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袁庄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袁庄镇 发布时间:2020-08-24 16: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相关单位:

现将《袁庄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6日

袁庄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有序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切实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袁庄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55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暂行)》(东办[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引导我镇村民按规划集中居住,促进村民集聚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切实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引导和鼓励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标准,不突破规定的面积。

(二)分类指导,一户一宅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村民建房选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要求。

(三)系统谋划,强化管控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综合考虑地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期盼等因素,有序引导集中居住,统筹推进建房管理。切实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建购房:严禁为非法购买、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严禁超用地标准建房;严禁不履行建房审核手续建房。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各村要认真分析目前现状,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建房状况,科学规划保留的集居点和规划线,形成村庄建设规划的全覆盖,为农房报建提供基本依据,科学管控指导村庄建设,引导农村村民按要求有序建房,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科学安排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对留乡村民,应首先安排在保留的农民集居区建房。其他地方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公路、河道沿线及电力设施等附近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对在过渡期内进集居区建房确有较大困难的建房户,经审核可在本村范围内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老庄子”线间隙地建房或在原址翻建,但应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且启动的“老庄子”线应是现居住比较集中、基础设施较全、多数村民同意保留建设的庄子线。其余地方的危旧住房,不得在原址翻建、扩建,需维修的,可在原址按原面积、原结构维修。启动的“老庄子”线原则上是沿农村道路、等级河道线形分布而居呈现“一字式”的村庄,安排有困难的,也可适当考虑“非字式”村庄。严格执行道路退界规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严格执行河道退界规定,从河口起向外的距离为:一级河道20米,二级河道15米,三、四级河道10米的区域为河道建筑控制范围。镇规划区内不再安排宅基地给村民单独建房,应当探索集中新建农村居民公寓房,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进城镇购买商品房退出宅基地而要求货币补偿或其他原因要求货币补偿的村民,按原合法宅基地面积及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在评估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许可条件和用地标准。间隙地建房或原址翻建的,原则上应是住房已成危房或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成的住宅已破旧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村民,同时,应取得宅基地四至相邻的邻居同意,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审查讨论通过宅基地使用方案后方可办理农户建房审核手续。本镇外村、外组村民若在集居区申请建房用地,全家户口应迁入集居区所在组成为该组村民,原宅基地应当拆除的必须拆除到位。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建房用地标准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55号)执行。建制镇规划区外农民宅基地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户不超过135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165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相应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不超过:94.5平方米、115.5平方米、140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宅基地标准为:2人以下(含2 人)户不超过10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对现有人口增加和原住房合法面积不足的,建房时可视情在用地限额内安排建筑占地面积。

(四)努力改善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规划发展村庄延伸覆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做好供排水、道路、粪污处理、垃圾收运、供电、通信、绿化等设施配套,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高管护水平。

(五)加强建设管理。

1.抓建筑工匠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建筑工匠队伍的建筑技能和安全意识,积极推行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严控安全事故发生。

2.推行签订承诺书和保证金制度。根据申请建房类型,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正常程序报审备案。

A:村庄建设平房,需签订承诺书并收取保证金2000元/户,建设楼房收取保证金3000元/户,由建房户缴纳,镇农业农村局(农经)收取;房屋建成后由镇、村派员验收,建房符合规划要求及承诺条件的,填发验收合格单,退回保证金。不符合规划要求及承诺条件的,保证金转作拆除复耕费用。

B:迁建户原宅基地建筑物必须拆除复耕,除按建房承诺正常缴费外(先拆后建户除外),如需保留原住房作为建设期临时过渡的,需向村缴纳拆除复耕保证金10000元/户。按期拆除复耕,经验收合格,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转作整改费用。

C:设施农用地,由农业农村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

(六)严格审核把关。建房户提出申请后,除公示期外,符合建房条件的,一般审核审批时间不超过15天。基本程序如下:

1.建房户书面申请(含简易建房平面图、户口簿、原有宅基地和房产证复印件,签订好承诺书和“四邻意见书”);

2.村党总支、村委会初审,并签注意见;

3.自然资源所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局审核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并核准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4.对建房户的位置、面积、层高等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

5.镇政府复核(公示期有无举报,有无土地纠纷),无异议;

6.村委会公示审查结果(村公示栏公示);

7.镇建房管理领导组会商审核,签注备案意见,材料归档备案;

8.申请建房户按相关规定缴费;

9.镇、村派员现场放线,并设立建设公示牌后方可施工,镇、村做好巡查督查;

10.竣工验收。

建房户的申请审核材料由镇保管,形成一户一档,接受县相关主管部门检查。镇、村在审核过程中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建房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定等;审核同意使用宅基地时,要到实地丈量核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核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

(七)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对超标准建设、一户多宅、以农民建房名义建私家庄园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上报,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拒不改正或拒不自行拆除的,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全镇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养殖设施及畜禽舍,坚决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各村要组织自查自纠,对以前的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逐步清理,减少存量,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组,殷海燕任组长,袁小建、钱维斌、高爱军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高爱军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在政府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联系村领导、定村镇干、镇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是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人,具体指导各村开展工作,其工作实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各村要建立农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村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各分工包组村干负责属地村民住房规划建设配套和管理工作,各村要明确一名专职村干为建管员,负责村民建房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二)加大考核监管力度。镇政府考核办法以总分100分对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终对村综合考核。村民申请建房,一律实行村干部包村包组负责制,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分工到组的村干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必须制定分组包干一览表,明确责任,不得推诿、扯皮。村要建立集体审批制度,做到有台账、有记录。

(三)加大宣传巡查力度。村民在建房过程中,镇建设局加强对施工队伍资质、工程质量、施工合同、安全措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所要做好土地的合理流转和有偿转让使用,确保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供电部门对未批建筑一律不予供电,凡未经批准办理供电手续或由村电工擅自作主供电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先申请后建房,杜绝违法建筑。

(四)加大责任追究。依据东纪发(2010)35号文件精神,镇村各级都要负起责任,村主要领导和包组村干必须注重动态管理,如发现有一户未批先建的,不仅要依法查处,而且要追究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和包组村干的相关责任,纪检部门要进行检查督促,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要一查到底,引起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继续实行验收制度,对新建房屋竣工后,由村联系镇领导组办公室,按审批内容进行验收,凡违背审批范围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