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1-0003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2021〕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县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测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我局制定了《如东县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2日
如东县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如东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除)等相关施工活动的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安拆单位”)。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如东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安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安拆单位市场行为和日常考核统计。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和日常管理两部分。市场行为指企业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机构自律意识等行为;日常管理指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管理情况。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擅自施工的;
(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及工作范围承揽工程及非法挂靠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安装(拆卸)明令淘汰、报废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设备;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发生起重设备伤害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县外安拆单位及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进县登记手续承揽工程的;
(三)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擅自安装(拆卸)起重设备的;
(四)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五)办理安装(拆卸)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安拆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安装起重设备完毕后,由于安拆作业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起重设备及附着装置安装后未及时自检的;
(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及管理评估不合格的;
(六)塔机安装或顶升后的独立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安拆单位人员作业时,企业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现场的;
(二)未按设备说明书要求,恶劣天气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的;
(四)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五)未对本企业安装机械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六)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未按审批通过的安装(拆卸)方案组织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的;
(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三)企业资质内容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未办理资质变更申请的;
(四)未按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已接受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六)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二)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县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加10分。在国家、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
(三)安拆单位在如东县组织应对如东县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加15分。
(四)安拆单位上一年度在县内的安拆工程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加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资质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高度联动。
第十七条 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先选优时优先考虑;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八条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的取消安拆单位备案资格,半年后重新核查进县条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依法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取消在我县安拆单位备案资格,一年后重新核查进县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在对安拆单位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如东县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条 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如东县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违规扣分与对建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