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口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4版)
来源: 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法定权力事项(66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备注

1

3201XJ00100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3201XJ002000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

3201XJ003000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

3201XJ004000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

3201XJ005000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

3201XJ006000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7

3201XJ007000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8

3201XJ008000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

3202XJ001000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0

3202XJ002000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1

3202XJ003000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

3202XJ004000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3

3202XJ005000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4

3202XJ006000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5

3203XJ001000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6

3203XJ002000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7

3205XJ001000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8

3205XJ002000

给予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优待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类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

3207XJ001000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条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状况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20

3207XJ002000

开具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21

3208XJ001000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2

3208XJ002000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3

3208XJ003000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4

3208XJ004000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十条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5

3208XJ005000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6

3208XJ006000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7

3208XJ007000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28

3209XJ001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9

3209XJ002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0

3210XJ001000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1

3210XJ002000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查验核实和终止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32

3210XJ003000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3

3210XJ004000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4

3210XJ005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损害村集体利益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四)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七)多头开户的;(八)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35

3210XJ006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6

3210XJ007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37

3210XJ008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股份合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修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实施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38

3210XJ009000

食品摊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39

3210XJ010000

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93号)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40

3210XJ011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1

3210XJ012000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42

3210XJ013000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43

3210XJ014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4

3210XJ015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45

3210XJ016000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处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46

3210XJ017000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部门规章】《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5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或者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47

3210XJ018000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48

3210XJ019000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五十九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9

3210XJ020000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第八条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0

3210XJ021000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51

3210XJ022000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52

3210XJ023000

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53

3210XJ025000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4

3210XJ026000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55

3210XJ027000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6

3210XJ028000

对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57

3210XJ030000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8

3210XJ031000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9

3210XJ032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60

3210XJ033000

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61

3210XJ034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62

3210XJ035000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排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63

3210XJ036000

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64

3210XJ037000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规章】《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50号)
第九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二)初步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65

3210XJ03800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略)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6

3210NT002000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存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第五款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经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二、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317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下放主体

设定依据

赋权依据

备注

1

000511011000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如东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 苏财社[2011]47号)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2

0010170060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项目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

001025003000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暂保留,采取“帮办代办”方式办理

294

320419004000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如东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295

32102301700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296

321025013000

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暂保留,采取“帮办代办”方式办理

297

321060001000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第八条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2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不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分级备案:
(一)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省属管理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取消。
【规范性文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第27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规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第一类(鼓励类)第七条(石油、天然气)第3款 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附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玉米深加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5〕10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经研究,决定将玉米深加工项目由我委核准调整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将根据玉米供求情况,对备案管理进行适时调整。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298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299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0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水务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暂保留,采取“帮办代办”方式办理

30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五条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第1项 处理决定:“除新增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能评审批外,其他项目能评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经信部门实施(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6


幼儿园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教育体育局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09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10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1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12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仅包括餐饮服务类许可,涉及食品加工与销售的许可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

313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民政局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仅包括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涉及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批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

314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1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16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31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水务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
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洋口镇人民政府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东政发〔2019〕9号)


三、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222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委托主体

设定依据

委托依据

备注

1

320225342000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工业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

320225341000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部门规章】《工业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

320225340000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

320225339000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

32022533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

32022533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

32022533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

32022533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

320225334000

对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

320225333000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

320225332000

对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

320225331000

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

320225330000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

320225329000

对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四第(三)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

320225328000

对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

320225327000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7

320225326000

对企业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8

320225325000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9

320225324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0

320225322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1

320225320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2

320225319000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3

320225318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4

32022531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5

32022531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根据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6

320225311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7

32022531000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8

320225309000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29

320225306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0

320225305000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1

320225303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2

320225301000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3

320225300000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4

320225297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5

320225291000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6

320225289000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7

320225286000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8

320225276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39

320225274000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0

320225269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1

320225268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2

320225265000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3

320225264000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4

320225263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5

320225261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6

32022525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7

32022525400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8

320225252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49

320225247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0

320225244000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1

320225239000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2

32022523800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3

320225234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4

320225232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5

320225231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6

320225228000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7

320225225000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8

320225224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59

320225223000

对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0

320225222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1

320225217000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2

320225216000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3

32022521500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4

320225214000

对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5

320225212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6

320225209000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7

320225207000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8

320225202000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69

320225196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0

320225195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1

320225194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2

320225193000

对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 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3

320225192000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4

320225189000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5

32022518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6

320225186000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其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7

320225184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8

32022518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79

32022518000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0

320225179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1

320225178000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2

320225177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3

32022517600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4

320225174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5

320225173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6

320225172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根据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7

320225170000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8

320225164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89

320225163000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0

32022516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根据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1

320225157000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2

320225156000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3

320225153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4

320225152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5

320225151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6

320225150000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7

320225149000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8

320225145000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99

320225144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0

320225141000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1

320225139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2

320225132000

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3

320225130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4

320225128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5

3202251270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6

320225126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7

320225125000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8

320225124000

对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09

320225123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0

32022512200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1

320225121000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2

320225120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3

320225119000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4

320225118000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5

320225117000

对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6

320225116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7

320225114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8

320225113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19

320225112000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0

320225105000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1

320225104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2

320225101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3

320225097000

对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4

32022509000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5

320225089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6

32022508800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7

320225087000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8

32022508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2号)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29

320225083000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违规将部分系统及其设备设施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0

320225082000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1

3202250800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2

32022507900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3

320225074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4

320225072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5

32022506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6

320225067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7

320225064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8

320225056000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39

320225052000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0

320225051000

对工贸企业未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1

32022504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根据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2

320225045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根据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3

320225043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根据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4

320225042000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5

320225039000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6

320225038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7

32022503400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8

320225030000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49

32022502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0

320225027000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1

320225011000

对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2

320225008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3

320225007000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4

320225006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根据应急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5

320225004000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6

320225003000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7

320225001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8

3202NT031000

对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59

3202NT030000

对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向生产企业采购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不得向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0

320217675000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61

320217715000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2

320217829000

对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3

320217828000

对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4

320217827000

对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九)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5

320217825000

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6

320217692000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67

320217666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68

320217408000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69

320217409000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六条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0

320217894000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71

320217520000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2

32021769700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3

320217369000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4

320217370000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5

320217371000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6

320217140000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7

32021714100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8

32021767900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79

320217142000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0

320217486000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1

320217677000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五十条第一款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2

320217505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3

320217472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4

32021766800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5

320217676000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6

320217438000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7

320217439000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8

320217450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89

320217296000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90

320217348000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91

320217297000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92

320217822000

对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93

320217823000

对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存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94

320217824000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供餐单位、宾馆酒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在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与镇(街道)《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195

320217544000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96

320217432000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97

320217420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98

320217421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199

320217309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且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0

320217670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1

320217310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2

320217478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3

320217462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在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4

320217464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5

320217465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6

320217466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7

320217556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8

320217557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或者设置的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09

320217576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0

320217671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1

320217442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2

320217555000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省政府令第127号、第15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未经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3

320217591000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4

320217521000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5

320217648000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6

320217076000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7

320216069000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行使内容:对餐饮服务油烟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8

320216027000

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油烟的处罚((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19

320231231000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发布,国务院令588号修改)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20

3202NT113000

对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上的停车泊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按照本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侵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上的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21

3202NT109000

对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停车或者车辆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停车或者车辆通行,但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停车或者车辆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


222

3202NT108000

对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施划标线等方式侵占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停车场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施划标线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通过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施划标线等方式侵占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
2.《县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2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