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12/2020-00114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东安委〔2020〕6号
成文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4-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28 09: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区、街道)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改进镇(区、街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方法,充分发挥镇(区、街道)安全监管职能作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业规章制度,制定《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由如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创建内容

本《标准》根据县政府《2020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包含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监管执法、应急管理五项基础规范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如东县各镇(区、街道)创建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

三、创建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区、街道)高度重视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工作,充分认清只有扎好“马步”、练好内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才能稳中求进、救灾有力。各镇(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规范管理、加快发展的思路,靠前指挥,抓紧抓实抓落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2.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各镇(区、街道)切实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层层压实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责任。

3.以点带面,推动创建。创建规范化镇(区、街道)工作以试点形式开展,各镇(区、街道)应立足本单位实际,结合辖区内行业特点,从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挑选至少一项内容开展创建工作,以点的突破来带动面上的推进,力争2022年全面创建成功。

4.总结经验,形成特色。各镇(区、街道)对创建工作要及时跟踪推进,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实时总结经验。县安委办对特色做法和亮点工作将在全县进行推广。

四、奖惩规定

县安委办将于每年10月下旬统一对各镇(区、街道)创建情况进行验收,各镇(区、街道)也可以依据创建情况提前申请验收。考核结果大于等于90分,为创建合格,颁发“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合格证书,同时成功创建多个规范化项目的镇(区、街道)优先推荐为市、县先进单位,提高先进个人比例。在创建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附件:1.如东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2.如东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3.如东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4.如东县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5.如东县应急管理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6.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申请表;

7.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验收表。

附件1:

如东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创建

第一条 镇(区、街道)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资金投入,将标准化创建达标任务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二条 镇(区、街道)应全面摸清辖区内企业底数,建立包含企业标准化创建时间、复评时间、达标等级等内容的动态数据库,制定每年标准化创建计划,明确创建标准化的企业名单、时间和等级,创建计划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镇(区、街道)应指导冶金等工贸企业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三级标准化企业依据相关行业专业标准,小微企业依据《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32/T 2546-2013)或《江苏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分表》,由企业进行自评后自行申请。

第四条 镇(区、街道)为冶金等工贸企业创建三级标准化和小微企业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规范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除列入关闭退出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化工生产企业外,其余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化工企业竣工验收后创建三级标准化运行一年后申请二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化工园区每年再培植1-2家申报创建一级标准化。

第六条 镇(区、街道)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企业列入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危化品企业二级标准化镇(区、街道),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全覆盖。

第七条 镇(区、街道)要按照标准化考评计划,完善企业现场和基础管理台帐,确保一次性通过标准化考评组考评验收。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考评期间,镇(区、街道)督促企业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届满后,申请复评换发证书,复评率达100%。

镇(区、街道)要提前三个月对标准化到期的企业作出提醒,督促企业尽快递交考评申请表,上报考评单位并及时与考评单位联系,按时考评验收,确保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无缝衔接。

第十条 镇(区、街道)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率100%,二级标准化创建达标率不低于10%,小微企业标准化创建率达100%。

第十一条 镇(区、街道)应督促企业对评审报告中列出的不符合项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落实整改,系统录入率达100%,隐患整改达100%,整改情况报告报镇(区、街道)安监机构。

第十二条 镇(区、街道)应督促冶金等工贸企业在递交标准化考评申请的同时,辅导企业登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标准化考评申请,镇(区、街道)组织审核,通过后通知第三方评审单位评审,评审通过后通过系统上传评审报告,印发企业标准化证书。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镇(区、街道)应督促企业每年度要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于11月底前报告当地安监机构,并在企业内部公示,自评率达100%。

第十四条 镇(区、街道)要制定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计划。

危险化学品企业,镇(区、街道)按照三年为一个周期,三年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要实现全覆盖。

对辖区内已达标的冶金等工贸的三级标准化和小微标准化企业每年开展标准化审计率均不低于25%;对三级标准化和小微标准化企业数量分别低于20家、50家的镇(区、街道),审计率不低于30%。

第十五条 每家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时间安排在企业通过标准化考评后一年到有效期到期半年内。

第十六条 镇(区、街道)聘请专家开展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质量审计聘请的专家数量和专业类别参照化工企业深度执法检查要求执行,包含设计、工艺、设备、仪表、管理五个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镇(区、街道)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完善相关措施后限期整改到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实施处罚的一律实施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一律视为审计不合格。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标准化运行质量好的企业免复审直接换证或推荐升级创建,要实施“按比例”淘汰一批运行质量差的“达标”企业,淘汰率不低于5%,对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责令企业重新创建。

附件:如东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评分

附件:

如东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

创建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标准化

创建

(60分)

组织领导

4

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负责人。

未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领导小组的扣2分,未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负责人扣2 分。


2

资金保障

2

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资金投入。

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资金投入的不得分。


3

评审资质

6

评审人员资质。

评审人员无资质的,有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4

创建目标

8

冶金等工贸企业三级标准化。

规模以上企业创建三级标准化达100%得8分,否则不得分。


5

20

冶金等工贸企业二级标准化。

二级标准化创建达10%得20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6

5

冶金等工贸小微企业标准化。

小微企业标准化创建达100%得5分,未达到按比例扣分。


7

5

“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创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达二级标准化,少1家扣5分,扣完为止。


8

标准化

创建

(60分)

创建目标

5

不符合项及时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整改上报。

不符合项全部录入系统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隐患整改率达90%并上报整改报告的得2 分,否则不得分。


9

复评

5

三年期届满后,申请复评换发证书。

标准化复评率未达100%按比例扣分。


10

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

(40分)

质量运行

6

企业每年开展自评并报送自评报告。

自评率和自评报告报送达100%得6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11

质量审计

10

三级标准化企业质量审计。

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质量审计不低于25%得10分,否则按比例扣分;规上企业数量低于20家,审计率30%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2

10

小微企业标准化质量审计。

小微企业标准化质量审计不低于25%得10分,否则按比例扣分;小微企业数量低于50家,审计率达30%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3

动态管理

8

标准化运行质量好的企业推荐升级创建。

标准化运行质量好的企业推荐升级创建一家得4分。


14

6

实施按比例淘汰运行质量差的“达标”企业。

实施按比例淘汰率不低于5%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15

加分项



行政处罚。

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中,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一起加3分,不超过15分。


16



一级标准化企业创建。

每提交一家一级标准化申请,加20分;每创建达标1家一级标准化企业加50分。


17



危化品经营仓储企业二级标准化创建。

每通过1家非“两重点一重大”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加10分。


18



工贸企业超额创建二级标准化。

镇(区、街道)超额完成达标企业任务的,每增加1家加5分,最多不超过20分。


19

合计


100




注:总分为100分,≥90分为创建合格。

附件2:

如东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安全生产信息化是指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构建县、镇、企三级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提升县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监控预警能力。

第一章 责任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责任,督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体系,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实现职责全覆盖、层层可落实、操作规范化的要求。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规范化。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四条 配强安全生产信息化队伍,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且应具有计算机或信息化类等专业背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五条 应保障年度安全生产信息化设备设施、信息化运行和信息化提档升级等投入资金。

第六条 建立完善高效、集约的信息化物理承载环境,配备照明、动力、防雷、消防、空调、不间断电源、显示、音响、控制和通信系统,并定期维护保养。

第七条 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安全,通过应急值守、防火墙应用、账号权限管理等措施,有效保障信息数据安全可靠。

第八条 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应急预案纳入镇(区、街道)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九条 实现安全生产办公自动化、信息化,能够满足视频会议系统有效稳定、党政公文收发及时高效、法律政策更新及时全面、全年365×24h即时通讯畅通等办公要求。

第十条 建立全面、精准的“一企一档”动态数据库,数据内容应涵盖企业数量、规模、行政许可、风险等级、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承包商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辖区企业风险等级,结合镇(区、街道)电子地图,制作企业风险分布电子地图,提高镇(区、街道)安全管理的直观性、便捷性、高效性和精准性。

第十二条 建成“双随机”监管检查系统,通过建立企业主体名录库、监管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系统中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和检查人员,监管工作结果上传系统,实现监管检查的公平性、可溯性。

第十三条 建成综合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完成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做好应急值班值守记录。

第十四条 在化工等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建成能够实时采集重大危险源储罐参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数据的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和实名制进出管理全覆盖。

第十五条 要求企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在化工等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警、安全风险分区、生产人员在岗在位、生产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等于一体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建成率100%、应用率100%。

第十六条 辖区企业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覆盖率100%。

第四章 提档升级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原则,结合镇(区、街道)实际,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安全服务机构、企业的各自职能与作用,积极引导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服务机构和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持续完善、优化、创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采取“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的方法,培植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形成以优促、用优扶、企企优的生动局面。

第十九条 着力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能力,从政策、资金、考核等各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附件:如东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附件:

如东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标准

标准分

创建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责任制度

领导责任

5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

未建立领导责任体系扣5分;未明确领导责任制扣3分。


2

工作体系

5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体系,制定岗位责任清单,实现职责全覆盖。

未建立工作体系扣5分;少一项岗位职责扣1分,直至扣完。


3

制度建设

5

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制度,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各岗位工作规范化。

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


4

基础保障

队伍建设

4

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且应具有计算机或信息化类等专业背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未配备专人负责扣4分;专人非相关学历专业背景扣2分。


5

资金投入

4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资金充足。

未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扣2分;因工作经费不足产生不良后果的扣4分。


6

基础保障

设施保障

4

建成完善专门、集约的信息化物理承载环境,配备照明、动力、防雷、消防、空调、不间断电源、显示、音响、控制和通信等系统,并定期维护保养。

未建成专门的信息化物理承载环境的,每少1项设施扣1分,直至扣完;未定期维护保养扣2分。


7

信息安全

4

通过应急值守、防火墙应用、账号权限管理等措施加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信息数据安全可靠。

无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措施扣2分;信息数据出现缺失、错误扣4分。


8

应急管理

4

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应急预案纳入镇(区、街道)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未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应急预案纳入镇一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扣4分;演练次数每少1次扣2分,直至扣完。


9

建设运行

电子政务

应用

3

实现视频会议系统有效稳定、党政公文收发及时高效、法规政策更新及时全面、全年365*24h即时通讯畅通。

每缺少1项功能或功能达不到要求扣1分,直至扣完。


10

企业档案

动态管理

15

构建包括企业数量、规模、行政许可、风险等级、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承包商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救援等信息的动态数据库,要求数据完整、准确并形成“一企一档”。

未建立企业动态数据库的扣10分;企业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未达标1家扣0.5分,直至扣完。


11

建设运行

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地图

2

根据辖区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结合镇(区、街道)电子地图,绘制企业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地图。

未绘制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地图扣2分。


12

“双随机”监管检查

5

建成“双随机”监管检查系统,通过建立企业主体名录库、监管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系统中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和检查人员,监管工作动态上传系统。

未建成“双随机”系统扣5分,工作动态未上传系统每有1次扣1分,直至扣完。


13

应急指挥信息系统

5

建成综合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并完成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做好应急处置记录。

未建成综合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扣5分;未完成数据对接的扣3分,无应急处置记录的扣2分。


14

重大危险源监控

10

实现化工园(集中)区内企业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实名制进出管理率达100%。

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实名制进出管理缺少或无法正常运行的,每有1家扣2分,直至扣完;不涉及得满分。


15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

15

高危重点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生产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等于一体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应用率达100%。

企业建成并应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每少1家扣3分,直至扣完;不涉及得满分。


16

建设运行

隐患排查治理

10

辖区企业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隐患网上自查、自报、自改,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覆盖率100%。

企业在线运行数每少1家扣1分,未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上报的,每有1家扣1分,直至扣完。


17

提档升级

优化创新

10

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持续优化、创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通过产学研合作,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加10分。


18

示范引领

5

镇区每年培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信息化模范企业高于辖区规模以上企业的2%。

模范企业每超过标准数多1家加1分,最多5分。


19

能力提升

5

在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过程中,通过加大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等各方面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能力。

给予并落实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优惠倾斜的,酌情加分,最多5分。


20

突出表现

5

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超标准完成工作的,酌情加分。

在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方面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酌情加分,最多5分。


21

合计


100




注:总分为100分,≥90分为创建合格。

附件3:

如东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第一条 本规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为镇(区、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条 镇(区、街道)应成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领导、统筹、协调,落实各部门的责任与任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由镇(区、街道)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镇(区、街道)安委办每年2月底前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并上报县安委办。

第四条 镇(区、街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安全生产宣传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相关会议精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安全科普常识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等;

(三)预防安全事故措施及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经验、安全生产正面典型事例和先进个人事迹;

(五)典型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七)其他需要宣传的内容。

第五条 镇(区、街道)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村居信息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知识等方面培训。

第六条 镇(区、街道)应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并建立专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使用台账。

第七条 提升安全生产宣传广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要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形成宣传教育全覆盖;丰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手段,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资源,通过声光影像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拓宽安全宣传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宣传教育,镇(区、街道)应为其提供便利,加强技术指导;深挖身边正面典型事例,注重运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以事育人、以情感人,形成社会广泛共鸣,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宣传应结合本辖区产业特点、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开展“双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消防日”、“5.12防灾减灾”宣传周、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周等活动。

第九条 镇(区、街道)要加强信息舆论引导,规范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每月向县安委办上报且录用至少2条以上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数字准确、信息真实、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原则,收集完善各项活动资料。资料整理归档应罗列清单、统一装盒、统一编号,以便于查阅考核。

第十一条 镇(区、街道)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对新进职工、工人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九)对现场抽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镇(区、街道)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制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详细、准确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镇(区、街道)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保障本单位教育培训资金,并对资金不足负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镇(区、街道)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上岗,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如东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附件:

如东县创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示范镇(区、街道)评分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

创建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组织实施

组织领导

4

镇(区、街道)成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或未落实领导小组职责的扣4分。


2

制定计划

6

镇(区、街道)制定全年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计划和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计划。

未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和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的,有一项扣2分;制定计划未完全实施的按比例扣分。


3

经费保障

3

镇(区、街道)应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所需经费。

未落实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经费的扣3分,未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台账的扣1.5分。


4

宣传教育

宣传场所

7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生产经营单位、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的宣传活动。

未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七进”活动的扣7分;开展场所少一项的扣1分,扣完为止。


5

活动开展

20

精心组织开展“双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消防日”、“5.12防灾减灾”宣传周、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周等活动。

少开展一项活动,扣4分,扣完为止;每项活动的活动方案、过程纪录、效果、总结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6

宣传教育

培训要求

3

镇(区、街道)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村居信息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知识等方面培训。

未全覆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村居信息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培训的,扣3分。


7

先进典型

2

全年宣传报道至少1起本辖区安全生产典型事迹或人物。

未完成的扣2分。


8

基础工作

信息录用

12

每月上报且录用至少2条安全生产信息。

根据每月记录,按月扣分,少1条扣0.5分,扣完为止。


9

数据统计

4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统计应数字准确、信息真实、相互印证、形成闭环。

宣传活动数字不准、信息不实、前后矛盾、资料缺失的,有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未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有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10

资料整理

2

资料整理归档应罗列清单、统一装盒、统一编号。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未列清单的、未统一装盒的、未统一编号的,有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11

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制度检查

6

镇(区、街道)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制度。

抽查辖区内3家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按比例扣分。


12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计划检查

6

镇(区、街道)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抽查辖区内3家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未按计划实行的,按比例扣分。


13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资金检查

3

镇(区、街道)应督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

抽查辖区内3家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资金的,按比例扣分。


14

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档案资料检查

6

镇(区、街道)应督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抽查辖区内3家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按比例扣分;未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的,一家有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15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抽查

6

镇(区、街道)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教育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抽查辖区内3家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有一家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或一线职工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情况的,扣6分。


16

作风纪律

履行职责

5

镇(区、街道)安全生产宣传中应履职尽责,认真落实。

未履行职责被问责的,有一次扣5分。


17

作风建设

5

镇(区、街道)应加强作风建设,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扣5分。


18

加分项

先进表彰



镇(区、街道)或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被评为优秀单位或先进个人的,有一项加5分。


19

社会参与



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有一次加2分。


20

先进报道



安全生产先进事例或个人事迹被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播报的,有一次加2分。


21

合计


100




注:总分为100分,≥90分为创建合格。

附件4:

如东县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第一章 执法检查

第一条 镇(区、街道)应当根据如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求,结合辖区实际,配足配强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满足辖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需要。

第二条 镇(区、街道)应当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性质、规模和数量,合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对象、频次、方式等内容。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条 镇(区、街道)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六)新改扩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一)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镇(区、街道)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制式执法文书并按期限复查,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第五条 镇(区、街道)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中案件移送的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移送建议。

第六条 镇(区、街道)应当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信访调处工作,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及县安委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 镇(区、街道)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全年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检查资料整理后报上级部门归档。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八条 镇(区、街道)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依据办案权限并结合辖区实际,做好行政处罚工作。发现依法应当实施处罚但超越办案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镇(区、街道)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立案、调查取证、初审、陈述申辩、送达、执行等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镇(区、街道)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初审、陈述申辩、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尤其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陈述申辩复核、留置送达等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应当通过音像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镇(区、街道)应当确保所有办案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每起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进行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落实执法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镇(区、街道)应当确保调查取证合法进行,采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证据材料应当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使用的法律条款应当相符,自由裁量额度应当符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镇(区、街道)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报请上级部门审查前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条款、自由裁量等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镇(区、街道)应当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镇(区、街道)应当按相关要求跟踪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对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结案。对到达法定期限仍未执行到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镇(区、街道)应当将办理完毕行政处罚案件的材料每季度整理后报上级部门归档。

附件:如东县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附件:

如东县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

创建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执法检查

人员配备

6

根据东编〔2014〕61号文件要求,配足配强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对照文件要求缺少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扣6分。


2

计划制定

6

合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频次等内容,并及时备案。

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未及时备案的扣2分。


3

执法检查

8

按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对照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检查对象少一家的扣4分,检查频次少一次的扣2分,扣完为止。


4

闭环监管

6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并按期复查,复查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立案查处。

存在未按期复查的一次扣3分,复查材料中缺少生产经营单位书面整改报告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未立案查处的,扣6分。


5

文书规范

6

出具执法文书符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记录准确,书写无误。

执法文书中存在错误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6

执法检查

一般案件移送

2

发现存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中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一般案件,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移送建议。

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一般案件未提交移送建议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7

信访调查

4

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信访调处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及县安委办交办的信访举报。

因调处不及时或工作不当造成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8

文书归档

4

各类执法文书等检查资料及时整理并上报归档。

文书整理不规范的扣2分,文书未及时上报的扣2分。


9

行政处罚

办案数量

8

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依据办案权限并结合辖区实际,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未完成规定办案数量的扣8分。


10

全过程记录

6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陈述申辩复核、留置送达等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通过音像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存在办案过程应当记录而未记录的一处扣2分,存在抽样取证、留置送达等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办案过程未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的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11

亮证执法

4

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中,亮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存在执法未亮证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12

证据效力

6

证据材料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存在证据不足的一起案件扣3分,扣完为止。


13

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

8

违法行为与使用的法律条款应当相符。

存在违法行为与使用的法律条款严重不符的扣8分,存在使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的一处扣4分,扣完为止。


14

自由裁量

4

自由裁量额度应符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

存在不符合自由裁量规定的一起案件扣2分,扣完为止。


15

法制初审

6

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报请上级部门审查前应当进行初审。

存在无初审材料的一起案件扣2分,扣完为止。


16

陈述申辩复核

4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存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未复核或复核后未上报的一起案件扣2分,扣完为止。


17

执行结案

4

跟踪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对执行完毕的案件进行结案。对到达法定期限未执行到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存在可以结案而未及时结案的一起案件扣2分,扣完为止。存在到期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未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扣4分。


18

案卷归档

4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按要求及时立卷并上报归档。

存在卷宗整理不完整、不规范的一起案件扣2分,存在超期归档的一起案件扣1分,扣完为止。


19

案卷评查

4

被抽取的处罚案卷应符合市县相关部门的案卷评查要求。

存在被抽查案卷不符合评查要求的扣4分。


20

加分项

办案数量

6

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合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每超额完成一起加1分,最多加6分。


21

案源报告

4

发现依法应当实施处罚但超越办案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每报告一起重大处罚案源加0.5分,最多加4分。


22

一票否决项

人员性质

办案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每起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存在无证人员参与办案或一人办案的,一票否决。


23

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存在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一票否决。


24

合法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合法进行,采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存在调查取证不合法的,一票否决。


25

复议诉讼

无处罚决定被复议撤销或更改,无行政败诉案件。

存在复议中处罚决定被撤销、更改的或者行政败诉的,一票否决。


26

涉嫌犯罪移送

发现违法行为存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形的,提交移送建议。

存在涉嫌犯罪案件未提交移送建议的,一票否决。


27

合计


100




注:总分为100分,≥90分为创建合格。

附件5:

如东县应急管理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标准


第一章 组织保障

第一条 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厘清其工作职责。

第二条 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应急管理分管领导,配备配足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建立防灾减灾、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条 将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装备物资、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应急预案

第五条 修编修订辖区内应急预案,各项应急预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与上级应急预案相衔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修订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及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七条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应急预案的演练或桌面推演等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应急队伍

第九条 推进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明确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与业务交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完善应急值守、联动、征用和补偿等工作机制。

第十条 统筹消防、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抗洪抗台抢险、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并根据区域特点,重点建设至少一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依托民兵组织建立突击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防联控、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营特点和事故类型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查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以及培训、演练情况。

第十三条 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辖区内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等积极参与社会应急队伍的建设。

第四章 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宣传教育与培训,建立宣传教育与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内容应当涵盖中央省市县应急管理政策、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并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结合辖区人文、地域及灾害、事故特点,开展富有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应当重点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重点领域管理人员、村居灾害信息员、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内容必须与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批发及金属冶炼(金属熔融)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六章 防灾减灾救灾

第二十条 完善镇村两级灾害信息员体系,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规范灾害预警发布渠道,及时发布灾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建设,加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的危房改造工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修复工作,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防灾避难场所。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资金申请、使用、监督等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农业灾害保险等社会风险服务,完善灾害损失分担体系。

第二十三条 做好防汛防台防旱、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森林防火、地震地质灾害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上报、灾情统计、灾情核查、灾后救助与重建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广新科技、新装备、新设备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开展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装备物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年度应急装备物资采购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做到门类齐全,满足需求,保障供给。

第二十六条 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装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储备库(点)管理制度,建立装备物资台账,做好出入库统计,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装备。

第二十七条 完善装备物资调配、使用、运输机制,做好上级下拨救灾装备物资的接收与使用,及时做好灾后装备物资的更新、补充。

第二十八条 建立多元化救灾装备物资储备体系,与超市、商场、社会团体、生产经营单位等建立应急救灾装备物资储备协议,完善应急装备物资社会储备机制,保障救援工具、防护装备、应急药品、临时生活物资等资源的供给。

附件:如东县应急管理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附件:

如东县应急管理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评分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

创建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组织保障(10分)

责任体系

3

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厘清工作职责。

未纳入年度考核体系的扣3分;未明确第一责任人的扣3分,未明确工作职责的扣2分,扣完为止。


2

工作机构

3

明确应急管理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应急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领导分工未明确的扣3分,未配备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扣1分,未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的扣2分,应急管理工作未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的扣1分,扣完为止。


3

领导机制

2

建立防灾减灾、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每少一项扣1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扣完为止。


4

资金管理

2

防灾减灾、宣教培训、应急演练、装备物资、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专项记录。

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2分,无相关台账的扣1分,扣完为止。


5

应急预案(15分)

预案编制

7

镇(区、街道)编制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镇(区、街道)未编制综合预案的扣2分,专项应急预案少于7项的,每少一项扣1分;抽查生产经营单位预案不齐全的,一家单位扣1分;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6

预案备案

4

镇(区、街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备案须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

镇(区、街道)未备案的,扣2分,超出时限,扣1分;生产经营单位未备案的,扣2分,超出时限,扣1分。


7

预案实施

2

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开展预案的演练或桌面推演,应急演练或推演方案、参加人员、动用装备、评估报告、现场影像等资料齐全。

未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的,扣1分,无宣教资料留存的扣0.5分;未按要求开展预案演练的扣1分,演练资料不齐全的扣0.5分。


8

预案修订

2

达到修订要求的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达到修订要求未予修订的,扣2分。


9

应急队伍(15分)

队伍建设

8

建设至少一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无专业救援队伍的扣8分,无突击救援队伍的扣8分,抽查企业无应急救援队伍的扣4分,无社会救援队伍的扣2分,扣完为止。


10

日常管理

2

建立专业、突击、社会救援队伍人员、装备名录,制定应急值守、信息报送、教育学习、培训演练等管理制度,建立队伍征用、调度工作机制。

未建立队伍人员、装备名录的扣2分;未制定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队伍征用、调度工作机制的扣1分,扣完为止。


11

应急队伍(15分)

业务培训

3

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应急队伍专业培训。

未开展应急队伍专业培训的扣3分,培训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12

保障措施

2

落实应急队伍相关经费,完善奖惩制度。

无应急队伍经费使用台账的扣2分,无奖惩制度的扣1分。


13

宣传教育培训(10分)

工作计划

2

制定年度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扣2分。


14

宣传教育

4

宣传教育内容应当涵盖中央省市县应急管理政策、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结合“5.12”防灾减灾日、“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结合地区特色。

未开展宣传教育的扣4分,宣传教育与培训内容偏离的扣2分,重大活动日未开展宣教的,少一项扣1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扣完为止。


15

教育培训

4

开展应急管理培训,重点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重点领域管理人员、村居灾害信息员、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未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的扣4分,重点人员覆盖不全的,少一项人员扣1分。


16

应急演练(15分)

演练计划

7

镇(区、街道)制定演练计划,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参加人员、动用装备、评估报告、现场影像等资料齐全。

未制定演练计划的扣2分,未开展演练的扣7分,演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扣4分,扣完为止。


17

应急演练(15分)

演练要求

5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高危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镇(区、街道)定期开展督查。

抽查企业未开展演练的,一家企业扣2分,未制定演练计划、演练内容不符合要求、档案资料不齐全的,一家企业扣1分,镇区未开展督查的扣2分,扣完为止。


18

演练评估

3

演练结束后,撰写评估报告。

无演练评估报告的扣3分。


19

防灾减灾

救灾

(20分)

信息发布

2

完善镇村两级灾害信息员体系,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规范灾害预警发布渠道。

无镇村两级灾害信息员的扣2分,未建立报送制度的扣1分,无灾害信息发布渠道的扣1分,扣完为止。


20

工程建设

4

推动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建设,加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的危房改造工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修复工作,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程少于四项的,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1

资金使用

4

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资金申请、使用、监督等工作制度,利用社会风险服务,完善灾害损失分担体系。

救灾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无社会风险服务的扣2分。救灾资金使用被上级通报的,此项不得分。


22

灾害应急

8

做好防汛防台防旱、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森林防火、地震地质灾害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上报、灾情统计、灾情核查、灾后救助与重建等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中措施不到位、信息上报不及时的,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在救灾过程中处置不力,被上级通报的,此项不得分。


23

防灾减灾

救灾

(20分)

信息化建设

2

推广新科技、新装备、新设备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开展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未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扣2分。


24

装备物资(15分)

储备计划

3

制定年度应急装备物资采购计划,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未制定年度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计划的扣3分,未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扣3分,扣完为止。


25

储备管理

6

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完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储备库管理制度,建立装备物资台账,做好出入库统计,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无物资储备库的扣6分;仓储设施不齐全的扣3分;无储备库管理制度的扣2分;无装备物资明细表、出入库统计表的扣4分;未明确专人管理的扣3分,无专人维护的扣3分,扣完为止。


26

物资使用

3

建立装备物资调配、使用、运输机制,做好上级下拨救灾装备物资的接收与使用,及时做好装备物资的更新、补充。

未建立装备物资调配、使用、运输机制的扣3分;上级下拨物资接收与使用不及时的扣3分,未及时更新、补充装备物资的扣2分,扣完为止。


27

社会储备

3

建立多元化救灾装备物资储备体系。

无应急救灾装备物资协议的扣3分。


28

加分项(10分)



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特色成绩的,或有突出表现、超额完成任务的,或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酌情加分。

有地区特色的工作项目,每项加1分;有突出表现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每项加1分;受到国家、省、市、县表彰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29

合计


100




注:总分为100分,≥90分为创建合格。

附件6:

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申请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项目

      标准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

宣传教育□              监管执法□             应急管理□

创建计划

(可另附页)

镇(区、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县安委办

意见

(盖章)                 (日期)

1、创建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份之前(2020年度创建申请于5月底前报县安委办)。

2、此表一式两份,县安委办一份、镇(区、街道)安委办一份。

附件7:

如东县安全生产规范化镇(区、街道)创建验收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创建项目

创建情况

(可另附页)

考核成绩


考核组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县安委办

意见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