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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文号: 东沿管〔2019〕298号
成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小洋口旅游度假区 发布时间:2020-01-09 12: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县委部署要求上来,深刻汲取“3.21”响水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各方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全处置消纳周期监管,为全区生态文明发展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重点排查整治包含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1.全区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2.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含过境)、使用、经营的单位。

3.全区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4.全区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加油站,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

5.全区港口、码头、船舶修造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排查源头风险

1.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区行政审批负责)、规划选址(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用地(驻区国土分局负责)、安全生产(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消防(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环境保护(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建设(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等相关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应急管理局负责)、随意倾倒(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小洋口边防派出所、洋口镇派出所负责)、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小洋口边防派出所、洋口镇派出所负责),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3.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接掌握底数)

4.核实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置方案应当报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如东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备案(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小洋口边防派出所、洋口镇派出所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5.核实废汽车拆解和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港口、码头、船舶修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区经济发展局、洋口镇派出所、小洋口边防派出所、建设和生态保护局、社会事业与农村工作局分工负责)

6.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区社会事业与农村工作局负责)

(二)严格贮存管理

7.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

8.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洋口镇派出所、小洋口边防派出所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分工负责)

(三)规范利用处置

9.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布局(经济发展局负责),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10.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

(四)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11.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牵头,社会事业与农村工作局、经济发展局、洋口镇派出所、小洋口边防派出所、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2.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中介机构评价成果进行抽查评估,对发现中介机构评价存在重大问题的,由政府对权威机构及专家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区行政审批局、建设和生态环保局、应急管理局分工负责)

四、工作分工

区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负责牵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各项任务的推进落实。

各村场按照环保网格化的要求,负责辖区内列入整治范围企业名单摸查,组织企业(单位)开展自查,按照要求开展普查,并根据问题清单和整治计划,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各村场、各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并督促本辖区、本行业企业(单位)开展自查,并对自查整改情况开展复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自查自改自报活动,要建立风险和隐患清单,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2月)

各村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发动宣传。各村场、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联络员名单和参加县级部门组织学习情况报送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危废整治办)。(联系人:武旭跃;电话:15961865619;邮箱:739718601@qq.com)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底)

一是2020年1月底前,各村场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各有关部门督促本部门管理企业(机构)开展自查,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相关整治计划和问题清单于2020年1月15日前报送区危废整治办。二是2020年2月至9月,各有关部门、各村场督促整治对象按照整治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各村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区工作方案及各自具体实施方案,每月梳理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于当月月底前报送区危废整治办。区危废整治办牵头区有关部门按双月对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在排查整治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层面、制度方面需要研究的事项,报区危废整治办,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措施建议,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及时作出制度性安排,不断夯实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底)

区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区危废整治办。

六、工作制度

(一)点评通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周报送、月点评、季通报。自2019年12月份开始,各村场各部门于每周四上午下班前向区危废整治办报送工作进展。区危废整治办适时召开会议点评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措施。

(二)分级复核制度。各村场对属地相关企业(单位)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普查;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业企业(单位)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报区危废整治办派第三方机构人员参加,确保复查率100%;区危废整治办组织进行抽查。

(三)信息报送制度。各村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四)督查考核制度。区危废整治办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实行全程督查、考核,通过督查考核,找出存在问题和差距,考核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对部门、村场综合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周期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各村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村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产废和经营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存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限期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强化问责问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在本次整治行动中,对非企业自行排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顶格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管控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报相关部门纳入诚信体系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本次整治行动中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将视情适时采取警示约谈、书面通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环境安全。

(四)强化协调联动。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承担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区建设和生态保护局要按照职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属地管理。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对发现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消防、环保、运输等方面问题隐患,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协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附件:1.危险废物仓库建设管理要求;

2.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危废产生单位危废处置专项整治排查表;

3.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危废利用处置单位危废处置专项整治排查表;

4.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隐患清单;

5.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表;

6.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整治与执法处罚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危险废物仓库建设管理要求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环保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发现的我区多数企业危废仓库建设存在环保、规划、安全、消防等手续不齐全的问题。为全面规范危废仓库建设标准,解决部分企业危废仓库手续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本管理要求:

1. 企业原环评报告中未准确全面评价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或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告》,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 企业未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专项评价的,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危险废物安全专项评价报告》,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 危险废物的贮存按照贮存设施防火等级与所贮存的废物火灾等级相适应的原则,危险废物的处置按照产生种类、数量、属性与利用处置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同一危险废物仓库同时储存多种不同火灾等级废物的,应按照最高火灾等级设计、建设。企业贮存的危险废物火灾等级无法确定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4. 企业新建危险废物仓库的,企业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照《石油化工行业防火设计规范》要求,根据所贮存废物的火灾等级严格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立项、规划、安全、环保、消防等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5. 企业利用现有已取得规划、安全、环保、消防等合法验收手续的仓库改造成危险废物仓库的,企业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告》《危险废物安全专项评价报告》的要求对仓库进行改造。

6. 企业现有危险废物仓库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全的,应当委托具有石油化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已建成的仓库进行合规性诊断。诊断内容包括建筑结构、防火等级、防火间距等是否满足《石油化工行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受托单位应出具加盖公章的《危险废物仓库合规性诊断报告》,给出是否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符合要求的仓库需继续作为危险废物仓库使用的,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告》《危险废物安全专项评价报告》的要求对仓库进行改造。

7. 企业利用现有仓库改造和经设计诊断符合后改造的危险废物仓库,在投入使用前须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审批、规划、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由管委会出具《危险废物仓库联合验收意见》,作为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合规性手续之一。

8. 企业经改造的危险废物仓库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危险废物仓库联合验收意见》,在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上重新标注,报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备案。

9. 企业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区行政审批局受理整治验收申请及原有仓库改变用途申请的时间截至2020年5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已列入关闭退出名单的企业不在本次整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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