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5812/2021-00008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东安委办〔2021〕2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对如东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
现将《对如东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对如东县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县安委办。
第五条 县安委办对各镇(乡、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审,会审通过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如东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如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县安委办也可通过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各镇(区、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提出移出申请,经县安委办审核验收,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安委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县安委办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镇(区、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镇(区、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附件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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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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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签报人: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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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信息采集机关 |
是否纳入 “黑名单” |
纳入“黑名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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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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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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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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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
签报人: |
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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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审核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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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时间 |
确认时间 |
整改情况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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