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5863/2019-0006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 文号: | 东城管发〔2019〕57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县城区非公共阵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的通知 | ||||
局机关各科室,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非公共阵地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行为,合理、科学、规范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城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8号)文件精神,现就县城区非公共阵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非公共阵地商业广告的概念
商业性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人用于发布商业广告盈利,或通过发布商业广告达到销售目的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固定设施和临时设施两种。
非公共阵地设置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包括:
1.大型商场或商业综合体利用墙体、楼顶等设置和发布商业广告的;
2.建设工地利用工地围栏发布商业广告的;
3.利用规定车辆为载体发布商业广告的;利用建(构)筑物悬挂布幔、条幅进行商业宣传的。
二、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针对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且不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参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城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出让。
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应经过以下程序:
1.现场勘查;2.提出意见;3.科室审查;4.党组讨论;5.签订协议;6.缴纳费用。
三、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收取
协议出让的费用可参考县城区同类型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后确定。非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统一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
四、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发布的要求
1.墙体广告。根据《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3.1.4.2条和4.1.1.2条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建筑可以设置墙体广告,墙体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建筑立面面积的30%。县城规划区大型商场或商业综合体墙体广告面积应控制在建筑立面面积的30%以下。同时,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载体,户外广告应具备美化城市的功能,设置方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规格、尺寸、材质规范设置。
2.公益广告。户外广告阵地在使用权出让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内容、色调与周围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不少于所发布广告的30%。
3.安全责任。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人为户外广告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的监管
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户外广告阵地的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设置单位整改或拆除,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