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豫镇职能配置、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大豫镇 发布时间:2024-02-02 10: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大豫镇职能配置、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20〕5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共大豫镇委员会、大豫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加强党对辖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镇、村(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进镇、村(社区)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健全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推进区域发展。编制实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各项规划,贯彻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镇、村(社区)高质量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

(三)加强公共服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公共服务。落实教体文化、科技人才、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民政优抚、残疾人保护等方面相关政策。加强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完善镇村两级为民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依法履行上级赋予的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做好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动员辖区内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引导辖区内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组织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维护社会稳定。承担辖区内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工作,保障辖区内公民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六)领导基层自治。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业委会建设,组织村(居)民和单位参与村(社区)建设和管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进村(社区)务公开。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中共大豫镇委员会、大豫镇人民政府设下列职能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承担镇机关文秘、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等日常事务职责;负责镇党委、政府综合协调、后勤保障、政务监督等工作;负责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平台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二)党群工作局(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群团建设、招才引智等工作;负责宣传、统战、民族宗教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三)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等工作;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指导促进社区(村)和谐建设;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四)经济发展局。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项目建设服务;统筹协调招商引资、服务业发展、工业经济、科技管理等工作;制定实施人才资源发展规划。

(五)财政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公共财政建设,强化对国有及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承担审计和其他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

(六)建设局(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及应急管理等工作;协调配合县级相关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八)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服务站)。承担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三农政策执行和海洋渔业生产管理;负责教体文化、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民政优抚、绿化造林、残疾人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九)为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政务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简化工作流程,规范便民服务,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负责镇、村(社区)两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大豫镇人大、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武装等组织。建立基层政协联络工作机制。

第四条核定大豫镇行政编制73名(含财政局行政编制12名)。核定大豫镇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其中1名由镇长兼任);镇长1名,副镇长5名。另按有关规定设人大主席1名,人大副主席1名,纪委书记1名。按有关规定配备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

核定局长(主任)职数9名,副局长(副主任)职数24名。按规定配备组织员。

第五条设置大豫镇综合服务中心,为镇所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8名,设主任1名(兼)。主要职责为镇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该中心不实际运行,相关职能由镇相关机构承担,人员实行统一使用、分类管理。

第六条大豫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按《大豫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大豫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