。经费来源:省、县按6:4比例支付。
(二)支持就业、再就业
1.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1)实施依据:《县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2号)、《关于做好如东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的通知》(东人社〔2019〕108号)。
(2)申报对象及条件:①个人贷款:在我县居住和生活(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县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以内、女50周岁以内);②在我县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③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申请的贷款仅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④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按每新实际招用1人可申请10万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个人贷款:①《如东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个人)三份(贷款服务中心、贷款银行、贷款人各一份);②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创业计划书二份(贷款服务中心、贷款银行各一份);③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各一份(人民银行提供);④如东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承诺书二份(贷款服务中心、借款人各一份);⑤视借款人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小微企业贷款:①《如东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小微企业)三份(贷款服务中心、贷款银行、借款企业各一份);②《小微企业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认定证明》三份(贷款服务中心、财政局、借款企业各一份);③企业认定明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表、企业信用报告(人民银行提供)、工资表、员工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④视借款企业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报程序:①申请。由创业对象向经营项目所在地的镇(区、街道)人社业务部门提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提交《如东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②审核。镇(区、街道)人社业务部门按规定对创业对象身份、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到经营活动场所实地调查,并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县人社部门对借款人类别、创业资质、创业规模、资金需求等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书》上审核确认。③发放。由经办银行实地考察经营项目,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信用报告,确认担保方式,经综合评估审核通过后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手续齐全后,按规定将贷款发放到位。
(5)贷款期限:个人、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年和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次。
(6)贷款利率:以抵押或质押形式进行贷款的,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以个人或企业担保形式进行贷款的,按不超过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即100个BP,1个BP=0.01%)确定。
(7)贷款额度:①个人贷款:一般创业项目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对雇用3-5人的创业项目,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雇用6人以上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超过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需经过专门机构进行评估。②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8)贷款贴息:①个人贷款:30万元(含)以内的,第一次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第二次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第三次不贴息。超过30万元的,第一次、第二次均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不分段计算),第三次不贴息。②小微企业贷款:第一次、第二次均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第三次不贴息。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给予贴息补助。对展期、逾期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9)贴息申请:由借款人(企业)在贷款结清后6个月内,自主向县人社局申请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如东县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贷款协议书、银行还款清单(借款借据、利息统计表、收贷收息凭证)、个人贷款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银行账户。符合条件的,由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2.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①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②补贴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享受期限分别计算。③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等;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①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②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①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每周工作达40小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②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③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延长)》等;申请再次安置申报材料与初次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4)政策依据:东财社〔2020〕60号。
3.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始创业补贴):①补贴对象。在我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实现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的创业者。②补贴标准。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一次性补贴5000元。③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如东县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前连续6个月申报或缴税(含免税)证明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
(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个人创业综合补贴):①补贴对象。在我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实现创业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的创业者。②补贴标准。利用自有住房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一次性补贴5000元。③申领和支付。创业主体在符合申领条件起6个月内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申报材料:《如东县个人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者社会保障卡。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奖励):①补贴对象。在我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实现创业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的创业者创办的实体。②补贴标准。在我县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③申领和支付。创业主体在符合申领条件起6个月内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申报材料:《如东县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奖励申请表》、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4)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①补贴对象。我县经认定的县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②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减免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费用,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补贴10000元/个。经认定的如东县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③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如东县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综合补贴申请表》、《如东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创业实体负责人签署享受孵化基地免费服务证明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5)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成功奖励):①补贴对象。县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②补贴标准。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市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③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如东县创业孵化成功奖励申请表》、《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基地提供创业孵化成功主体花名册、与初创企业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复印件、经创业主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通知书复印件、创业主体撤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6)创业项目补贴(创业项目开发入库补贴):①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②补贴标准。通过县级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1000元。③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创业项目持有人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项目持有人银行账户。
(7)政策依据:东财社〔2020〕60号。
4.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①20-28周岁、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②2019年至2021年,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16-35周岁、无就业经历的我县城乡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2)补贴标准。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予生活补贴,见习时间少于3个月的不予补贴,多于6个月的按6个月补贴(2019年至2021年,如东籍失业青年见习时间最多补贴为12个月);对公司给予2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
(3)申领和支付。我县企业按规定招录见习人员,并为见习人员购买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见习计划实际用人情况向人社部门申请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毕业证书(或毕业生推荐表、海外学位学历认证书)、考勤统计表、生活补贴明细账(单)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见习单位基本账户。
(4)政策依据:东财社〔2020〕60号。
5.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领和支付。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如东县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毕业生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低保证明、残疾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等。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银行账户,由学校代发至学生,代发结束后提供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发放明细。
(4)政策依据:东财社〔2020〕60号。
6.技能培训补贴。
(1)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①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②补贴标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照《如东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元的培训补贴。政策依据:东人社规〔2020〕96号。
(2)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①补贴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②补贴标准:自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照《如东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元的培训补贴。政策依据:东人社规〔2020〕96号。
(3)技能提升培训补贴:①补贴对象:在如东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②补贴标准:参加单位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照《如东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该补贴与高技能人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依据:东人社规〔2020〕96号。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①补贴对象: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②补贴标准:可享受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同步申报拨付。政策依据:东人社规〔2020〕96号。
(5)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役军人,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依据:东人社就〔2020〕70号。
(三)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1)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在本县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单位是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是指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按规定确定公布。目前如东县实际执行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9935元/月、3368元/月 。
(3)缴费项目和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自费补充保险组成。
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参保:基本医疗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
②大额医疗救助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每月10元,由个人缴纳。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③大病保险
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月从当年统筹基金中按每人16元标准筹集。
④自费补充保险
职工自费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120元筹集。其中,每年年初从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中一次性扣除60元,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划拨60元。
(4)缴费时间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税务部门按月征缴。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费从2017年起实行社保卡银行代缴。参保人员应到县人社局社保大厅办理委托银行代缴社保费手续,办理后由受托建设银行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社保卡一次性代缴下一年保险费。
(5)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
2.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或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付。
(1)个人医疗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和起付线以上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可结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为父母、子女、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
①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公式=年缴费基数×对应比例,缴费基数年度中有变化的,年底差额调整。
在职人员分年龄段,按照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35周岁(含)以下按2.5%;35周岁以上到45周岁(含)按3.5%;45周岁以上按4.5%。
②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5%划入。
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低于以下最低计入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入:70周岁(含)以下的600元,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含)的800元,80周岁以上的100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每年仍另增加200元。
如东县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低于如东县原划入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2)门诊待遇
①普通门诊统筹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可在我县一级医保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人民医院社区门诊和中医院社区签约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0元至40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
②慢性病门诊
已办理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乙型活动性肝炎专项门诊的患者,发生的年累计超过自付段600元以上的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限额2000元;同时患有上列慢性病两种以上的,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限额合计4000元。按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
2011年后不再办理门诊慢性病专项待遇,随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提高,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逐步取消门诊慢性病专项待遇,实行普通门诊统筹。
③特殊病门诊
长期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2400元,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
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和肺动脉高压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分别为: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1万元;血友病3万元;肺动脉高压8万元。
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单位发生的肿瘤门诊检查治疗专项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4000元,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在南通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按病种结算,患者应选择一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签约治疗医院。符合规定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器官移植患者需抗排异治疗的,在规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抗排异治疗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在限额内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累计限额为:手术后第一年10万元,第2年9万元,第3年7.5万元,第4年及以后6.5万元。
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后,社会统筹基金按上述限额和比例支付。
(3)住院待遇
①住院起付线
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计算起点,在该起点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
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最高限额。
起付线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本次起付标准=本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当年住院次数-1)]),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②住院报销比例
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2万元(含)部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下同)分别支付92%、96%,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7%、91%,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6%、90%。
2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94%、98%,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92%、96%,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91%、95%。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
(4)大病保险制度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妥善处理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后,个人负担仍然较大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按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通过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6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80%;20万元以上部分,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90%。
(5)自费补充保险制度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经社会保障卡划卡结算的,每次住院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分别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45%,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1)参保范围及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县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①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②本县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同时缴纳本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方式
202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
①2020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直接缴费,也可以到如东县农商行、建行如东县支行各网点缴费。
②2020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区、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③全县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20日。
(3)缴费标准
我县202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60元(含10元照护保险费),财政补助600元(含10元照护保险费)。
2021年度,我县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2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420元(含照护保险20元)、财政补助8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医保统筹30元。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20元和9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
2.待遇享受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未按规定及时参保或参保以后中断的,自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出生的婴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应缴纳从出生之月起至年底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户籍关系从县外迁入本县的居民、因失业等原因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出国务工的回国人员、部队复员军人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在3个月内的正常工作日及时补缴当年的参保费用,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待遇
①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县内签约的定点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刷卡就诊,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限额为800元,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报支比例为50%。
②慢性病门诊
经南通市范围内具备糖尿病、高血压“两病”诊断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确诊的,按规定办理确诊备案,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的,自备案之日起,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专项门诊用药费用,按照单个病种1600元/年·人,两个病种2000元/年·人的限额,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结付。
注意:普通门诊统筹和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③特殊病门诊
参保人员的特殊病门诊专项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病种、限额和比例支付,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畴。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应当事先到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长期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2400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限额内按60%的比例结付。
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和肺动脉高压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限额内按60%的比例结付。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分别为:系统性红斑狼疮4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1万元;血友病3万元;肺动脉高压8万元。
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单位发生的肿瘤门诊检查治疗专项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4000元,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限额内按60%的比例结付。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患者应选择一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签约治疗医院。符合规定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6万元限额内,报支比例70%。
器官移植患者需抗排异治疗的,在规定的定点单位发生的抗排异治疗门诊专项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3万元限额内,报支比例60%。
(2)住院待遇
①住院起付线
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计算起点,在该起点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支付。
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最高限额。
起付线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本次起付标准=本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当年住院次数-1)]),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②住院报销比例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各费用段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1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8%、83%、81%;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3%、88%、86%(学生未成年人分别为98%、96%、94%)。
(3)大病保险制度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①本县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万元;
②本县起付标准以上(不含)、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
③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医疗费用结账时,属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各费用段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4)生育待遇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妊娠期常规检查和门诊流产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 400 元。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基本医疗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阴道分娩顺产1900元;阴道分娩难产2000元;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24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2200元;流(引)产手术1200元。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再予以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5)意外伤害待遇
参保人员或收治医院如遇意外伤害、内固定材料取出术、意外伤害后遗症或并发症要在24小时内向县医保中心意外伤害办公室报告。目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遇有上述情形应由第三方进行鉴定,根据第三方的鉴定结果确定是否补偿。
因疾病因素或非他人因素造成的意外、生产性农药中毒、动物咬伤等意外伤害的住院医药费纳入可结报范围,符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范围的按正常住院待遇支付。
四、其他惠民政策
(一)法律援助政策
省财政每年安排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补助,我县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法律援助工作者按规定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