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073/2014-00034 | 分类: |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文号: | 东规划〔2014〕20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8-20 | 发布日期: | 2014-08-2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县居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试行) |
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如东县居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8月20日
主题词:市政配套 设施 导则
如东县规划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如东县居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居住区的市政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提高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质量,特编制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城建设用地内居住区的设计、审查、审批。各居住区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如东县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的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地块范围内的市政配套设施进行控制与引导。
1.3 本导则规定了居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控制的主要内容,共六个方面,分别为道路交通、水系、夜景照明、供电、弱电、给排水与燃气。
第二章 道路交通系统设计要求
2.1 居住区道路系统应与城市道路系统相衔接,保障内外联系畅通,便于消防车、和居民车辆及行人通行。
2.2 居住区出入口应适当后退城市道路,与城市道路之间留有车辆出入的缓冲空间,并利用该空间进行出入口交通组织、入口景观处理。
2.3 居住小区内主要车行道应满足双向车行要求,宽度应不小于7米,消防车道不小于4米。
2.4 消防车道、步行道、商业建筑前的交通空间应采用美观大方、防滑透水的铺砖铺设,同时满足易清洗、耐磨、耐腐蚀的要求,通过色彩花纹、几何形态的组织形成空间韵律,并与小区景观的整体设计相协调。
2.5 提交的方案设计文本中应含有道路、铺地设计专篇,专篇中应包含道路、铺地设计说明、铺地效果平面图、铺砖的材质;景观专项实施前将具体方案提交规划局审批,提交的具体方案中应包含铺地设计说明、铺地效果平面图、铺砖材质、铺砖大样图等。
第三章 水系设计要求
3.1 应根据县城防洪排涝要求,对居住区内的水系进行合理设计。
3.2 居住区内的水系设计时,应满足城市水系专项规划中的水位要求、规划条件中关于河口宽度、高程的要求等。
3.3 水系两侧的驳岸设计不应采用硬质驳岸,而应采用自然生态植栽护岸为主,部分区段设置近水设施。
3.4 水系平面线形要和居住区的总体平面相协调,要处理好水体与其他造景要素在尺度和比例上的关系。
3.5 提交的方案设计文本中应含有水系设计专篇。
第四章 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4.1 居住区夜景照明设计时应依据《如东县县城城市照明系统专项规划》,考虑临县城主干路、景观河道的视觉效果,避免对住宅形成光污染。
4.2 对于居住区内的居住建筑,为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休息,宜在建筑顶部采用小功率投光灯方式表现顶部结构。
4.3 居住小区的夜景照明设计应着重对临街商业建筑部分进行研究。
4.4 商业建筑顶部可采用LED、钠灯、金卤灯小功率投光,建筑采用坡屋顶为主要形式的,可以通过采用轮廓照明方式体现建筑轮廓特征,禁止使用大面积投光造成光污染和浪费,禁止使用霓虹灯的照明方式。
4.5 商业建筑立面可采用投光、内透、LED装饰性照明等多种方式,营造商业氛围。
4.6 商业建筑底部或门厅可用埋地灯、筒灯、壁灯、投光灯等方式,营造商业氛围,形成醒目的入口形象。
4.7 从小区出入口通往建筑的道路应设有必要的功能性照明,保证夜晚通行的安全引导。小区道路照明应营造舒适的光色、明暗的对比,同时应考虑灯具的出光不对人的视觉形成眩光,不对居室的窗户方向形成明显的溢射光,一般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或截光型灯具。
4.8 提交的方案文本中应含有夜景照明设计专篇,专篇中应包含设计思路、临城市主干路的夜景效果图。
4.9 夜景亮化专项实施前应将具体方案提交规划局审批,提交的夜景亮化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4.9.1 设计说明:基地项目概况、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思路、照明技术指标、视角分析、照度分析、色温分析、系统控制;
4.9.2 效果图:临主干路的夜景亮化效果图;
4.9.3 灯具示意图:应将每类灯具引出并附详细说明、效果实景照片参考等;
4.9.4 点灯模式可以分平日、节假日、深夜三种模式,并附效果图展示;
4.9.5 对灯具资料做简单说明,如配光、材质、电压、安装等内容;
第五章 供电配套要求
5.1 居住区配电房、开关站位置等设置要求
5.1.1 配电房设置时,应尽量避免对住房的影响,考虑与小区内商业用房或公建等合建;
5.1.2 当配电房独立设置时,应充分考虑小区的景观要求,后退小区道路不小于5米,其间通过绿化布置将配电房掩映于绿化之中。
5.1.3 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应进行建筑外型设计,与小区内建筑、景观相协调,饰面材料应与小区建筑的饰面材料相一致。
5.1.4 与建筑结合时,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等正下方;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1.5 应接近负荷中心,且考虑进线、出线方便、设备运输方便;
5.1.6 独立设置的配电室不应设在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2 居住区配电室设置原则
5.2.1 居住区配电室选址应满足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150m;对于保障性住房,经计算在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的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的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方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大于250m。
5.2.2 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单个配电室的变压器配置容量不大于3200千伏安(保障性住房不大于4000千伏安),超过时另设配电室,并依次类推。确定配电室个数后,再将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总的变压器配置容量分摊到每个配电室,做到各配电室变压器配置容量基本相同。
5.2.3 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上应在地面一层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如受条件所限且建筑物有负二层的,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负一层,配电室的净高度不小于3.6米,地下二层的层高不小于2.2米,且其建筑面积不小于地下一层。开关站、配电室应有相应的通风和排水设施,同时如采用该方案必须经供电部门认可。
5.2.4 居住区内其中一个配电室应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5.2.5 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了确保供电半径符合要求,必要时配电室应分层设置,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分设在避难层、机房层等处。
5.3 其它相关要求请参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导则》。
5.4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用电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商业100-150瓦/平方。配电房应结合办公、商业建筑进行布置,不得独立设置。
5.5 在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针对供电设施用房的规模、位置以及基地供电线路的进线位置等内容与供电部门进行对接,并将供电部门的要求在方案中认真落实。在方案报批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经供电部门确认过的供电专项规划图。
第六章 弱电配套要求
6.1 电信配套要求
6.1.1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0.1-1的规定。
表5. 0. 1-1 通信管道、通道和其他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表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
平行净距(m) |
交叉净距(m) |
|
已有建筑物 |
2.00 |
—— |
|
规划建筑物红线 |
1.50 |
—— |
|
给水管 |
d≤300mm |
0.50 |
0.15 |
300 mm<d≤500mm |
1.00 |
||
d>500mm |
1.50 |
||
污水、排水管 |
1.00(注1) |
0.15(注2) |
|
热力管 |
1.00 |
0.25 |
|
燃气管 |
压力≤300kPa (≤3kg/cm2) |
1.00 |
0.30(注3) |
300kPa<压力≤800kPa(kg/cm2<压力≤8kg/cm2) |
2.00 |
||
电力电缆 |
35kV以下 |
0.50 |
0.50(注4) |
≥35kV |
2.00 |
||
高压铁塔基础边 |
>35KV |
2.50 |
—— |
绿化 |
乔木 |
1.50 |
—— |
灌木 |
1.00 |
—— |
|
通信电杆、照明杆 |
0.50 |
—— |
|
道路边石边缘 |
1.00 |
—— |
|
沟渠(基础底) |
—— |
0.50 |
6.1.2 小区内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设计,并与各通信运营商主管道沟通,小区内通信管道应满足交接间与各建筑楼宇之间的衔接。管道设计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对于分期开发的小区,应预留后续工程所需的管孔数量;对弱电设施标准相对较低的小区,应注意室外主干管道的预留。
6.1.3 小区配套机房
配套机房应为专用通信间,不得与其他用房合用。通信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200~600户小区不小于10 m2~15 m2 ; 600~1000户不小于15 m2~20 m2。
2)单个通信间收敛用户应小于1000户。1000户以上用户的应根据建筑群分布情况设置多个通信间,使用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1条规定。
3)通信间的位置宜安置在小区覆盖的中心地域,宜选择在建筑一层不易受淹处,应方便搬运设备的车辆进出和通信管道的接入。
4)通信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应做好防水防潮处理,不应有其它与通信间无关管道穿越。通信间的上部应避开卫生间,且不宜与卫生间比邻。通信间应采用防盗门,门应外开。
5)通信间室内净高(含梁底)宜不小于2.4m,净宽不小于4.5m;门高不低于2.1m,宽不小于0.9 m;地面荷载不低于450㎏/m2。
6)通信间设置应避开电磁干扰区,应具备防雷功能。
6.1.4 光缆交接箱
1)单个光缆交接箱的收敛应小于500户。500户以上用户的小区,应设置多个光缆交接箱。
2)光缆交接箱应尽量设置于分光区域(分光器所覆盖的区域)中心位置偏配线侧。
6.2 有线电视配套
6.2.1 分配网组团。按30户到72户作为一个分配网组团进行规划,并应满足住宅小区、居住及公共建筑总体规划的户数要求。
6.2.2 光端机。每个分配网组团设置一台光端机,住宅区内其位置设置在分配网组团的中心,公共建筑内光端机宜设置于弱电间。
6.2.3 配线交接间。超过500户的住宅小区应设立一个有线电视配线交接间,用于安装配线设施、交换传输、监控、供电等设备和网络扩容升级。配线交接间的建筑面积应满足表3.3的要求:
表3.3配线交接间面积
建筑规模(户) |
500-1500 |
1500-2000 |
2000-3000 |
>3000 |
配线交接间面积(m2) |
8-10 |
10-15 |
15-20 |
20-30 |
6.3 各弱电设施应设置于建筑室内空间,不得直接暴露于建筑外墙,以免影响建筑外墙的美观。
第七章 给排水与燃气配套要求
7.1 关于供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的铺设、与市政道路的接口要求应严格按照建设条件执行。不应将雨污水的窨井盖设于小区内的机动车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