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15: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张桂林:

经查,你(身份证号码为:320623********3016)存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房屋的行为,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处以限期拆除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房屋的行政处罚,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苏通东城执决催〔2023〕9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1日

联系地址:如东县掘港街道电大路40号1409室

联系电话:0513-82939148

附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苏通东城执决催〔2023〕96号)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苏通东城执决催〔2023〕96号

张桂林:

经查,你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4月在如东县丰利镇土山巷6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地址:如东县丰利镇土山巷4号)院内主房西南侧建设砖混结构平房,建筑面积13.56平方米,用于生活居住。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苏通东城执罚决〔2023〕96号),并于2024年5月8日依法送达给你,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建筑面积13.56平方米的房屋。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进行了公告,限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本机关催告你,限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拆除上述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建筑面积13.56平方米的房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要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后五日内到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地址:如东县掘港街道电大路40号,联系电话:0513-82939148。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1日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苏通东城执决催〔2023〕9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