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3-00522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规〔20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 诚信考核办法 |
县园林管理处、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养护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现代化园林城市建设,提升我县园林绿化管护水平,切实提高绿地养护质量,规范我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行为,保障绿地景观效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结合我县园林绿化实际,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范》以及上级有关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诚信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如东县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2.如东县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3.如东县城市绿化日常养护考核评分表
4.绿化工程交接单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0日
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诚信考核办法
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加快推进我县园林绿化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局负责管理的园林绿地、公园绿地管养诚信考核,县内各系统部门(单位)管理的各类绿地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一条 管护考核依据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范》、《如东县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如东县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日常考核评分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管护考核部门我局委托县园林管理处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第三条 管护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花木长势、修剪、浇水、排涝、中耕除草、施肥、植物保护、保洁、园林设施维护和秩序维持等绿地管养、管护合同内含养护单位养护队伍的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养护台账及养护机械设备的装备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管护考核办法
(一)考核采用日常巡查考核、月底考核和其它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养护月考核得分数按《如东县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日常考核评分细则》严格执行,由县园林管理处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照细则考核计分,每月度考核得分、年度综合排名将通过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日常巡查考核:由园林处绿化管理人员对绿地进行日常的巡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养单位限期整改。经复查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扣分并填写《整改通知单》,同时限期再次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考核表》进行双倍扣分。若超过3次以上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园林处将直接安排其它园林公司进行整改,费用由管养单位以现金形式及时支付,三个工作日内拒不支付的扣除该路段当月全部管养经费,并书面记录作为月底打分依据之一。
月底考核:每月一次,由县园林处负责组建考核队伍,考核人员为县园林处绿化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养护单位按顺序安排两名单位一起参与考核,最终得分去掉最高分及最低分,取平均分数。按照《如东县城市绿化日常养护考核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打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时整改。管养单位各地段得分大于90分的为合格;85-9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85分为不合格。
3.其他考核。
(1)凡新闻媒体曝光,县、局领导各类批示中提出批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反映的园林管理问题,经查情况属实的,扣2分。
(2)凡是群众来信、来访、热线电话、12345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中反映的问题,经查情况属实的,在交办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扣2分。
(3)管养单位记好养护台账,巡查人员,应做好日常巡查自检,每日填写各养护绿地的巡查日志。县园林处对巡查日志进行抽查,不能及时提供的,扣5分;台账中巡查日志空缺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
(4)养护期间,绿地范围内出现未经园林处批准的建设、安装工程,如场地的开挖、广告牌的设立等,责任单位应立即进行阻止,并及时将情况向城管部门反映,同时报告园林处。责任单位24小时内未发现、未阻止或未及时反映、上报的,扣6分/次。
(5)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日或各类重大接待、迎检等活动,若不能按园林处要求完成交办任务,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分。
(二)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考核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或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认可县园林管理处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
(三)县园林管理处发现养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要求养护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同一问题一次通知不整改的,按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扣分。二次通知仍不整改的,加倍扣分,多次(三次及以上)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园林管理处将从严处置,采取通报批评、扣除履约保证金、翻倍扣分扣款、组织替代单位作业,直至列入“黑名单”、并处取消两年投标资格。
(四)管养绿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扣分加倍:
1.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2.连续发现相似问题的;
3.经相关单位和市民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4.接待参观考察及重大活动期间标段内发现问题的。
第五条 养护经费支付方式根据合同金额和绿化管护,结算方式为按月考核费用累计年费用结算,年养护费用=月考核养护费累计+考核提留预备金+其他费用(合同外签证):
1.月日常养护费=(中标价-暂列金-考核提留预备金)/共计养护月数*月份系数*月考核得分比例。养护月考核得分比例=养护月考核得分数/100,月份系数为:
月份 |
月份系数 |
月份 |
月份系数 |
月份 |
月份系数 |
1 |
0.7 |
5 |
1.2 |
9 |
1.3 |
2 |
0.7 |
6 |
1.2 |
10 |
1.2 |
3 |
0.8 |
7 |
1.3 |
11 |
0.8 |
4 |
0.8 |
8 |
1.3 |
12 |
0.7 |
考核提留预备金:指预先提留中标价的10%作为年综合考核费用(中标价*10%)。每年园林处对养护单位综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对养护单位进行给付考核提留预备金或不予给付,考核提留预备金给付总金额不超过提留预备金的总金额,当考核得分率在95%(含95%)-100%(含100%)时,按考核提留预备金全额给付,当考核得分率在90%(含90%)-95%(不含95%)时,按考核提留预备金的80%予以给付,当考核得分率在85%(含85%)-90%(不含90%)时,按考核提留预备金的60%予以给付,当考核得分率在85%(不含85%)以下时,不予给付。2.其他费用按园林处签证确认工程量计入合同外养护项目,由该标段编标单位编制费用清单下浮15%后结算。
第六条 管护考核奖惩制度
除按照考核得分对养护经费的奖惩外,对养护单位应严格奖惩制度,年度考核采取优胜劣汰、末位淘汰的机制,以提高养护单位的积极性和杜绝养护单位的惰性。
1.奖励。
(1)园林处在每年养护管理工作中开展争先创优评选活动,凡年终被评为先进的标段(或地段),除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外,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表彰、奖励的名额占比为10%(园林处所有已招养护标段范围内)。
(2)对管护工作突出,景观效果优良,管护承包期内综合考核排名第一、第二的公司,承包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按原合同价续签合同(已续签合同的除外),如续签合同得分第一或第二名的,下一轮投标是可进行加分奖励。续签合同得分第一的在下一轮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时加3分;续签合同得分第二的养护公司,在下一轮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时加2分。
(3)在符合邀标条件的绿化工程和养护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可以优选被邀标单位,被列为邀标单位为上年度以来至邀标前连续考核满6个月及以上且诚信考核平均分在95分(含 95分)以上的绿化公司或者上年度以来至邀标前连续考核满 6个月及以上且诚信考核平均分在90-95分的前三名绿化公司。
2.罚则。
(1)在业主方所有已招标养护标段范围内实行末位淘汰制。全年月考核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连续两次月度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将终止该标段管护合同。同时自合同终止日起,两轮内不得参加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投标。终止合同后由年度排名第一的养护单位接管。
(2)中标后在养护管理工作中,每月的月度综合评分低于等于90分,记不良记录1次。
(3)1年中累计有3次不良记录的,自第三次不良记录发生日起,终止该标段管护合同,同时两年内不得参加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招投标。
(4)发生毁绿事件,绿化养护单位未发现损绿或绿化违章当事人的,由养护单位于10日内无偿按原状恢复;发现当事人的,在行政执法部门取证完备后,由养护单位于10日内先行恢复,养护单位拥有追偿权。不及时恢复的,终止该标段养护合同,同时两年内不得参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投标。
第七条 每月召开一次养护管理考核技术例会,时间一般在当月月底。会议由县园林管理处牵头召集,主要内容是通报当月绿地管护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布置下月养护重点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养护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得到会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委托熟悉项目的其他人员代会。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委托其他人员代会的养护单位依据考核细则扣分。
第八条 养护队伍、园林机械设备保障管理制度
(一)组织养护项目管理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在城区有健全的专职绿化养护项目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员必须是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园林绿化中专或中技以上学历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必须有园林绿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3.应有科学的病虫害测报体系,并建立科学的应急系统。建立详尽的养护突击、灾害性天气、重大活动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可扣2分。
(二)项目部及管护人员配备要求
1.标段范围内最低作业人员数量: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养护现场不少于10天。
11月初至2月底每1.5公顷不得少于1人;3月初至10月底:一级养护路段每0.8公顷不少于1人,二级养护路段每1公顷不少于1人、三级养护路段每1.2公顷不少于1人。在标段内设置管护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考评。项目部各类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管理有序,正常在位,并有严格的内部检查考核机制。
2.养护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等日常固定的养护人员都必须配备电话,与县园林管理处保持全天通讯畅通,项目负责人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未经县园林管理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养护现场。
3.养护单位必须按县园林管理处要求,配备与任务相应的、能完成有一定技术含量养护任务的、足够的技工。经县园林管理处现场考核,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责令养护单位撤换技工。
4.标段内的养护管理及作业人员着装必须统一、醒目(工作服印有养护单位名称,作业人员必须穿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全日保洁人员不能脱岗。作业中安全责任概由管护方自行负责。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班组长以上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到岗到位。
5.因工作需要,县园林管理处通知养护单位有关人员到养护现场或其它指定地点,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到达。
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可扣2分,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处。
(三)机械设备保障
根据养护合同,养护工作需要的机械设备要保障齐全,如机械设备不到位,先书面警告,仍达不到要求的,第一次扣2分,第二次扣4分,第三次扣8分。若机械设备长期不到位而导致养护工作滞后、绿地景观效果得不到保障,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负责。
至少应为绿化养护项目专门配备能进入市区作业的带水箱的施工作业卡车一辆(或卡车和洒水车各一辆),割草机2台,绿篱修剪机2台,药水机,高压泵和消防泵各1台,高枝油锯2台。
(四)养护情况对接、交流
1.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到养护现场进行检查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天,每月底与县园林管理处绿化负责人做一次养护情况交流。
2.养护项目负责人必须正常到养护现场组织开展养护工作,定期与县园林管理处绿化负责人进行养护情况交流,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3.法定代表人在以下情况,必须到场组织绿化养护工作。
(1)防洪排涝、抗台等灾害性天气期间。
(2)重大保障活动期间。
(3)绿地和树木遭受破坏期间。
(4)其他重要养护工作期间。
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且未完成养护任务的,每发现一次可扣3分。
第九条 绿化精细化养护制度
(一)对绿地内的一般违规行为的发现与处理
养护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内的一般违规行为(如在绿地内或树木上晒衣服、挂拖把、乱刻乱画、人为践踏、倾倒垃圾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现一处每次扣2分。
(二)严禁发生五大重点问题
养护单位养护责任范围内严禁发生绿地大面积被破坏占用、绿地有大面积杂草及垃圾、苗木出现大面积病虫害、苗木大面积倾斜或倒伏、苗木大面积死亡等问题。一旦发生上述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园林管理处汇报。被上级领导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现一处,每次可扣6分。
(三)绿化精细养护要求
绿化养护主指树木、草坪、花卉等,按目标管理要求进行养护及草花更换工作。
1.树木养护要求。
主要包括浇水、中耕松土、除草、修剪、切边、涂白、支撑加固、扶正、抗旱、排涝、病虫害防治、施肥、防寒、树木补植等。
要求绿地无杂草、树木生长旺盛、无缺株(块),无明显斜倒,无明显病虫害、适时修剪,无枯枝死树,绿地无黄土露天现象,行道树无缺株,绿化保存率达100%。
(1)浇水: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季节特点,各类树木的生物生态习性,适时浇水,满足树木生长要求。
(2)中耕松土:保持土壤常年疏松,无板结。
(3)除草:要求日常保持绿地无杂草,做到除早、除小、除净。不得随意使用化学除草剂。树木无藤蔓缠绕。
(4)修剪:根据不同树种的习性,景观配置要求,适时修剪。绿地内乔灌木修剪,要体现群落结构、景观层次。绿篱,球类、色块修剪要求轮廓整齐线型流畅,外型饱满,无飞头,赤脚、斑秃现象。
(5)乔木按习性及时抹芽、修剪,做到无明显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下垂枝、扭伤枝、枯枝烂头,行道树枝下高、总高及冠幅基本一致;树冠完整,定杆整齐,整枝合理均匀,通风透光良好。紧贴基部节点不留死杈,剪口平整并涂防腐剂。对于剪口直径大于15㎝的粗壮大枝,要分段截枝、以防树枝撕裂。
花灌木修剪及时、合理,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
绿篱、色块及球类修剪适时,轮廓明显、曲线流畅、整齐平整,球类圆整。
(6)切边:对绿地内树穴、绿篱、色块、花境与草坪交接处要进行切边,保持线条流畅清晰。(树木胸径15CM以下树穴直径是树木胸径的6-8倍,树木胸径15CM以上树穴直径统一为120CM。)
(7)涂白:每年11月上旬前对相关乔木进行一次涂白,涂白高度整齐一致,涂白液按要求配比。
(8)支撑加固及树木扶正:新栽、高大、浅根系树木要支撑加固,倾斜树木及时扶正,尤其要加强台风季节树木防倾斜倒伏的措施。
(9)抗旱:根据本地季节特点,7-9月为高温干燥气候,此间应保持每周绿地普遍浇透水一次(如本周遇中雨除外)。
(10)排涝:及时做好雨季、恶劣天气绿地、行道树、园路、铺装等地面的排水工作,确保不积水,植物不涝害、行人无安全隐患。
(11)病虫害防治: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防治及时、有效,无明显病理特征。用药正确,配比科学,安全操作,不发生药物危害,无大面积病虫害危害现象发生,无树干蛀空、树皮腐蚀等现象。一旦发生大面积出现病虫害,树干蛀空,树皮腐蚀的现象,需立即向业主单位汇报,并采取措施及时采取用药水灌根、用针筒注射药水等措施。病虫害防治需做到长效常态管理,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12)施肥:每年施基肥不少于两次(春、冬季实施),所用肥料可为腐熟有机肥、无机肥以及复合肥等。春季以施无机肥(尿素等)、腐熟有机肥(鸡粪、豆肥等)为主,促进植物春季快速生长,冬季以施复合肥(俄罗斯进口复合肥等)为主,保证冬季的植物生长需求。另根据树势需要适当追肥(以复合肥及无机肥为主),喜酸性树种另外增施硫酸亚铁等酸性肥料。全年施肥量最低限量,草坪(包括草花)0.6kg/平方、灌木类(包括球类)1kg/平方,行道树及绿地内大乔木2kg/株。
每次到施肥季,养护单位须提前一周向业主方提交施肥申请表。申请表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肥料出厂日期,购买时间、地点,存放地点,施肥日期,施肥种类,施肥用量及比例,施肥使用地点,施肥使用面积,施肥方案。
施肥时,业主代表须到现场进行计量签证,详细记录施肥的面积、株数以及单位用量,并留存影像资料。
(13)防寒:按规范要求及时有效地做好冬季植物防寒和积雪清除工作。
2.草坪养护要求。
草地色泽正常、地型优美,及时挑除杂草、控制病虫害,草坪覆盖率应达100%。
草坪生长高度:冷季型冬季不超过6cm、夏季不超过8cm。暧季型夏季不超过8cm、冬季尽量低剪。
暖季型草坪中每年10月初均须按合同要求复播黑麦草,成坪率应达到85%以上并且均匀。
病虫害防治要及时,确保无大面积发生;草坪中的树坑、色块、花境边缘应进行切边,界沟要清晰并线型流畅。
3.草花布置要求。
布置方案报送业主审批后实施。按照招标次数进行及时更换,同一地段前后两次不得布置相同品种。布置前做好填(取)土、耕翻、清杂、施肥、整地形等前期作业。按图施工,必须使用F1代优良品种,株型丰满、分枝匀称(3—5主分叉以上)、高度适中一致(同一地段高度一致)、生长健壮、无病虫害,初花率70%以上,覆盖率达100%。布置图案优美、花色鲜艳、品种搭配合理、充分体现设计意图。
草花栽植时,业主代表须到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并测量草花面积,进行现场签证和计量,保存影像资料。草花栽植后必须落实专人巡查、维护,确保各花坛、花箱、花池设施完好无损,全日动态保洁,及时中耕除草,适时施肥、浇水、修剪残花。做到无枯萎、黄化、缺株、漂浮垃圾等现象,全年景观效果良好,并确保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期间处于最佳观赏期。
4.绿化补植、枯死树清理及报损。
(1)对标段内的枯死树每15天须清理一次。承包期内所有树木、地被、草坪、花卉死亡的,由管护单位负责按原有品种、数量、规格在半个月内补栽到位;7-9月高温季节,经园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后。养护单位必须按县园林管理处的要求进行补植。补植和换植苗木前,养护单位须先向县园林管理处报送补植施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须按初植苗木施工的管理规定,通知养护管理人员到场,并按栽植管理要求,逐项验收。
(2)苗木报损处理的相关规定
因为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由建设单位申请,园林处批准后,养护单位在接到移栽指令单后方可移栽苗木,原则上苗木移栽的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下情况除外:1、苗木的立地条件差,难带土球;2、苗木老化,无移栽价值。针对以上情况,养护单位必须填写苗木报损申请表,园林处现场负责人现场确认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损。
除此以外,因为雷电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树木损害和死亡也可以作为苗木报损的申请理由。
(四)园林设施维护要求
1.所有园林设施(园路、铺装、景石、树穴盖、坐凳、小木屋、桥、箱涵、景廊、廊架、景墙、雕塑、树池、围墙、景观标志柱、亭、木构架、树穴盖、垃圾箱、雨污水、给水、检查井、沥青路面、排灌站、洒水栓、配电箱、监控室、等等)、各类标牌(含应急标志)、厕所等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整洁完好无缺损、无乱涂乱画、常年见新。木质及铁艺品每年油漆一次。树穴砖(或盖板)无杂草杂物、安装平整,无缺失。
2.绿地内景观灯:发现人为破坏的要予以制止,及时报执法部门处理,同时通知县路灯管理所维修。
(五)重大活动、专题活动、节假日保障
养护单位必须确保完成县住建局、县园林管理处下达的活动保障任务和其他应急突击任务。如义务植树、创建等各类重大活动、专题活动保障及节假日保障等。县园林管理处发现养护单位存在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可能,可指令养护单位临时增加一定数量的人员和设备到场。
(六)配合开展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工作并全天候巡查
对经行政审批临时占用的绿地,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超期、超范围占用的情况,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园林处并制止。
1.严格保护绿化,养护单位在标段内需落实专人、专车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查、动态管护制度。如发现擅自移伐、乱修剪树木,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开挖、占用、堆放、悬挂等占绿毁绿现象,或虽经批准但超范围、超数量、超时间、超高度等违规现象应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向县园林管理处汇报备案并协助处置。
2.绿地无扣绳晾晒、私自种树栽菜等现象。
3.根据园林管理处要求,及时清理和恢复被损、被占绿地。
第十条 安全保障、文明养护与综合治理制度
1.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要完善,组织网络要健全,台帐齐全养护单位应确保各种安全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对养护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2.对影响秩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潜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及时处置有安全隐患、妨碍通行的树木。
3.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4.发现打架斗殴、疑似非法集会等行为立即劝阻并及时报警。
5.设立管护公示牌,公示内容、规格、材质、安装地点等必须报县园林管理处审批,费用由中标养护单位承担。
6.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管护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
7.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等人员准时参加各类绿化养护会议、培训、考察活动。各标段养护负责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养护地段内窨井、路灯、管线等公共设施或园林小品、设施发生破损或缺失,养护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发现并立即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园林管理处。
9.养护现场的机具材料等应整齐有序,垃圾前产后清同步进行,现场保持整洁。养护人员不得与市民、游客争执。
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现一处每次按评分细则扣分。
第十一条 养护台帐资料制度
建立真实、全面、完整、系统的台帐资料。如:绿化养护(包括草花布置、病虫害防治、黑麦草播种、修剪、涂白、切边、补植、施肥等)、苗木去向清单、养护量统计(含增减)、12345数字化案例处置、园林设施运行与维护、来电来访、应急抢险、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管理等专类台帐。
(一)养护单位必须根据绿化养护精细化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护资料,随时接受县园林管理处检查;县园林管理处有建立电子文档资料的要求的,必须建立电子文档;县园林管理处有报送时间要求的,必须按时报送;县园林管理处对台帐有格式要求的,必须按要求执行。
(二)养护台帐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养护方案包括养护项目的任务和目标、人员配备及分工、养护措施等。
2.养护工作计划包括月度计划、修剪计划、病虫害防治计划、临时布置任务应急计划等。
3.养护工作总结包括上月工作总结及日巡查统计表。
4.管理工作资料包括绿地苗木实测登记表、苗木变动台帐、记录工程签证单。
5.其他资料包括合同、标准、规范、考核管理办法、养护通知等。
(三)台账资料相关表格
1.本标段绿化养护年度计划总结、月计划、月工作小结、养护通知。
2.本标段绿化养护工作日记。
3.本标段绿化巡查记录表。
4.本标段绿化机械设备使用情况表。
5.本标段绿化病虫害防治、施肥实施表。
6.本标段绿地苗木实测移交登记表、苗木变动表、指令签证单。
资料缺项的,缺一项每次扣2分;发现台帐造假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第十二条 养护项目移交制度
(一)绿化工程竣工后养护管理移交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由建设单位移交至如东县园林管理处养护科。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向园林处提交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竣工图需提供电子版),园林处和接管单位可在此期间对工程情况进行复核。
2.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不予交接。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其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移交至县园林管理处养护科。(详见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地管养交接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3.移交资料须提供以下:
(1)有权部门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
(2)工程移交现状图、移交时现状A4彩色照片。
(3)合格苗木数量清单。
(4)不合格苗木数量清单(长势较差的、偏冠树木匀为不合格苗木)
(5)完整的工程台帐资料(有电子文档资料要求的必须报送电子文档资料)。资料缺项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二)养护期满的工程移交
1.养护工程养护期满移交条件。
养护工程养护期满,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必须满足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的质量要求。不合格苗木、草坪限期清除并补植到位。
2.移交资料要求:必须详细描述苗木招标规格及移交时苗木规格、合格苗木数量、移交时间、原工程名称和接管工程名称、不合格苗木数量。交接双方、园林管理处在资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存档。
3.移交资料须提供以下:
(1)养护移交现状图、移交时现状A4彩色照片。
(2)合格苗木数量清单。
(3)不合格苗木数量清单(长势较差的、偏冠树木匀为不合格苗木)
(4)完整的养护台帐资料(有电子文档资料要求的必须报送电子文档资料)。资料缺项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三)养护工程内的绿化交接给绿化工程进行提升改造
1.移交条件
绿化工程建设范围涉及到养护工程范围内的绿化,需向县园林管理处申请,并填写《如东县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2.移交资料要求:必须详细描述苗木招标规格及移交时苗木规格、合格苗木数量、移交时间、原工程名称和接管工程名称、不合格苗木数量。交接双方、园林管理处在资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存档。
3.移交资料须提供以下:
(1)养护移交现状图、移交时现状A4彩色照片。
(2)合格苗木数量清单。
(3)不合格苗木数量清单(长势较差的、偏冠树木匀为不合格苗木)
(4)需提供县规划局对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四)移交时质量问题处理
1.养护质量。养护单位必须保证移交时项目的养护质量达到合同和《如东县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及本规定要求。移交验收时发现养护质量不合格,原施工或养护单位必须整改至合格,或按规定扣除相应的整改费用。
2.养护质量不合格的苗木不能及时移交的,原养护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保证养护项目的正常养护直到整改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现养护单位进行替代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养护费结算标准的 2-3 倍计算,并从扣减原施工或养护单位的履约保证或工程款,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县园林管理处有权不拨付绿化养护经费。
第十三条 养护合同履行中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适用和处理。
1.养护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规定要求。
2.县园林处依据合同规定和养护工作需要,对养护单位的养护及相关工作发出书面指令,养护单位必须服从指令,对不能服从但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接通知 24 小时内向县园林处提出,经同意后方可停止执行。
3.养护单位必须服从县园林管理处的监管和指挥,不得有拒领通知、拒不在通知单上签字、拒接电话等行为。
4、绿化工程交接、养护项目交接必须严格按照《如东县城
市园林绿地管养交接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交接工作要服从县园林管理处的安排,对违反以上技术文件和规定的行为,本规定及养护合同或工程合同已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和合同执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每违反有关技术文件和规定,每项每次扣 3 分。限期养护单位整改,整改仍未到位的,县园林管理处将从严处置,采取通报批评、扣除履约保证金、翻倍扣分扣款、列入黑名单、同时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如东县城区绿化管护招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上级相关等部门吊销其资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如东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及诚信考核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