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88X/2020-00032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 文号: | 东沿管〔2020〕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沿海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沿海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切实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区沿海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交通防〔2020〕5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经济开发区所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苏交执法〔2020〕2号)等文件要求,按规定收集并送交船舶产生的生活垃汲,处理并达标排放或临时收存后送岸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禁止违规将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排入水。14天内从湖北港口始发或经停湖北港口来如的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需送交上岸处置的,船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电话、微信、“船E行”APP等方式向拟靠泊的港口码头报告,经我区同意,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密封或清洁消毒等措施后,由南通亿洋船务有限公司接收并转运处置。交接人员不应直接接触并采取符合防控要求的防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接收到的船舶污染物依法依规得到转移处置。
三、港口经营企业要继续严格执行“靠港作业船舶不按规定送交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码头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的规定。
四、南通亿洋船务有限公司为我区指定的港口靠泊船舶、交通船舶及施工船舶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联系人郁鹏鹏,联系方式18251358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