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政〔2022〕5号
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如东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安委〔2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如东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
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企业名录库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化工企业除外,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级。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内容包括:组织保障、培训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等八个方面,总分1000分。各评定项目扣分至零分为止,不计负分。
第五条安全生产星级评定标准:总分≥900分的为五星级;800≤总分<900分的为四星级;700≤总分<800分的为三星级;600≤总分<700分的为二星级;总分<600分的为一星级。
第六条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由各镇(区、街道)统一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按照自评、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并实行升降浮动原则。五星和一星级企业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10%。
第七条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镇(区、街道)可以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企业对照《如东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分表》开展自评,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工会负责人或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将本企业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隐患。同时将评分表和自评报告交各镇(区、街道),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各镇(区、街道)收到企业评分表和自评报告后,须认真审核确认,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评定工作,保证评定质量,并将现场评定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指导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条企业评定四、五星级的前1年内,应具备以下条件: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降级办法: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次日起降两级;受到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立案之日起降一级;被撤消安全生产标准化或企业主体责任示范企业的降一级;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件的,自事故发生次日起取消星级或不予评定。
第十二条升级办法:对三级标准化运行质量优秀、通过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示范企业评选和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县及县以上表彰等方面的企业,予以升一级。
第十三条企业被评定为一星级的,原则上由各镇(区、街道)责令暂时停产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各镇(区、街道)应严格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每年3月底前将安全生产企业星级评定情况报送县安委办。每年4月上中旬,县安委办完成汇总审核后予以公告,并抄送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县安委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星级评定工作。
(一)将企业安全生产星级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四、五星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加大对三星级以下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四、五星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四、五星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将企业安全生产星级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四、五星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三星级以下企业要从严审核,严控贷款规模。
(六)县发改委、金融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要对四、五星级企业在申报上市、设备奖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创建、新上项目或技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七)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五星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先进企业、标准化运行质量优秀企业等评选。
第十六条纳入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企业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下企业参照本办法试行,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县安委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