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863/2019-0005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 文号: | 东城管发〔2019〕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07-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县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扎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现将《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和《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 7 月 24 日
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结合县政府东政办发〔2018〕16号文件要求,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结合我局“双随机”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
一、随机抽查的方法
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基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抽查对象主体库、客体库,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双随机选出。
二、现场检查的要求
相关科室和执法大(中)队依法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如东县城市管理局执法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对象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双随机”抽查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报送职能科室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实施现场监管或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泄密现象发生。
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检查的频次及覆盖面
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检查原则上每年2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0%;对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检查原则上每年2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0%;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存放和处理餐厨废弃物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餐厨废弃物收集服务企业收集餐厨废弃物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0%;对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企业运输餐厨废弃物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0%;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处置餐厨废弃物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0%;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职情况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公厕卫生和设备设施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0%。
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等情形的市场主体,经局领导批准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机抽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明确抽查内容及要求。
四、检查实施时间
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本着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对“双随机”抽取工作的时间进行统筹安排。2019年8月份开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存放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检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服务企业(天楹)收集餐厨废弃物的检查、对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企业(天楹)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检查、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天楹)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检查、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对公厕卫生和设备设施的检查;2019年8月份和11月份,分两次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环卫处)和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天楹)进行检查。
五、检查结果公示
相关科室和各执法大(中)队要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的使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辖区中队并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相关科室和各执法大(中)队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科室和各执法大(中)队将案件线索以局名义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监管对象拒绝接受抽查和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相关科室和各执法大(中)队应依法处理,并记录在监管对象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
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在检查完成后的2日内将检查表交至局政策法规科。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口头告知、书面送达等方式。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要求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城市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结合如东县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机制,并设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局政策法规科、县城市管理建设综合执法大队法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政策法规科,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除日常管理和执法以外,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在既定的检查事项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完善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批后统一对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大队法制科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六条 大队各区域中队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将检查对象更新情况及时向法制科报备,以及时更新检查对象数据库。
第七条 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八条 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抽查人员、抽查范围和被抽查对象。
第九条 监管或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双随机”抽查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书面、视频、音频等方式),公正执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责任可追溯。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如有需要,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监管或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在检查完成后的2日内将检查表交至局政策法规科。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口头告知、书面送达等方式。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要求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