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281/2016-00063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规划局) | 文号: | 东建〔2016〕49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6-30 | 发布日期: | 2016-06-30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管理的通知 |
东建〔2016〕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管理,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抵押的抵押权人只能是具有贷款经营权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个人都不得作为抵押权人。
二、发放开发贷款的商业银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销)售资金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和开发企业在预售许可前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贷款银行应切实履行好资金监管责任。
三、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产抵押登记时须提供县住建局出具的该项目预(销)售情况证明,已备案的房源及对应面积不得抵押。
四、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之前已办理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申请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限售房源表,该表由贷款银行和开发企业共同商定,表中房源价值应不小于借款额。
五、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之后办理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须提供限售房源表(不得包含已备案房源)。
六、开发企业要出售被限售的房源时,须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销售和备案的书面证明,应注明已还款或置换限售房源。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必须还清贷款解除抵押。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只能将未备案房源办理房产抵押,不得将已备案房源产权登记至开发企业名下。开发企业要出售已办理房产抵押的房源时,须提供产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解押证明方可解除限售。
九、开发企业必须将抵押情况在售楼处公示,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在销售时告知购房人。
十、未备案合同不予办理购房贷款,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同意商品房销售的证明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同意商品房销售的证明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司开发的 项目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我行同意对外出售,请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抵押权人: 银行
日 期: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