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24-00008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东建〔2023〕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日期: | 2023-10-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第四代住宅”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四代住宅”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代住宅”,又称庭院房、立体园林生态住房或城市森林花园建筑,是将新兴的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住宅建筑实践,将庭院、花园与现代高层建筑相结合的高品质住宅。“第四代住宅”建筑对于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提升我县人居环境品质,丰富城市建筑景观,引领未来住宅建筑新模式,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有着良好的示范作用。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在我县投资开发建设“第四代住宅”,加强职能部门在“第四代住宅”建设试点过程中服务和管理,结合如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第四代住宅”试点项目的确定
在如东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开挂牌出让方式新取得的居住用地,且在地块挂牌规划建设条件中明确作为“第四代住宅”建设的试点项目。
二、“第四代住宅”项目的认定
项目在前期规划设计阶段除一般性住宅功能之外另包含以下建筑内容的可认定为“第四代住宅”,享受本办法所明确的支持政策。
(一)每套住宅设置有一处空中花园庭院;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小于30㎡,且不大于50㎡;
(二)每套住宅套内面积不低于120㎡;
(三)每栋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80m,不低于24m。
(四)每栋住宅建筑底层设置有层高不低于3.3m、用于业主开展公共活动的架空层;
(五)每栋建筑配有空中公共街巷(停车)建筑(可选做)。
空中公共街巷(停车)、空中花园庭院建筑等相关名称解释、详细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见附件。
三、“第四代住宅”开发建设政策支撑
(一)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面积和产权面积
空中公共街巷、空中花园庭院按照按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不纳入指标配建人防工程、配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免交城市配套设施配套费、建筑垃圾处置费、二次供水维护费、水土保持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有线电视配套费等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架空层的设计、面积计算规则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二)建筑密度
按首层建筑基底面积标准计算。
(三)绿地率
空中绿化面积不计入项目绿地率。“第四代住宅”项目的绿地率可在我县平均不小于35%的基础上下降5%,即可按不小于30%控制。项目如位于老城区范围内的,可再下降5%,即按不小于25%控制。
(四)停车位
“第四代住宅”建筑项目的空中停车位可计入项目停车位数量。
(五)建筑面宽
“第四代住宅”建筑单体面宽不受《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东县实施细则(2023年版)》相关条款要求限制。
(六)建筑日照
“第四代住宅”建设项目内部客厅日照按建筑外墙面主体测算,空中花园庭院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建模,其他按照一般住宅和本地技术规范要求控制。
(七)建筑间距
“第四代住宅”建筑间距从空中花园庭院平台最外边缘起算。
(八)物业管理
“第四代住宅”小区物业费按照别墅和商业性质的非普通住宅定价。
四、“第四代住宅”项目服务保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第四代住宅”项目相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制定;负责组织对“第四代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在建“第四代住宅”项目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第四代住宅”项目的不动产进行登记。
(二)住建部门
负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将空中花园庭院、公共活动空间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负责空中花园庭院、公共活动空间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
(三)城管部门
负责对“第四代住宅”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第四代住宅”项目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明确空中花园庭院(绿化空间)植物及设施、空中公共街巷(停车)使用、管理与服务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涉及第四代住宅建设相关名称解释、详细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