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281/2020-00482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东建〔2020〕85号
成文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0-12-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2-11 19: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9日

              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东建〔2019〕8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五条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具体评价工作委托如东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是本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计分评价制度,其中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县住建局在四季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本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在县住建局公众微信号公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采用机构申报和县住建局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县住建局申报。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年度评价活动开始前,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县住建局申报。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年度评价活动开始前,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通报批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县住建局申报。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年度评价活动开始前,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县住建局申报。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已作出处理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年度评价活动开始前,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县住建局申报。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未按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受到投诉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年度评价活动开始前,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县住建局申报。

处罚信息未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四章 评价运用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并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日常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挂钩,并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同信用评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如东县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2.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