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12/2020-0012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东安委办〔2020〕55号
成文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运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运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7-13 15:5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的运行、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系统作用,现将《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运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中共如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南通市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运维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由市级统一建设,市、县、镇三级运行使用,按相应管理权限对问题线索、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办和处置、反馈,平台运行使用情况列入县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

第三条 安委办具体负责平台运行管理,各镇(区、街道)、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安全生产巡查的问题和隐患;

(二)上级挂牌督办的问题、隐患、事故;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四)投诉信访举报的问题、隐患和事故,各类电话举报的问题、隐患和事故和物联网监测预警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区、街道)和行业部门按照全面覆盖、能进必进的原则,统筹协调将本级安全生产巡查、挂牌督办、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投诉信访举报、电话举报及物联网监测预警中所涉及的问题、隐患、事故接入平台。

第七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问题隐患事故按要求上传到平台交办处置。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平台数据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

(二)负责及时更新平台前台页面动态信息,发布最新指令,受理群众举报,收集意见建议和各类评价。

(三)协调问题线索搜集和分办以及平台生成的预警信息督办,与纪委监委、各行业部门建立线上、线下运行工作机制。

(四)对平台问题线索接入和处置、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各部门平台日常运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督查和通报。

(五)对各镇(区、街道)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运行使用平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督促落实监管责任。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一)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将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处置全流程数据规范化,按照要求及时上传到平台并持续跟踪办结。协调各级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行政执法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与平台对接工作,保障数据互连互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减少各类平台并行运行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规范和实际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并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到平台,接受县安委办和纪委监委监督。

(二)县数据信息管理部门和“政务云”管理单位负责平台网络和资源保障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好相关数据对接任务。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平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日常运维经费保障,确保平台建设相关配套改造及运维资金到位。

(四)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运用“纪委监委监督”模块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相关镇(区、街道)或职能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题隐患事故处置管理


第九条 凡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问题线索,统一归集到平台。行业部门检查、投诉信访举报、电话举报和物联网监测预警等问题线索由行业部门负责上传和分办;安全生产巡查和挂牌督办等问题线索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上传和分办。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问题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并将现场检查、整改处置和行政处罚的数据实时接入平台。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在平台中交办、分办的问题隐患,承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按要求及时处置,并反馈办理结果,签收后如需再次分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在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后,应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故调查情况录入平台。

第十条 平台录入的各类问题线索原则上不得删除或修改,确因重复录入或分类错误等原因需要删除或修改的,由录入部门向本级或上级安委会办公室申请审核后予以删除。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纪委监委机关依托平台再监督和综合分析功能,开展再监督、再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做好系统数据动态管理。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平台运行中的存在问题及时督办,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平台对各类问题线索办理时限超期情况进行预警。根据超期时间的不同,将依次触发预警、三级报警、二级报警、一级报警,其中一级最高。当平台产生预警和三级报警时,预警报警对象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在预警和报警期内完成承办事项,尽快消除预警和报警。当平台产生二级以上(含二级)报警时,报警对象应及时处置并在平台中提出报警消除的书面申请。二级报警由县安委办审核,一级报警由上级安委办审核,县安委办经审核确认责任单位完成报警事项并同意后,平台自动消除报警。

第十三条 平台将所有预警和报警信息推送给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同时将一级报警推送到同级纪委监委。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纪委监委可根据需要对预警报警事项进行督办,对预警报警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督导,情形严重的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对在平台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平台正常运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一)不录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线索录入平台的;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签收、分办的;

(三)瞒报、迟报、漏报规定数据信息的;

(三)填报数据信息出现明显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照规定流程处置问题线索并上传平台,导致数据信息未及时更新的;

(五)不按时规定程序,擅自修改、删除数据信息或消除预警的;

(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未能整改到位的;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录入数据紊乱、丢失,甚至导致系统瘫痪,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

(八)未根据职责使用管理好相关账号,泄露账号、密码等,造成影响的;

(九)其他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 根据问责调查情况,强调“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