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口镇“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2024版)
来源: 如东县洋口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01-12 14:55 累计次数: 字体:[ ]

洋口镇“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2024版)统计表

序号

部门

事项总数

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洋口镇承担配合责任事项数

洋口镇承担主体责任、部门承担配合责任事项数

部门、洋口镇均承担主体责任事项数

1

县民族宗教局

4

1

1

2

2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1

1

3

县教育体育局

7

2

3

2

4

县公安局

15

13

2


5

县民政局

3

1

1

1

6

县司法局

11

4

6

1

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2

1

2

8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

6

6


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1


10

县城市管理局

3


3


11

县交通运输局

2

1

1


12

县水务局

9


6

3

13

县农业农村局

17

12

5


14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

2

1


15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6

2

3

1

16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

1


1

17

县应急管理局

12

9

1

2

18

县行政审批局

1


1


1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

17



20

县医疗保障局

2

1

1


21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14

9

5


22

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

2

2



总计

150

85

49

16


洋口镇“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2024版)

序号

县级部门

具体事项

县级部门职责

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县级 部门

洋口镇

县级 部门

洋口镇

1

县民族宗教局

民族成份变更

受理洋口镇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经同意后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公安局。

调查核实洋口镇所属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人的民族成份情况。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宗规〔2016〕1号)

三、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简化办理程序

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继续向基层转移职能、下放权力,加大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力度”的要求,结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服务,决定将我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权限,下放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



2

县民族宗教局

宗教事务行政管理

依法对洋口镇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做好洋口镇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3

县民族宗教局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监管

受理洋口镇信教公民提出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指导洋口镇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对临时活动地点宗教活动的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进行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进行监管;发现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及时向县民族宗教局报告。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4

县民族宗教局

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障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行为实施处罚;依据职责对大型宗教活动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依据职责对洋口镇范围内的大型宗教活动实施管理和指导。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5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防工程定期检查

指导监督洋口镇做好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检查管理工作。

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2023年江苏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6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海上风电行业监管与风电设施维护保护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海上风电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海上风电规划建设审核;对海上风电行业实施安全监管;对维护、保护海上风电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洋口镇对风电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管与处罚。

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危害海上风电设施行为;对维护、保护海上风电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

加强海上风电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对洋口镇范围内风电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洋口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发现危害海上风电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公安局报告;对维护、保护海上风电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7

县教育体育局

教师队伍建设和生活保障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洋口镇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加强镇属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法律】《教师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8

县教育体育局

治理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负责统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指导洋口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实施处罚。

对镇域范围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实施处罚;做好有关政策宣传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全文略)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9

县教育体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

统筹管理全县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协助做好全镇校内设施、设备安全和学校周边安全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10

县教育体育局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

负责全县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登记备案、监督检查、考核评议;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体育设施开放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并实施监督检查。

建立镇属学校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辖区健身人员的宣传、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体育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并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名录应当包括名称、地址、开放时间、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体育设施节假日开放情况发布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南通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对辖区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协调、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指导、培训,协助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备案和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明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镇)、社区(村)应当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辖区健身人员的宣传、引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11

县教育体育局

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负责全县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对全县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和对外公布;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待遇;对保育教育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对违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实施处罚。

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全镇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全镇学前教育辅导;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保育教育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与县级政府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保育教育人员待遇。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加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保育教育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教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略)



12

县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设立审批

指导洋口镇实施幼儿园设立审批。

实施镇域范围内的幼儿园设立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3

县教育体育局

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指导洋口镇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实施处罚。

对镇域范围内的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实施处罚。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4

县公安局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奖励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法律】《禁毒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5

县公安局

吸毒人员社区戒毒

责令洋口镇吸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法律】《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6

县公安局

吸毒人员社区康复

视情责令洋口镇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根据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康复措施。

【法律】《禁毒法》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7

县公安局

反恐怖主义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和打击工作。

协助、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发现镇域范围内的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

县公安局

反邪教工作

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组织、指导、监督对邪教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侦察和打击工作。

落实工作责任制,严防邪教组织在洋口镇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19

县公安局

排查与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现的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

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20

县公安局

维护交通秩序

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组织交通协管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镇县、乡村道路交通秩序,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三)组织交通协管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镇区、乡村道路交通秩序,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1

县公安局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



22

县公安局

交通事故处理

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取证、鉴定认定、处罚执行等工作。

对发生在镇域范围内或者涉及洋口镇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五)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3

县公安局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监管及治安防范工作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指导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确保物品流向全流程封闭;帮助相关单位开展治安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涉危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安全培训及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重点部位、主要出入品等安全防范工作,推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严防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事故发生;依法查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流向管理、治安防范违法行为。

负责洋口镇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生产、存储等环节安全管理;搜集排摸区域内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情况、人员情况及化学品使用情况,定期向公安机关传递相关信息;发现非法经营线索可能涉及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传递;推动区域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专用仓库建设,指导存储仓库实体安全、技防安全建设。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二)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如东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略)

(二)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略)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略)

(四)加强化工产业源头管控。(略)

(四)加强化工产业源头管控。(略)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略)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略)

(七)严格危险废物监管。(略)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略)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略)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略)



24

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运输、燃放违法案件查处及日常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

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违法行为及禁放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加强安全防范宣传,引导指导烟花爆竹经营点做好治安安全防范工作。

负责镇域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日常管理,引导合法经营行为,做好禁放宣传,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宣传等相关工作。



25

县公安局

寄递物流安全监管

牵头负责全县寄递物流安全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寄递物流企业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查处打击涉寄递物流渠道违法犯罪案件;落实寄递物流企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和反恐目标、重点部位判定工作,书面下达判定告知书,明确内部安全和反恐防范要求,建立以寄递物流企业为责任主体,覆盖全行业、全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

推进镇域范围区内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组织开展基础信息摸排、安全隐患整改、三项制度落实、违法行为查处,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完善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制度;(略)

二、加强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略)

三、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略)

四、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利用邮件、快件寄递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略)

五、健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略)

六、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督保障。(略)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安机关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地方政府规章】《南通市公安局寄递物流行业治安管控八项制度》(略)



26

县公安局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作管理工作。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用人单位等,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7

县公安局

租赁住房治安管理

负责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治安巡查、举报投诉等工作;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协助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治安巡查等工作;会同村(居)委员会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租赁住房居住信息登记工作,建设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查核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二)对租赁住房治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通报租赁住房治安状况;

(三)接受并处理对租赁住房治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相关主体做好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要求;

(五)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租赁住房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依托上级有关部门设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各类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租赁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本村、本社区租赁住房治安防范公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

县公安局

精神病人及流浪人员警情处置和收治

制止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协助做好精神病人及流浪人员收治工作;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法律】《精神卫生法》

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法律】《人民警察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29

县民政局

老年人权益保障

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负责全镇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办〔2019〕29号)

第三条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30

县民政局

地名管理

负责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全镇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设置与管理地名标志,承担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农村的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31

县民政局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指导洋口镇实施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审批镇域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32

县司法局

(县委依治办)

全面依法治县

接受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落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略)



33

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矛盾纠纷调处。

【法律】《人民调解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34

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

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具体实施,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法律】《社区矫正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35

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县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推进镇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推进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科技保障。发现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县司法局。

【法律】《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36

县司法局

安置帮教

具体承担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对洋口镇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就业安置政策和帮扶教育措施。

【法律】《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37

县司法局

法治宣传教育

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

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38

县司法局

法治政府建设

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39

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做好行政复议、答复举证工作,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 



40

县司法局

行政诉讼应诉及国家赔偿

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做好镇本级行政应诉工作,安排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协助上级政府或其他机关涉及本镇的行政应诉案件。

【法律】《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略)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略)



41

县司法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承办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

依法决策,按规范流程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备案监督机关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职责。

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备案审查机构。



42

县司法局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

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

参与全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配合对相关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法律】《人民陪审员法》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43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在安排建设用地时给予支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审核确认就业援助对象。

建立健全全镇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有关工作;对符合洋口镇及全县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在安排建设用地时给予支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受理就业援助申请,并转报县人社局确认后,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在安排建设用地时给予支持。

第七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请就业援助,经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后,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44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的征缴

负责管理全县缴费单位参保、减员登记工作;负责向税务部门发送社会保险征收数据,由税务部门征收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

协助做好全镇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减员登记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第五十三条:“本省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服务的参保人员数量相匹配的专业化、职业化人员,实现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全覆盖。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5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赋权洋口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实施

指导洋口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赋权执法。

在《洋口镇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赋权执法。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4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组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劳动争议实施仲裁;

县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与申请,并根据审理结果执行。

对镇域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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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等劳动者工资矛盾的处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规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的支付令申请,并依法发出支付令;受理争议当事人诉讼与申请,并根据审理结果依法执行。

加强对全镇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等劳动者工资矛盾进行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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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调查、统计

做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和统计核算。

配合相关自然资源统计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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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监督指导本辖区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法律】《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

  二、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四)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略)

  (五)省国土空间规划。(略)

  (六)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略)

(七)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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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对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发放规划许可的项目,开展项目选址研究、提出初步规划条件、开展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等规划管理工作。

配合协助县级部门开展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5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耕地保护

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镇区、街道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负责镇域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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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

具体负责镇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前期现状调查、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按属地负责的原则,委托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街道)”)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前期现状调查、确认、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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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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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宣传

宣传贯彻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门的宣传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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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自然资源来信来访

受理辖区内的群众来访来信,调查处理自然资源领域信访事项。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自然资源信访问题。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访条例》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5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

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卫片信息实地核查、对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日常监管;配合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实施查处,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卫片、日常巡查执法等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整改。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协助做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58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测量标志和维护

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维护工作,并对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人履行义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报告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做好全镇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法律】《测绘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5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防火和国土绿化

做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绿化相关工作。

负责镇域范围内海防林等的防火工作;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开展绿化造林工作。

【法律】《森林法》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略)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6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指导洋口镇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负责镇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61

县城市管理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指导洋口镇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实施审批。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实施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62

县城市管理局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指导洋口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拆除许可。

对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实施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63

县城市管理局

赋权、委托洋口镇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实施

指导洋口镇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赋权、委托执法。

在《洋口镇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赋权、委托执法。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64

县交通运输局

乡道和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

协助洋口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实施审批并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对突发事件导致的公路受损,实施修复;绿化、美化公路,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等行为。

负责全镇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编制乡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公路项目建设施工报批;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道建设;将农村公路建设列入镇政府财政预算;对突发事件导致的公路受损,实施修复;绿化、美化公路,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砍伐公路两侧树木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十四条第四款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款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部门规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五条 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受损公路的修复建设纳入应急养护工程,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抗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第三十二条 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禁止在公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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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加强全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规定做好道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参与铁路事故应急处置。

【行政法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苏政办发〔2019〕73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将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治理。(三)组织交通协管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镇区、乡村道路交通秩序,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五)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6

县水务局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在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

在县防指领导下,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行政法规】《防汛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抗旱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十二)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67

县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指导洋口镇实施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镇域范围内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68

县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指导洋口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实施镇域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69

县水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指导洋口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实施镇域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70

县水务局

赋权洋口镇的水务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实施

指导洋口镇实施水务管理领域的赋权执法。

在《洋口镇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水务管理领域的赋权执法。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71

县水务局

河长制工作

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协调、交办、督办河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负责开展辖区范围内河长制工作,落实上级河长和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和确定的事项;积极推动镇、村河长履职;组织对村级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建立“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1〕130号)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河道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河长”,二级河道由县水务局负责同志任“河长”,三级河道由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任“河长”,四级河道由村级组织负责同志任“河长”。“河长”负责牵头制定河道管理、整治方案和组织实施。

总体目标(略)

主要任务(略)



72

县水务局

加强水资源利用管理

统筹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加强水资源利用管理。

加强镇域范围内水资源利用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取水许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条第五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73

县水务局

三峡移民服务管理

贯彻落实三峡移民有关政策,指导监督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负责移民后期扶直补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落实三峡移民有关政策及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移民工作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必须按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截留挪用。



74

县水务局(及农业农村局)

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开展农田水利调查;负责编制全县农田水利规划;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监督;负责对农田灌溉排水实施监督指导;负责验收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并造册存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全县农田水利规划;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监督;负责验收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并造册存档。

协助做好镇域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配合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对农田水利规划提出意见建议;做好农村河道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法律】《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做好农村水利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水利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造册存档、移交相关工程资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村河道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指导和支持村民会议将农村河道维护管理等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维护管理。



75

县农业农村局

海洋渔业管理

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全县海洋渔业实施监管执法;在权属范围内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将渔业生产纳入洋口镇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发现海洋捕捞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作业;

(二)沿海非机动渔船捕捞作业;

(三)县(市、区)管辖内陆水域捕捞作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76

县农业农村局

畜牧技术推广与培训、畜牧生产业务统计与调研分析

负责全县畜牧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组织相关技术培训与观摩活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畜牧业相关数据统计与调研分析。

开展畜牧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组织相关培训与观摩活动;按照要求开展畜牧业数据统计上报与调研分析。

【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77

县农业农村局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负责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工作,推动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设施装备建设,对资源化利用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协助做好全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工作,推动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设施装备建设,对资源化利用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设施。



78

县农业农村局

组织实施动物免疫计划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镇域范围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79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疫病监测与预警预报、动物防疫及疫情信息统计

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与预警、动物防疫信息及疫情信息统计。

组织镇域范围内动物疫病监测及疫情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第十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80

县农业农村局

畜产品质量检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诊断和实验室建设

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协助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疫情巡查,及时上报可疑疫情。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畜牧兽医(水产)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1

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

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协调机制,负责镇域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协助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畜牧兽医(水产)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2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协助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履行下列相关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拒绝:(一)对动物饲养、经营、隔离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运输、贮藏、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三)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四)对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拍摄、登记保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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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管理各类兽医诊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无害化处理场

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诊疗机构和兽医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工作。

负责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动物卫生;指导、协助管理民办非企业兽医和社会个体执业兽医。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84

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管理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负责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疫情扑灭、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等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镇域范围内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协助监控畜产品安全;协助管理兽药、饲料质量安全工作。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畜牧兽医(水产)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85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管理;负责全县动物检疫人员(官方兽医)的考核管理。

负责全镇动物检疫工作。

【法律】《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十六条 经营、屠宰、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加工、运输和贮藏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86

县农业农村局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种子安全隐患或种子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协助做好执法监管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87

县农业农村局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做好全镇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88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协助做好农药、肥料的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行政法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



89

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

负责对农作物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对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并指导镇街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行政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90

县农业农村局

赋权洋口镇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实施

指导洋口镇实施农业农村领域的赋权执法。

在《洋口镇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农业农村领域的赋权执法。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91

县农业农村局(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长效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规划南美白对虾养殖布局,并指导科学规范的养殖方式和池塘生态化改造积极宣传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养殖中的非农业建设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新占永久基本农田开挖养殖坑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取水井审核、备案登记和非法使用取水井的查处工作。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手续办理,协助入海排污口完成市级备案;对私设排口、尾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作为实施主体,全面负责镇域范围内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长效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查处力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在沿海从事港口、码头作业和旅游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备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及时处理其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防止进入海域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规范整治长效管理规章意见》(东办〔2023〕78号)

三、整治重点

……(略)

四、工作要求

……(略)

六、工作保障

(二)强化属地管理。……(略)

(三)强化部门联动。……(略)



92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管理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加强文物保护经费保障。

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中,遵守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协助负责镇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经费保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专款专用。



93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加强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建立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突发事件发生后,会同县旅游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法律】《旅游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94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指导洋口镇实施相关处罚事项。

对镇域范围内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处罚。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95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

制定本区域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在县卫健委指导下实施传染病防治任务,并保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所必需的经费;在镇域范围区内开展全民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及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传染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并保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对全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及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96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协助做好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群体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97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或非医师行医的医疗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吊销医师执业证,并处罚款;取缔未经注册在村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协助做好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现象;宣传不前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诊所看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98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指导洋口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实施镇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99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指导洋口镇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组织实施镇域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00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赋权洋口镇的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实施

指导洋口镇实施卫生健康领域的赋权执法。

在《洋口镇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卫生健康领域的赋权执法。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0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退役安置与就业服务

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接收工作,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

配合完成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组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10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与褒扬激励

负责全县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结合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本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负责举行退役军人迎接仪式;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

加强全镇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组织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退役军人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103

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04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洋口化学工业园内危化平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略)



105

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危险源备案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所提交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进行备案。

监督、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及时报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并接受相关材料的备案。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6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存在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备案。

监督、督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安全评价报告及对整改方案采取落实,并接受相关材料的备案。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107

县应急管理局

赋权、委托洋口镇的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实施

指导洋口镇实施应急管理领域的赋权、委托执法。

在《洋口镇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实施应急管理领域的赋权、委托执法。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08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季度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部门有关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领导责任。

镇有关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09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110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镇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问题隐患依法依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111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季度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违法物品器材实施查封、扣押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协助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12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季度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

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对拒不执行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协助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13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季度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法律】《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4

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季度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制定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115

县行政审批局

赋权洋口镇审批、备案等权力事项的实施

指导洋口镇实施相关审批、备案工作。

在《洋口镇权力事项清单》范围内,对相关事项实施审批、备案等。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1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协助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做好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职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调解、督促指导和解。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组织调解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



11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成品油市场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协助做好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日常巡查。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和案件线索移送处理机制,统筹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果。

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者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协助处置查获的成品油。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商务局负责贯彻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贯彻落实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配合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成品油市场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1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体进行整治整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审查经营者资格、规范交易行为和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11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传销行为

负责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及时上报镇域范围内传销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协助查处;完善党委政府主导下的传销属地联防联控严打工作机制,落实联防联控严打传销的属地责任;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县(村)”活动。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规范性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7号)

三、广泛开展无传销创建工作(略)



12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日常监管

拟订全县生产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及时上报镇域范围内产品质量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协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

【法律】《产品质量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12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及时上报镇域范围内未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信息及不合格产品问题线索,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12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日常监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及时上报强制产品认证问题线索,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行政法规】《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12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使用、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协助做好行政执法时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时,积极进行协调。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2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及时上报镇域范围内虚假广告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法律】《广告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12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撤销登记或许可的提请县行政审批局作出撤销决定,依据《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发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及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前往现场查处。

【法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负责指导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对食品经营、食品小作坊、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提供相应的专业和技术支持。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等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撤销登记或许可的提请县行政审批局作出撤销决定。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效的投入保障机制,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查处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响应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略)



12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食盐)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负责县域内食品(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协助开展食品(食盐)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法律】《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日常安全监管

对本行政县域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落实食品摊贩备案管理等工作。

【部门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12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县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养老机构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管理等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镇域范围内学校、幼儿园以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属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开展报告、登记、评估、宣传、培训、引导等工作。

【法律】《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三款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接到涉及食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接到危及食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控制事态蔓延。

【法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文件】《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1(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制订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支援保障工作。



13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

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镇内相关企业和店铺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进行协调。

【法律】《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13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接到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上报县政府,并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接到危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预警或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法律】《药品管理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7号)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别开展应对工作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13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负责县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镇域范围内价格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并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法律】《价格法》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和服务,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经营者和收费单位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价格举报制度,依法办理价格举报案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33

县医疗保障局

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应保尽保工作。

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参保登记工作;协助县医疗保障局做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等相关工作。

【法律】《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134

县医疗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负责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事项清单、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提交材料等工作规范的制定和落实,对镇(街道)医保经办业务进行指导。

负责全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地方性行政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规范性文件】《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如东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35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指导洋口镇开展排污口改扩建审批工作。

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实施审核。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水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36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指导洋口镇对擅自改扩建排污口行为实施处罚。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实施处罚

【法律】《水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规范性文件】《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

(内容略)



137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擅自改扩建排污口以外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依法依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配合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实地调查,并进行跟踪后督察,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上报。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138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受理、调处群众环境信访案件

对调处信访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配合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实地调查,并进行跟踪后督察,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部门规章】《环境信访办法》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139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参与处置生态破坏和环境应急事件

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负责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上报工作。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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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水污染防治

负责全县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拟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防治和保护规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负责水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县域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

负责全镇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承担全镇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镇水污染防治计划;配合做好全镇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日常管理;负责全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县域流域生态补偿等工作。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部门规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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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大气污染防治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负责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负责镇域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落实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政策措施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负责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镇域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142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土壤污染防治

负责土壤、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全镇土壤、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计划;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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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统筹负责全县危废、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完善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处理体系,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危废、一般工业固废申报工作,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涉及危废固废专项整治工作。

协助开展危废、一般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网格化巡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涉及危废固废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负责辖区内无主的涉及危废固废的问题整改。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144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噪声污染防治

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使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负责镇域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治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进行城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145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环境综合管理

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县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并督促实施;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管理工作;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与评价。

组织编制全镇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开展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环境监察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部门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146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技术评估工作;承担属地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核发管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和企业服务工作。

负责编制全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助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工作;承担属地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核发管理工作;配合拟定全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实施;配合做好镇域范围内重大项目和企业服务工作。

【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7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质量工作

协助政府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依法打击影响环境质量的违法行为。

负责全镇环境质量的改善。

【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48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强化环境监管,划分确定环境监管网格,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充实环境监管网格配备,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

【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部门规章】《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

(十六)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政府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长,落实监管方案,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充实环境监管网格。



149

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

各项税(费)征管

制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辖区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加强对全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150

国家税务总局如东县税务局

负责税务服务体系建设、争议处理和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行政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