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曹埠镇陈某某经营砖头“12·27”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16:07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8年12月27日16时左右,如东县曹埠镇陈某某经营砖头在搬卸过程中发生坠落亡人事故,致使砖头搬卸人员徐某某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如东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如东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总工会、曹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陈某某基本情况

陈某某系如东县曹埠砖瓦厂法定代表人,2017年该企业积极响应县政府开展的“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相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如东县曹埠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已于2017年3月按期拆除了生产砖瓦的烟囱、窑体等设施,并将原有职工全部清退,砖瓦厂生产库存的砖头已于2018年2月全部销售完毕;始后,陈某某(个人)从连云港等地购进砖头搬卸存放于砖瓦厂内,然后销售到附近的地区。

陈某某购进砖头时,通常用电话与连云港等地砖头经纪人进行联系,确定价格、数量和送货时间后,由当地砖头经纪人联系运输车辆送货至砖瓦厂;陈某某电话联系曹某某,再由曹某某联系砖瓦厂附近的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砖瓦厂内,将砖头从货车上搬卸到砖瓦厂北侧的空地上。陈某某支付给到砖瓦厂搬卸砖头人员的工钱是每人每天100元。

此次砖头卸车的操作方法:付某某驾驶货车(牌照:鲁HQ**09)运载着4万块砖头到达砖瓦厂,车头向北停在砖瓦厂发砖头会计室东侧,该车长约14米,车内箱砖头总共17层,车上顶层砖头距地高度约有3.5米。搬卸人员站在货车车箱砖头的顶端,用砖头夹子(每次夹4块砖头)将砖头码放到车箱东边沿的木质托盘上,每只托盘码放12层砖头(每层80块,每块砖头重约4斤3两,砖头长24CM、高11.5CM、厚度5.3CM),另在顶上再放40块,共1000块为一垛;一垛砖头在托盘上码放好后,由铲车将该一垛砖头铲下,移送到货车东侧(约5米)的砖头临时堆场。

二、事故经过与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26日,在安徽怀远的陈某某与连云港一砖头经纪人联系购买了4万块砖头,约定于27日上午送到砖瓦厂内;然后陈某某电话联系曹某某,曹某某接通知后,就按照以往做法,打电话联系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和开铲车的陈某某等人,通知他们于27日12时到砖瓦厂卸砖头。

27日10时30分左右,付某某驾驶货车(牌照:鲁QH**09)运载着砖头到达砖瓦厂。12时左右,曹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顾某某、陈某某等到齐后,徐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顾某某5人在车上分为三组往托盘上搬砖头,从北向南分别为:王某某、何某某2人一组,徐某某一个人一组,何某某、顾某某2人一组;在每只上托盘码放1000块砖头(即为一垛),陈某某用铲车从货车上将该垛砖头铲送到货车东侧的砖头临时堆场。


至16时前,何某某和王某某搬卸7垛,何某某、顾某某搬卸8垛;徐某某已经搬卸2垛;货车砖头已经卸了7层;砖头高度降低了约0.8米。16时左右,站在货车车箱的东边沿徐某某在用砖头夹子从车箱取砖头往第三垛上码放至第10层时,砖头没有夹好散落下来,徐某某从高约2.7米的砖头堆子上跌下来,头朝东北躺在货车东侧的地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徐某某跌落后,何某某、曹某某等立即跑到他旁边,叫喊徐某某,见徐某某没有反应,何某某拨打了“120”;救护车到场后将徐某某送到县中医院进行抢救。陈某某获悉事故信息后,驾车连夜从安徽赶回如东县中医院,参与对徐某某的救治。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日死亡。

(三)死亡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徐某某,男,68岁,身份证号码:3206231950****8096,如东县曹埠镇人。

直接经济损失约47万元。

三、调查取证情况

1.如东县曹埠镇政府情况说明,如东县曹埠砖瓦厂砖瓦生产设施已于2017年3月全部拆除,生产的砖头已于2018年2月销售完毕。

2.如东县曹埠镇政府与如东县曹埠砖瓦厂签订了《砖瓦企业关闭拆除工作协议书》及《砖瓦企业关闭拆除工作补充协议书》,约定如东县曹埠砖瓦厂于2017年3月底前自行拆除烟囱、窑体等主要设施后,曹埠镇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徐某某站在货车车箱砖头上部东边沿搬卸砖头的过程中,砖头夹子所夹的砖头散落,徐某某身体失控不慎从站的砖头上跌落到地上,致使其受伤不治而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徐某某站在货车车箱邻边的砖头上搬卸砖头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冒险作业,失足从高处跌落,受伤不治而亡,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2.陈某某对从货车上搬卸砖头过程中的高处作业风险认识不足,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加之对雇用的临时搬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搬卸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陈某某经营砖头“12·27”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徐某某,临时砖头搬卸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失足从高处跌落,受伤不治而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陈某某,砖头经营者。对在货车上搬卸砖头过程中的高处作业风险认识不足,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对雇用的临时搬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陈某某要深刻汲取“12·27”坠落亡人事故教训,切实履行雇主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投入,落实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包括临时雇用人员在内的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曹埠镇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督促村居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二是督促小微经营户认真落实雇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安全发生。


“12·27”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