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281/2016-00063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住建局(规划局) 文号: 东建〔2016〕49号
成文日期: 2016-06-30 发布日期: 2016-06-3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住建局(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06-30 09:2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东建〔2016〕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管理,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抵押的抵押权人只能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个人都不得作为抵押权人。

二、发放开发贷款的商业银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销)售资金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和开发企业在预售许可前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贷款银行应切实履行好资金监管责任。

三、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抵押登记时须提供县住建局出具的该项目预(销)售情况证明,已备案的房源及对应面积不得抵押。

四、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之前已办理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申请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限售房源表,该表由贷款银行和开发企业共同商定,表中房源价值应不小于借款额。

五、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之后办理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须提供限售房源表(不得包含已备案房源)。

六、开发企业要出售被限售的房源时,须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销售和备案的书面证明,应注明已还款或置换限售房源。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必须还清贷款解除抵押。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只能将未备案房源办理房产抵押,不得将已备案房源产权登记至开发企业名下。开发企业要出售已办理房产抵押的房源时,须提供产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解押证明方可解除限售。

九、开发企业必须将抵押情况在售楼处公示,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在销售时告知购房人。

十、未备案合同不予办理购房贷款,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同意商品房销售的证明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同意商品房销售的证明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司开发的           项目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我行同意对外出售,请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抵押权人:               银行

             日    期: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