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601/2019-00051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袁庄镇人民政府 文号: 袁政〔2019〕33号
成文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4-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袁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16 16:05 累计次数: 字体:[ ]

财政所、卫生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和南通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南通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通卫基妇〔2011〕38号),对《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制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省人口和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苏卫社妇〔2010〕3号)、南通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南通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通卫基妇〔2011〕38号)等有关相关要求,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目标是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

第三条 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绩效考核,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规范、有效实施。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法下达。专项资金按当年辖区内服务人口和人均经费标准的70%预拨,结算资金按照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审核拨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二章 项目服务规范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14类55个项目。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第九条 镇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参与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考核。

第十条 镇财政按本镇常住人口和人均补助标准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并随着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对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绩效情况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镇卫生所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鼓励村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由卫生所会同财政所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级考核原则、绩效挂钩原则。原则上按半年和年终两次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单位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等。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合规情况等。

(三)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项目以及省、市、镇制定和补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与执行综合情况。主要包括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善,医务人员对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效果的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考核应用《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法、程序和指标体系》,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人员、工作人员和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结合《袁庄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法、程序和指标体系》,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当年本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镇卫生所根据服务项目内容、考核标准,制定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每季对所辖机构项目任务完成、台账记录、资料收集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考核采取百分制,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拨付补助资金。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除全额补助外,按得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系数;得分在90-95分(含90分)为良好,全额拨付补助经费;得分在85-90分(含85分)为合格,按实际考核分数折算补助系数进行补助(补助系数=实际考核得分/基础分90分);得分在85分以下为不合格,每扣1分,扣减0.5%的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镇卫生所会同财政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卫生所、镇财政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