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8X/2020-00009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文号: 东沿管〔2019〕295号
成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发布时间:2020-01-08 11: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场),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沿海区(洋口镇)消火栓管理办法 》已经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消火栓管理办法

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区(镇)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快我区(镇)公共消火栓建设步伐,尽快改变公共消火栓建设滞后状况,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镇)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最终用户进户计量水表以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也称市政消火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消火栓管理依法由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四条建设与生态保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园区特勤消防中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各村(场)、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区自来水公司按照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巡检工作,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编号、巡查记录档案等。

第五条我区(镇)将城镇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城镇消防规划,各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建设与生态保护局组织区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区建设与生态保护局审查,区建设与生态保护局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八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给水规范。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建设与生态保护局、自来水公司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其费用列入区(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按规划随项目建设,建设费用列入市政项目建设总成本。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由自来水公司按每年每只1000元的维护成本测算并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专项预算,由消火栓的维护单位包干使用。

区财政局、纪工委等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室外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以有偿委托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从公共维修资金中支出维护费用;确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室外消火栓及配套设施,可以经物业管理部门复核后,采用应急处置方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消火栓的维护单位在接到应急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力量修复,修复完工后及时通知建设与生态保护局、纪工委进行复查验收。

消火栓的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及时向消防救援大队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一条供水管线大范围计划降压停水时,区自来水公司应当事先通知园区特勤消防中队。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须经我区建设与生态保护局和自来水公司同意。建设与生态保护局和自来水公司同意后,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书面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设置摊位、门面、花台等影响消火栓使用的障碍物,设置道路护栏应能保证消防车吸水管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擅自使用和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园区特勤消防中队或者通知管理维护单位。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抢险救援和消防演练外,不准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我区自来水公司办理临时供水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在供水单位指定的取水点取水,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关建设程序、备案审查、复查验收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与生态保护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